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
着傳谕李侍堯、畢沅、農起、何裕城、富躬、嚴饬所屬。
于該犯經由地方。
凡關津要隘處所。
實力嚴密查拏。
并該犯原籍地方。
密饬迅速嚴緝務獲。
照例辦理。
毋使遠揚漏網。
○丁酉。
谕軍機大臣等、據蘭第錫等奏、酌議新河圈築月堤。
并加幫堤堰情形一摺。
自應如此辦理。
至睢州下汛。
九堡至十堡。
土性純沙。
堤前拖溜。
該督等拟于堤後加築後戗三百五十丈。
以備來年大汛經臨。
迎溜更隘。
固為思患預防起見。
但閱圖内所繪河形南趨。
直逼堤根。
頗為着重。
朕意若于史村鋪地方、開挑引河一道。
引溜歸北。
暢順東注。
或相度形勢放溜。
俾堤根不緻沖刷。
自更妥善。
因于圖内用朱筆标記。
發交蘭第錫閱看。
如此辦理。
是否于新河更有裨益之處。
熟商妥議。
據實覆奏。
除何裕城現已奏請陛見。
俟到京後就近傳谕外。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蘭第錫知之。
尋奏、遵奉聖明指示。
親履其地。
再三籌畫。
并詢之老兵土民。
鹹以為抽挑對面引河。
實于險工大有裨益。
俟明春臣與道廳确切估辦。
報聞。
○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奏、查郭家堂正在挑挖引河之際。
忽然溜勢取直。
刷成引河一百數十丈。
實為豫東嘉兆。
至塘面舊有民居。
蒙恩俯準各守舊業。
毋許再行侵占。
臣等現饬廳汛各員。
實力查禁。
斷不敢因循姑息。
贻誤河防。
得旨、實力為之。
毋久懈。
毋姑息。
○命兵部右侍郎彭元瑞、充四庫全書館副總裁。
○以侍講學士傅森布、充日講起居注官。
○戊戌。
谕、本日三庫帶領福建解員任言□豈、金拱阊、廣東解員危孝曾、引見。
看其人俱平常。
此等解饷官員。
領解帑項。
均有數十萬兩之多。
自應遴選幹員。
沿途照料。
方能無誤。
何得将才具平常之員。
率行派委。
嗣後各督撫遇有此等饷項。
務須慎重遴派。
毋得視為泛常。
緻滋贻誤。
○閩浙總督富勒渾、浙江巡撫福崧奏、上屆翠華南幸。
于觀潮樓敬設寶座。
閱視水操。
近因塘外漲有新沙。
戰船不能操演。
謹勘得梵村地方。
江深水緩。
戰船可以依法駕駛。
拟于此處恭建寶座。
敬供宸覽。
得旨、又屬多費矣。
○已亥。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四人。
絞犯七人。
餘三十人予勾。
○谕、本日勾到朝審官犯内、如國棟身任浙江藩司。
于陳輝祖抽換抄産、私易金兩一案。
其罪在于扶同徇隐。
并不據實陳奏。
究未分肥入已。
且屬員畏懼上司。
亦系外省積習。
尚屬可寬。
是以未勾。
并着加恩釋放。
俟有新疆換班廢員缺出。
令其前往效力贖罪。
至王士浣、楊仁譽、随同陳輝祖抽換舞斃。
私改印冊。
且侵用官物入已。
贓私俱在千兩以上。
其罪較國棟輕重懸殊。
本應予勾。
在該二犯與國棟同屬一案。
國棟已邀寬典。
若将該二犯正法。
恐外間無識之徒。
以朕為偏護旗員。
是以王士浣、楊仁譽、亦俱免其勾決。
該二犯情罪本重。
将來雖遇恩赦。
不準援免。
又蘇隆阿、常清、安臨、三犯。
因禁地失火。
疎虞出于意外。
且并未延燒。
今巳圈禁一年。
免其勾決。
着加恩釋放回旗。
又金蟾桂、鄭瑞、蘇泰、三犯。
于台灣刁民聚衆。
焚搶仇殺重案。
不即迅速擒拏。
因循贻誤。
固屬玩誤。
但究與失陷城池者有間。
亦着免勾。
又劉得一犯。
由陸路出身。
洊升水師遊擊。
巡洋阻風。
不谙水師。
畏葸觀望。
尚未贻誤地方。
亦着免勾。
又如明亮、巴林泰、舒成、富通、四犯。
富通袒護要犯。
竟敢私行寬釋永遠枷示之重犯。
釀成重案。
舒成受富通囑托。
欺朦明亮。
又有侵蝕查抄贓私在千兩以上入己。
俱無可寬。
至明亮被舒成朦混。
緻羅重罪。
所有金兩。
訊未入已。
且現交圖思義查奏。
是以暫緩勾決。
巴林泰、受富通囑托。
罪止瞻徇回護。
是以未勾。
已上各情節。
朕詳閱招冊。
細加察核。
苟其人有一線可生之路。
無不量為寬貸。
以體上天好生之意。
朕臨禦四十八年以來矜慎庶獄務期明刑弼教。
辟以止辟。
于秋谳大典。
詳閱各案犯招冊。
一秉大公至正。
鑒空衡平。
生死總視其人之自取。
從不稍存畸輕畸重之見如本日遇勾到朝審案犯。
寅刻即起。
焚香告天齋心自矢。
不肯有意從寬。
屈法施仁。
多活一人。
以為積陰功起見。
又豈肯多殺一人。
有意從嚴耶。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