邑縣知縣李光德、典史劉應琏、于毆死親嫂化氏一家三命之兇犯歐陽十、既不趕緊審解。
又不嚴行鎖锢看守。
以緻該犯乘間磨拷欲逃。
複毆死禁卒二命。
請将李光德等革職一摺。
此等連殺一家數命之兇犯。
一經拏獲。
自應立即審解。
決不待時。
況該犯自知罪重。
既拚一死。
必緻逞惡行兇。
乃情事所必有。
今歐陽十、殺死親嫂化氏一家三命。
收禁在獄。
又磨拷欲逃。
經禁卒喊拏。
複逞兇毆斃二命。
兇惡已極。
歐陽十、着即淩遲處死。
至該縣等、于此等重案。
既不趕緊審辦。
又不嚴行鎖锢。
以緻釀成該犯、複有在獄逞兇之事。
實屬怠玩。
知縣李光德、典史劉應琏、固應革職。
其該管知府。
平日率屬無方。
督饬不力。
非尋常失察可比。
并着交部嚴加議處。
看來外省遲緩懈弛惡習。
牢不可破。
即如查拏逃犯等事。
并不認真辦理。
屢經降旨饬谕。
亦不過以一奏塞責。
至審辦重案。
動輙稽遲。
緻屢有越獄逞兇等事。
竟成積弊。
如豫省歐陽十之案。
若該撫等、早能督饬速辦。
又何至釀成事端耶。
所有各省督撫俱着饬行。
嗣後各督撫、務須督率屬員。
實力整頓。
毋得仍前疎緩。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二麥約收分數一摺。
内稱、武安一縣。
自三月十五日得雨後。
已屆一月有餘。
未得雨澤。
收成約止五分。
又陽武等九縣。
約收六分。
暨六分有餘。
現在分饬确查。
于常例粜借之外。
寬為粜借等語。
前據何裕城奏、河南衛輝、彰德、一帶。
雨水稀少。
曾經降旨詢問。
于田禾有無妨礙。
今李世傑奏報二麥約收分數摺内。
始稱武安、陽武等縣。
雨澤缺少。
麥收分數。
僅止五六分。
未免奏報遲延。
李世傑、現已起程前往川省。
着傳谕何裕城、務須督饬所屬。
詳悉查明。
實力妥辦。
于常例粜借之外。
酌量寬為粜借。
毋任吏胥從中滋弊。
俾小民均沾實惠。
口食有資。
以副朕轸念黎元至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何裕城、并谕李世傑知之。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袁守侗奏、審拟參革三河縣知縣王治岐、那用旗租。
商同巳革灤州知州蔡薰、捏造民欠分别定拟一摺。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但摺内聲叙情節。
殊未明晰。
如王治岐捏造民欠一事。
既據蔡薰供稱、當日告知王治岐、不可将那移據實說出等語。
是蔡薰之意。
已明令王治岐設法捏飾。
即與知情授意無異。
袁守侗于此等情節。
何以未切實根究。
除就近谕知刑部外。
着傳谕袁守侗、再行嚴查。
據實覆奏。
又大名道熊恩绂、既稱委令查辦灤州節年民欠旗租。
則此事系其專責。
且熊恩绂、曾任永平府。
本不當令其查辦也。
至蘭第錫等、不過暫署。
應輕于熊恩绂。
何以轉置熊恩绂于不問。
亦屬疎漏。
并着查明。
一并覆奏。
尋奏、辦理此案。
種種錯誤。
實切悚惶。
至熊恩绂未經參劾。
因現查出那移掩飾之三河縣。
系通永道所屬。
灤州之有無虧那。
尚未查明。
俟另委道員前赴清查。
并再将蔡薰切實根究。
如有情弊。
再将熊恩绂附參。
報聞。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明興覆奏、山東各屬得雨情形。
惟濟南、泰安、東昌、三府所屬。
雖得雨數次。
究未能普遍沾足。
其泰安、東昌、二府所屬。
土性本燥。
于大田究不相宜。
現在虔誠祈禱等語。
該省三府缺雨。
而摺内止稱泰安、東昌。
且虔誠祈禱者。
究系何人。
摺内并不聲叙。
殊未明晰。
該撫前次摺内。
于濟南省城。
饬屬求雨。
未經親往。
曾經批饬。
想尚未奉到。
至此次奏到之摺。
仍未奏明。
其泰安、東昌、二府。
又系何人祈雨。
何含糊若此耶。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仍将現在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