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陡遇異常風暴。
收幫不及。
風急浪湧。
以緻該幫船。
互相碰擊。
将呂鳴玉等船二十隻。
登時沉溺。
現在督率營員、趕緊撈戽等語。
内河失風。
沉溺漕船。
漂失米石。
照例應着落通幫旗丁、分攤賠補。
但念該幫船。
猝遇暴風激撞。
人力難施。
尚非該旗丁等疎失所緻。
所有各船漂失米石。
俱着加恩豁免一半。
以示體恤。
其應賠一半米石。
并着分年帶還。
以纾丁力。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何裕城奏、四月十四日。
江南淮安頭幫船。
行至昭陽湖邊橋頭店地方。
陡遇暴風。
收幫不及。
各船互相碰擊。
緻呂鳴玉等船二十隻。
登時沉溺等因一摺。
已明降谕旨、将漂失米石豁免一半矣。
上年江西漕船。
亦有遭風沉溺之事。
因查明實系人力難施。
且有淹斃人口。
是以加恩将應賠米石。
全行豁免。
并令查明分别賞恤。
但此等小人。
情僞難知。
恐此次各該旗丁等、恃有上年恩旨。
謂漂失米石。
仍可格外邀恩。
并不小心防範。
甚或私帶貨物過多。
以緻漕船碰沉。
止顧保護貨物。
竟置米石于不問。
或惟米石漂沒。
人口并無傷損。
仍當責令賠補。
并應查明治罪。
以示懲儆。
着傳谕毓奇、嚴密查察。
此次幫船沉失。
有無此等情節。
并各該船内。
曾否淹斃人口之處。
一并詳晰據實覆奏。
到日再降谕旨。
若實有淹溺人口。
亦不可隐諱。
着據實具報。
候朕加恩。
○又谕、昨豫工合龍後。
黃水已歸正河。
所有從前漫口下遊淹灌之處。
水無來源。
自可漸次就涸。
即山東江南一帶。
湖河諸水。
亦日見消落。
但恐湖面寬闊。
消水尺寸。
一時未能大減。
則民田盧舍。
及行舟往來。
終多未便。
現在下遊疏洩之路。
如劉老澗、漣河、駱馬湖、六塘湖、諸處。
俱已設法籌辦。
盡力疏消。
因思楊家莊口門内。
向有橫壩。
原為運河水小時。
恐其宣洩太過。
故用壩蓄水。
以利遄行。
今湖水惟慮其不能暢消。
該處壩身。
不妨大為展拓。
俾去路愈加暢順。
庶上遊積水。
早見消落。
于漕運民田。
均有裨益。
着傳谕薩載、李奉翰、詳悉履勘。
通盤籌畫。
是否可以如此辦理。
如并無妨礙。
即一面開挖。
一面覆奏。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尋會奏、臣薩載飛劄河臣。
就近親勘。
臣李奉翰馳赴楊家莊上下測量。
河形寬深。
溜勢暢達。
壩口可無須再展。
惟有将宿遷運河東岸。
籌挑通湖各水口。
随時相機挑展。
俾積水入湖。
由新挑漣河歸海。
報聞。
○以通政司副使吳垣、為太常寺卿。
○旌表守正捐軀江蘇泰州民高如柏妻孫氏。
○辛巳。
谕、朕将次啟銮。
前往熱河。
秋間即由熱河至盛京。
恭谒祖陵。
現在福隆安氣體尚弱。
将來随往之禦前大臣乏人。
着福康安來京署理工部尚書。
所有四川總督員缺。
着李世傑補授。
李世傑未到任之前。
四川總督印務。
着交特成額暫行署理。
福康安接奉此旨。
即由驿起程。
務于五月二十四日啟銮前到京。
河南巡撫員缺。
着何裕城補授。
李世傑交卸撫篆。
即前赴新任。
不必來京請訓。
蘭第錫、着署理河東河道總督印務。
即着來京請訓。
再赴新任。
○谕曰、福隆安、現在氣體尚弱。
着加恩賞給人薓二斤。
○刑部議覆、大學士前署直隸總督英廉疏稱、灤州民婦老王邢氏、因伊媳小王邢氏、身弱不能工作。
時加毆罵。
即蓄意謀殺。
後因小王邢氏出言頂撞。
遂同無服侄媳王姚氏、并女賈年姐、将小王邢氏按倒。
用刀撬落門牙。
以鹽鹵向灌。
立時殒命。
請将王姚氏、賈年姐依謀殺人從而加功律。
拟絞監候。
老王邢氏、依故殺子孫之婦律。
拟杖一百。
流三千裡。
不準收贖。
應如所題。
得旨、此案姚氏、賈年姐、俱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至老王邢氏、與小王邢氏、分屬姑媳。
該部核覆、照尊長謀殺卑幼律。
問拟杖流。
不準折贖。
固屬照例辦理。
但核其情節。
尚未允協。
姑之于媳。
究與親生子女之于父母不同。
若平日不遵教訓。
或有忤逆情形。
自應管教責處。
然亦不得任意淩虐。
恣行殘忍。
今小王邢氏、因體弱不能工作。
尚無大過。
乃老王邢氏、因其出言頂撞。
蓄意謀殺。
辄用鹽鹵向灌。
并用刀撬落門牙。
兇殘已極。
若不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