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曾否得有透雨。
于大田有無妨礙之處。
迅速具奏。
○以四川布政使秦承恩、湖南布政使王站柱、對調。
○豁除福建閩縣乾隆四十七年分、水沖地三頃七十三畝有奇額賦。
○丁酉。
恩免豫工攤徵銀款。
谕、據李世傑奏、豫省堵築青龍岡漫工。
及築堤浚渠。
曆次酌增夫料價值銀、九百四十五萬三千九百餘兩。
請分作三十年攤徵。
以纾民力一摺。
豫省自辦理大工以來。
曆次部撥。
及動用司庫銀千萬餘兩。
無非為百姓保護田廬。
輯甯家室。
所有采辦料物。
雇募人夫。
俱于例價之外。
寬裕給值。
俾小民踴躍趨事。
以期迅速蒇工。
其例價外酌增銀兩。
自應分年均攤帶徵還款。
在百姓等依限輸将。
亦屬分内之事。
但此次為數甚多。
而上次漫工案内。
又尚有攤徵未完銀九十餘萬兩。
若按年帶徵。
民力未免拮據。
朕自禦極以來。
勤恤民依。
覃敷恺澤。
普免天下地丁錢糧者三次。
普免各省漕糧者二次。
不惜萬萬帑金。
俾闾閻共臻康阜。
又何靳此千餘萬庫帑。
而令小民每年于正賦之外。
多此徵輸耶。
況現在仰荷上天孚佑。
大工告蒇。
自應廣澤推仁。
與斯民鹹慶盈甯之福。
所有此次該撫等、所請分年攤徵銀九百四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餘兩。
以及上次攤徵未完銀九十四萬五千餘兩。
俱着加恩普行豁免。
以仰答昊蒼嘉贶。
并示朕惠愛黎元。
為民藏富至意。
該撫其遍行曉谕。
茅檐蔀屋。
鹹使聞知。
均沾實惠。
毋任不肖官吏。
從中滋弊。
該部即遵谕速行。
○戊戌。
恩免甘肅帶徵銀糧。
谕、甘省積年帶徵銀糧。
前據李侍堯查明。
系地方官從前冒混。
并非實因災歉所緻。
但遞年積壓。
為數較多。
若按限徵輸。
民力不無拮據。
特加恩展限八年帶徵。
以示轸恤。
昨河南帶徵之項。
千萬尚且全豁。
茲甘省地瘠民貧。
此項銀糧有幾。
而分年帶徵。
仍不免追呼之擾。
着亦全行寬免。
俾邊氓均沾渥澤。
所有自乾隆三十六年起、至四十六年止。
未完銀、二十四萬六千四百五十六兩零。
糧、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二百九十一石零。
均加恩全行豁免。
以纾民力。
該督其遍行曉谕闾閻。
鹹使聞知。
普沾實惠。
毋任不肖官吏。
仍前弊混。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豫省南岸開挖新河。
自考城、商邱、以下。
山東曹縣所屬地方。
原估挑河。
暨大河抽溝。
土方共七十餘萬。
由東省承挑。
此項挑河工程。
其應銷例價。
自應報部核銷。
至例價之外。
亦必有酌增銀兩。
為數共計若幹。
該省是否亦照豫省辦理之處。
着傳谕明興、即行查明據實具奏。
候朕另降谕旨。
○豁免遭風漂沒福建台灣撥運内地兵米、四百八十石有奇。
○巳亥。
雲貴總督富綱奏、騰越鎮标分駐之南甸一營。
距杉木籠、幹崖、兩總汛。
均有二站。
杉木籠一路。
逼近緬境。
幹崖一路。
可通野夷。
私販最易偷越。
汛遠兵單。
難于周密。
查南甸一營。
舊存額兵六百九十七名。
茲于添兵案内。
複添一百二十二名。
原可分駐。
請撥駐杉木籠适中之蠻東、六十名。
幹崖适中之暮福、六十名。
設為兩汛。
再蠻東以外之哵唻塘。
距汛五十裡。
請于适中之蠻令、再添一塘。
于蠻東汛兵内。
抽撥十名駐守。
暮福舊有之黃嶺岡、猛來、二塘。
距汛亦俱五十裡。
止設兵三五名。
請于暮福汛兵内。
抽撥各補足十名。
從之。
○庚子。
谕、鄉會試派出主考、房官秉公閱看試卷。
由内監試按照卷數。
分為十八束。
簽派各房閱看。
此定例也。
各房官誠能細心檢閱。
矢公矢慎。
閱薦之後。
聽主考取中。
自可甄拔真才。
即有一二不肖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