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引見。
至外省督、撫、提、鎮、等奏摺。
其駐跸熱河。
及自盛京回銮至京。
俱着赍摺人。
自行赍赴行在投遞。
至自熱河前赴盛京。
系由邊地行走。
所有各省赍遞奏摺。
着照向例交留京辦事處。
加封轉交内閣。
随本報馳遞。
批示後。
仍由本報發回留京辦事處。
交赍摺人祇領。
該部通行傳谕知之。
○又谕、向例總督俱兼兵部尚書、右都禦史銜。
巡撫俱兼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
但漕運河道總督。
并無地方之責。
究與各省總督不同。
況又有由道員升署、及簡擢初任之員。
若一例兼銜。
未免太優。
不可不量為區别。
嗣後漕運河道總督。
該部俱奏請給與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
着為令。
○吏部議奏、兩廣總督覺羅巴延三奏、請将原任廣東臨高縣知縣徐藩送部引見。
與原參案前後不符。
奉旨饬令據實具奏。
今所奏拏獲黎匪出力緣由。
仍與從前所參、未便因其入黎全獲匪犯、稍為姑容之奏不符。
仍應議駁。
得旨、此案徐藩、因署崖州任内。
失察民人入黎滋事。
諱匿欺飾。
參奏革職。
該員會營緝捕。
本屬分内之事。
乃已隔年餘。
該督等複以該員搜捕匪夥全獲。
奏請調取引見。
是獲咎于前。
仍即邀恩于後。
地方官尚何所儆畏耶。
部駁不準開複之處甚是。
依議。
巴延三着饬行。
○戊子。
谕、此次前往盛京。
遇升殿慶賀行禮。
所有随從王公大臣。
俱着穿蟒袍補褂。
無庸攜帶朝服。
其盛京官員。
亦着一體穿蟒袍補褂行禮。
至尊藏冊寶行禮時。
亦并着穿蟒袍補褂。
○又谕、向來南糧餘米。
俱準在通州變賣。
以資日用。
現在各省糧艘。
陸續抵通。
旗丁于兌足正供之外。
所有多餘米石。
情願出售者。
仍着加恩準其就近于通州粜賣。
在旗丁等既所樂從。
而近畿地方。
糧食益充。
于市價民食。
均有裨益。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東省泰安、東昌、一帶。
雨澤缺少。
曾降旨詢問。
茲據明興奏報、通省二麥收成。
約計九分有餘。
是該省麥收已屬豐稔。
朕心深為欣慰。
但現在各屬大田。
是否均已播種。
有無望澤情形。
着傳谕明興、據實覆奏。
至豫省今歲雨澤較為沾足。
二麥自應豐收。
向來該省收獲較早。
何以尚未據該撫奏報。
着傳谕何裕城、即将豫省麥收分數。
詳晰查明。
迅速覆奏。
再豫省現在有無續報得有<雨澍>雨。
大田曾否播種齊全。
并着何裕城、一并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令知之。
○以故敖漢紮薩克多羅郡王巴勒丹子德沁襲壽。
○己醜。
上詣黑龍潭祈雨。
○旌表守正被戕廣東永安縣民羅錦才妻翟氏。
○是月。
署直隸總督袁守侗奏、恭報二麥情形。
順天、永平、保定、承德等處。
約收八分。
河間、天津、正定、大名等處。
約收七分。
得旨、未必能如此也。
近甚望雨。
實切憂郁。
○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奏、豐砀北岸石林地方。
從前溜走中泓。
二十年來。
舊工淤閉。
黃流下達。
溜向北趨。
現饬該管廳員、運貯料物。
為有備無患之計。
再禦樁亭之西。
應築磨盤大壩。
庶河工不至卧進。
有礙木龍。
既可保護南岸。
又可挑溜東趨。
得旨嘉獎。
○山東巡撫明興奏、明年恭逢聖駕南巡。
經由東省。
需用馬匹。
将營驿一并籌撥。
尚有不敷。
請照乾隆三十年奏案。
将東省原裁驿馬六百匹。
暫時複額。
自本年十一月起。
支銷草料各項。
俟差竣時。
仍将馬匹變價歸款。
得旨、如所議行。
○原署河東河道總督何裕城奏、運河應辦堤岸工程。
雖定于秋令興修。
而添辦木石稭料。
應即時備辦。
以免贻誤。
其現可興修之工。
并嚴催承辦各員趱辦。
以期得尺則尺。
得旨。
已用汝河南巡撫、将此詳悉告蘭第錫。
汝亦當時刻留心。
明年南巡回銮時。
汝自當來也。
○又奏、彭口塘河。
向易停淤。
必須即時撈浚。
方能利運。
但此際重運盛行。
未免有礙。
請将應挑工段。
酌分東西。
更番撈浚。
東岸興工。
令糧艘就西岸行走。
俟西岸興修時。
又可移就東岸。
庶兩無妨礙。
得旨、亦告之蘭第錫。
汝二人當如一人。
和衷共濟。
此旨即與彼看。
卷之一千一百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