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河二百名委署前鋒。
俱作為前鋒。
每月加給一兩錢糧。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自許州、衛輝、迤北至直隸之磁州、順德等處。
屢次得雨。
尚未深透。
又據何裕城奏、河北彰德、衛輝、懷慶、三府。
望澤甚殷。
現在設壇祈禱各等語。
已于摺内批示矣。
豫省河北三府。
及直隸保定迤南磁州、順德等處。
迄今未得透雨。
于大田有無妨礙。
朕心深為廑念。
着傳谕劉峨、何裕城、即将現在曾否得有沾足雨澤。
及秋禾情形。
據實迅速覆奏。
以慰廑注。
○又谕曰、工部議駁河東總河何裕城、題銷東省乾隆四十七年、黃運兩河歲搶修工程一摺。
已派福康安前往。
會同薩載、秉公查勘矣。
上年毓奇在山東巡漕任内。
會同沈啟震、籌辦運河兩岸纖道橋梁。
該處情形。
素所熟悉。
濟甯迤南。
湖河相連。
堤岸皆在水底。
既無從估辦。
又何從搶修。
此項工程。
實非情理所應有。
不特何裕城受恩深重。
不應如此浮冒題銷。
即沈啟震熟悉河務。
正冀升擢。
亦不應貪圖目前之利。
緻誤前程。
自取罪戾。
即如何裕城、毓奇、俱受朕恩。
超擢總河總漕。
沈啟震、将來未嘗不可用為總河。
何以荒唐若此。
其故俱不可解。
着将工部原摺。
鈔寄毓奇閱看。
令将此中有無情弊。
伊上年經過。
目睹實在情形。
秉公據實具奏。
并沈啟震平日居心辦事如何之處。
一并據實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仍着迅速覆奏。
尋奏、該道廳于上年修理纖道之後。
實另有随時修辦之工。
臣所目睹。
至每工應用銀若幹。
及如何報銷。
有無浮冒。
臣實未與聞。
福康安現在履勘。
自可得其确實。
至運河道沈啟震、端謹樸實。
不辭勞瘁。
居心行事。
似可相信。
報聞。
○軍機大臣等議覆、伊犁将軍伊勒圖奏稱、惠遠、惠甯、固勒紮、三城。
各設一倉。
系專員經管。
綏定、塔勒奇、二城。
各設一倉。
系綠營官經理。
現在伊犁屯田。
綠營兵丁。
攜眷屯駐。
此倉若仍交綠營官經理。
恐日久不免那移情弊。
似非慎重倉谷之道。
請照惠遠等城例。
于伊犁廢員内。
揀選妥員。
賞給職銜。
各派一人經管。
應如所請。
從之。
○甲申。
谕軍機大臣等、據朱椿奏、接準安徽巡撫富躬、咨緝混元邪教案内逸犯劉秃子等四名年貌。
當經饬屬一體嚴緝。
茲于龍勝城外拏獲許明德等四人。
行李内搜有混元派牒文一張。
訊系平樂府武生吳姓鈔給。
現在提犯至省。
逐一研審等語。
邪教煽惑愚民。
最為風俗人心之害。
該犯等行李内。
搜出混元派牒文。
自系混元邪教餘黨。
或即系安省逸犯劉秃子詭變名姓。
亦未可定。
至武生吳姓、鈔給牒文。
并敢藏鐵印。
尤幹法紀。
不可不徹底根究。
嚴審辦理。
以示懲創。
着傳谕朱椿、即提集案犯。
嚴審實情。
按律定拟具奏。
○乙酉。
豁免山東永阜、永利、官台、王家岡、富國等五場、乾隆四十七年、水災竈地一千一百六十八頃九十三畝有奇額賦。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黃仕簡等奏、拏獲小刀會匪犯林文韬等、審究定拟一摺。
已批交留京王大臣、會同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至兵丁楊祐、曾笃、屢次糾人挾嫌争毆。
并用刀剜瞎林文韬右眼。
實屬兇橫不法。
未便照尋常争毆折傷人肢體者。
一律科斷。
着傳谕留京王大臣等、另行從重定拟。
彰化兵丁。
如此逞兇滋事。
專轄營弁。
平日既漫無約束。
及至犯案。
又不查明具報。
廢弛已極。
應從重究處。
并着查取職名。
嚴懲示儆。
将此谕令知之。
○丁亥。
谕曰、富綱等奏報、壬寅京銅。
全數依限掃幫一摺。
所辦好。
已于摺内批示矣。
滇省額運京銅。
關系緊要。
此次壬寅正運加運六起京銅。
富綱、劉秉恬、嚴饬各廠。
上緊趕辦。
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