古都統拉旺多爾濟、為禦前大臣、兼鑲黃旗領侍衛内大臣。
○丙寅。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調正白旗漢軍都統克勤郡王雅朗阿、為鑲紅旗滿洲都統。
署正黃旗漢軍都統王進泰、為正白旗漢軍都統。
○丁卯。
常雩。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谕曰、新授光祿寺少卿喜常、在欽天監行走有年。
算法谙熟。
着仍兼欽天監監正。
○增定卓異官犯贓、議處原保薦上司例。
吏部遵旨議奏、向例卓異官犯贓。
原保薦各上司。
于未敗露之先查參者。
免其處分。
若不行揭參。
督、撫、降三級調用。
司、道、府、降二級調用。
如原上司已離任。
無從揭參。
督、撫、降二級調用。
司、道、府、降一級調用。
定例本未周匝。
請嗣後卓異官于原上司離任後犯贓者。
仍照舊例議處。
若犯贓年月。
在該上司未離任之前。
雖敗露于已離任之後。
不得幸邀末減。
仍照同省不行揭參例議處。
再保薦系藩司專政。
未便同道、府、一律處分。
請照督、撫、一體議處。
從之。
○戊辰。
谕曰、喀喇沁塔布囊格勒克薩木噜布、前因濟克濟特紮布案内。
曾将伊逐出乾清門。
革退協理旗務職任。
今郡王紮拉豐阿病故。
丹巴多爾濟年幼。
又居住京城。
遊牧處不可無辦事之人。
格勒克薩木噜布、咎止失察。
着加恩仍挑在乾清門行走。
辦理紮薩克事務。
并着迅速來京。
即至紮拉豐阿家。
辦理喪事。
俟事畢回遊牧時。
将濟克濟特紮布、即交伊帶回。
嚴加管束。
勿令滋事。
格勒克薩木噜布、俟釋伊兄服後。
于七月中旬。
再赴熱河請安謝恩。
○己巳。
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覆、陝甘總督李侍堯奏稱、甘省地處邊要。
土瘠民貧。
加以新疆孔道。
差使絡繹。
沖途各州縣。
辦公稍形竭蹷。
請分别酌增養廉等語。
系恐州縣藉差科派起見。
事屬可行。
但所增未免過多。
臣等酌議、最沖之泾州、平涼、隆德、靜甯、會甯、安定、金縣、臯蘭、平番等九州、縣。
于原定養廉外。
拟加銀六百兩。
次沖之固原、古浪、武威、永昌、山丹、張掖、撫彜廳、高台、肅州、玉門、安西等十一廳、州、縣。
拟加銀四百兩。
又沖途驿站之東樂縣丞。
拟加銀二百兩。
至所稱換班官員。
奉差出口。
往還一二萬裡。
于例給車馬外。
未免稍有通融等語。
此等酬應。
已非例所應有。
且沖途非止甘肅一省。
何以未聞支應竭蹷。
恐此次加增養廉之後。
各官藉有明文。
肆意多索濫應。
應令該督、饬該管道府。
不時稽查。
如有此等情弊。
嚴參治罪。
從之。
○戶部等部議準、陝甘總督李侍堯奏稱、向來武職衙署。
遇有坍損。
在空缺養廉留半銀内。
動支修葺。
嗣于乾隆四十三年。
經原任甘肅藩司王廷贊奏改、自副将以下。
俱在藩庫借款興修。
仍在該員養廉内分年扣還。
自改例以來。
借款者寥寥。
蓋緣武職養廉。
僅敷用度。
人情各顧其私。
恐将來坐扣竭蹷。
遂至視同傳舍。
因循日久。
則曹□少舊者漸至朽壞。
歪斜者必緻傾頹。
年複一年。
更不可問。
請仍複舊例。
從之。
○庚午。
谕、例載八旗公中佐領員缺。
文職大臣。
雖尚書亦得揀補。
但尚書職任較繁。
無暇兼理。
反于佐領事務無益。
着交八旗、嗣後除世管佐領。
仍照例辦理外。
至公中佐領。
尚書停其揀派。
隻将侍郎以下。
揀選帶領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