爵。
今雖伊自取罪戾。
若照所拟永遠圈禁。
朕心實為恻然。
弘晸、着加恩仍授為散秩大臣。
令其在家閉戶閑住。
不必當差行走。
着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傳、谕。
令其痛自改悔。
安分守法。
以副朕格外施恩之至意。
倘仍怙終不悛。
複罹法網。
不特弘晸無顔見朕。
即朕亦自覺慚怍矣。
延恒、依拟絞候。
着交宗人府嚴行圈禁。
照例辦理。
許鳴、依拟應絞。
着監候秋後處決。
○谕軍機大臣等、弘晸差家人許鳴、持谕至靜海縣查收地畝一案。
現已據留京辦事王大臣、審明定拟具奏矣。
至靜海縣雙窰村等處。
有弘晸之父入官地畝。
共一百九十三頃。
迄今徵租地。
僅有二十七頃。
其餘荒地至一百六十五頃之多。
其故殊不可解。
此項地畝。
既經入官。
自應召懇徵租。
乃直屬向來陋習。
旗地一經入官。
即多報荒。
此皆地方官假捏詳報。
以為影射漁利之地。
最為積弊。
亦不止此案也。
從前旗租拖欠。
經部議定有處分之後。
即按季徵解。
不緻拖欠。
況此項地畝。
當年未入官時。
若皆似此抛荒。
本人何以取租養贍。
可見從前報荒地畝。
非地方官規避處分。
即系藉端捏報。
着交劉峨、将靜海此項地畝。
徹底清查。
其荒棄者究有若幹頃。
其餘各屬旗地。
報荒沖壓者。
亦一并查辦。
據實詳明覆奏。
至此案靜海縣知縣王鳳文、于許鳴持劄到縣時。
即據實詳辦。
尚屬留心能事。
并着查明如荒地内。
該縣竟有情弊。
自即據實參奏。
若查無情弊。
即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工部奏駁、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題銷、淮徐道屬乾隆四十七年、搶修工程錢糧浮多。
請交欽差尚書福康安等、就近查辦一摺。
此項工程。
上年因李奉翰有徐屬各工。
必湏早為估辦之奏。
曾傳谕薩載、李奉翰、詳悉查勘。
據實覆奏。
嗣據該督等、會同覆奏。
本年黃水雖未下注。
而開放張家莊、潘家屯等處各引河。
分洩微山湖、及運中河之水入黃。
黃河上下。
水深丈餘、至二丈不等。
兩岸各工。
擇其至要之三五段、及七八段、十餘段不等。
搶修完竣。
迨八月以後。
上遊湖水驟漲。
藉資抵禦等語。
是南河搶修工程。
曾經該督等奏明。
且黃河内、原有各引河洩入之水。
兩岸工程。
勢湏鑲做。
尚非何裕城題銷泇運二河相連。
堤岸皆在水底。
無從搶修。
必須詳查者可比。
工部一體奏駁。
未免因前奏連類而及。
此摺奏到時。
阿桂尚在出差。
未經閱過。
而福隆安自必不能記憶。
着将薩載等原摺、鈔寄阿桂、福隆安、詳悉閱看。
如果有浮冒情弊。
自仍應奏明。
交福康安履勘查辦。
若竟與原奏相符。
或間有開報浮多之處。
不過酌量删減核銷。
将此谕令知之。
所有工部原摺。
仍發還。
○暫署四川總督成都将軍特成額奏、進剿金川案内。
積存重慶渝局硫磺二十八萬餘觔。
恐緻黴變。
有虧工本。
若分攤通省各标營。
足敷十五年配造火藥之用。
請饬各營照例額分領。
加謹收貯。
将備各顧考成。
自必留心照料。
從之。
○又奏、軍需案内。
積存士民公捐義谷十四萬九千餘石。
查新設馬邊廳。
未建常社二倉。
鹽源縣、産谷稀少。
請将此項存谷。
存貯該廳縣、聽民間夏借秋還。
不加息谷。
以資接濟。
從之。
○以編修秦潮、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闵思誠、為副考官。
吏部侍郎謝墉、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修撰戴衢亨、為副考官。
○癸未。
遣官祭火神廟。
○谕曰、謝墉現在出差。
所有行在吏部事務。
着董诰兼署。
○又谕、熱河滿洲兵丁。
駐防年久。
生齒日繁。
朕每年臨幸。
駐跸此處。
披甲委署前鋒二百名。
亦與前鋒一體當差。
而仍給與披甲錢糧。
于伊等生計。
未免拮據。
着加恩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