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儆。
則凡為姑者。
不論其媳有無忤逆。
竟恃尊長名分。
肆意謀殺。
到官問拟。
又得幸邀寬減。
此風亦不可長。
老王邢氏、罪雖不至論抵。
然僅問拟杖流。
不足蔽辜。
老王邢氏、着改發伊犁、給與厄魯特為奴。
以示懲儆。
如此準情定罪。
則凡為尊長者。
皆如慈愛。
而為卑幼者。
更得盡其孝敬。
庶不緻恩義盡泯。
亦明刑弼教之一端也。
嗣後如有此等案件。
即着照此辦理。
○蠲免河南汝陽、上蔡确山、正陽、新蔡、西平、遂平、淮甯、西華、商水、項城、沈邱、扶溝、臨颍、襄城、郾城等十六縣、乾隆四十七年分、水災額賦有差。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任承恩奏到、四月十四日。
淮安衛幫船。
行至魚台縣境。
昭陽湖邊橋頭店地方。
陡遇風暴。
沉溺幫船二十餘隻。
随趕赴該處。
察看情形。
會同辦理一摺。
所辦是。
已于摺内批示矣。
又據明興奏到摺内。
僅稱饬委該管道将前往。
督同營廳地方印汛各員。
确查辦理等語。
此事該撫不應前去乎。
漕船雖系總漕、總河、及巡漕禦史專責。
但既在東省境内失風。
至二十餘隻。
該撫即應往查。
以安衆心。
此非越俎多事也。
今任承恩尚知親赴該處察看。
豈明興轉見不及此。
及僅委之道将各員查勘。
并不親往。
殊屬非是。
明興着傳旨申饬。
伊二人之摺一日到。
明興之摺批在前。
任承恩之摺批在後。
若明興因任承恩親往督辦。
經朕批獎。
将伊申饬。
辄心懷嫌忌。
則其取咎更大。
亦斷不能逃朕洞鑒也。
将此谕令知之。
○癸未。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定襄縣民李昇仲妻張氏。
○甲申。
上還宮。
○谕、内廷宮殿。
易換琉璃瓦工料等事。
着派福隆安、和珅、胡季堂、劉墉、金簡、德成、督辦。
○又谕、西直門等處石道。
除總理工程大臣和珅、金簡外。
着再派胡季堂、德成、一同辦理。
○谕、據福康安具題、民人貝開富等、用藥迷人。
未經得财。
問拟斬候。
永遠監禁。
前因滇省有王奉一案。
曾經降旨、令刑部另行酌定條例具奏矣。
今思斬之與遣。
輕重有分。
若概與發遣。
不足明刑。
此案用藥迷人之犯。
如人已被迷。
雖經他人救醒。
而用藥者本有殺人之心。
自應将該犯問拟實斬。
入于秋審情實。
不得以未經得财。
稍為寬貸。
若甫經學習。
及雖已合藥。
即行敗露。
或欲迷之人知覺。
未經受累。
則情節較輕。
尚可寬其一線。
将該犯發往伊犁、給與厄魯特為奴。
已足蔽辜。
着交刑部、一并分别核拟具奏。
所有貝開富等一案。
即照新例定拟。
○乙酉。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川省地方。
啯匪為害最甚。
曾經屢降谕旨、嚴饬查辦。
福康安調任川督。
董率員弁。
實力訪拏多犯。
大加懲創。
近始稍為歛迹。
今又有大足縣貝開富、用藥迷人之案。
而前日滇省用藥迷人之王奉、亦系川省民人。
在彼發覺。
可見該省五方雜處。
易藏奸宄。
不可不嚴行懲究。
已降旨将貝開富一案。
交部另行定拟。
着傳谕李世傑、即饬屬将大足縣用藥迷人之逸犯貝老四、嚴緝務獲。
并通饬各屬、嚴密訪查。
如有學習藥術匪徒。
立即拏究。
務使搜捕淨盡。
以靖地方。
○又谕、今歲晉豫兩省。
雨澤較為沾足。
近聞山東泰安、東昌、一帶。
雨澤未免缺少。
其直隸之河間、景州等處。
亦覺缺雨。
現在曾否得有渥澤。
于該處田禾有無妨礙。
着傳谕袁守侗、明興、各将該省現在麥苗情形。
及各屬何處缺雨。
并有無續報得雨之處。
迅速覆奏。
又保定省城。
前據袁守侗奏報、得有<雨澍>雨。
現在是否已經沾足。
亦着一并查奏。
尋袁守侗奏、保定省城。
望雨甚殷。
臣謹設壇虔禱。
其河間、景州等處。
望雨情形。
大約相等。
報聞。
明興奏、濟南、東昌、泰安、三府。
四月以前。
雨水調勻。
二麥可望豐收。
近因晴久。
于大田究不相宜。
現督饬三府所屬、虔禱雨澤。
得旨、濟南即汝省城。
汝惟饬府屬求雨。
竟似與汝漠不相關。
豈有此理。
汝喪良心乎。
○丙戌。
谕、前據何裕城奏淮安頭幫漕船。
在橋頭店地方。
被風沉溺二十隻。
業經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