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日已勾未勾各犯。
除照例分别榜示外。
并将辦理緣由。
明切宣谕中外知之。
○又谕、據闵鹗元奏、本年江南省鄉試諸生内。
有泾縣學鄭應鳴、池州府學曹文超、東流縣學馮荃、霍邱縣學刑簠、儀徵縣學陳谟、五名。
均年在八十以上。
三場完竣等語。
鄭應鳴等年逾八旬。
猶能踴躍觀光。
宜沛渥恩。
以廣作人雅化。
着加恩将鄭應鳴、曹文超、馮荃刑簠、陳谟五名。
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副朕嘉惠耆儒至意。
○又谕、京城廣甯門外普濟堂。
冬間貧民較多。
所有經費米石。
恐不敷用。
着加恩将京倉内之小米賞給三百石。
以資接濟。
○吏部疏請将安徽阜陽縣監犯反獄案内、失察之督、撫、司、道、分别議處。
谕曰、薩載、着從寬免其革任。
仍注冊。
富躬身任巡撫。
不能嚴饬所屬。
實力稽查。
緻有監犯糾夥反獄之事。
又複飾詞具奏。
實屬咎無可诿。
富躬着降為三品頂戴。
從寬留任。
仍罰餋廉一年。
以示懲儆。
袁鑒于通省監獄。
是其專責。
又系棄瑕錄用之人。
乃不能先事督率。
加意防範。
以至釀成大案。
于訊供成招時。
又複含混詳禀。
實非尋常疎縱可比。
着照部議降三級調用。
仍留江南效力贖罪。
王懿德有分巡之責。
于此等重案。
漫無覺察。
降調處分。
自所應得。
但究非同城。
着加恩改為降二級從寬留任。
○庚子。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谕、朕明春南巡。
着照從前之例。
于江浙二省冬兌漕糧内。
各截留十萬石。
在水陸駐跸地方。
分廠平粜。
即令漕運總督。
及該督撫妥協辦理。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畢沅奏、本年陝西省鄉試諸生内、有渭南縣學附生劉一力、寶雞縣學附生吳光烈、均年屆八旬。
三場完竣等語。
劉一力、吳光烈、年臻耄耋。
猶能踴躍觀光。
宜沛渥恩。
以廣作人雅化。
着加恩賞給舉人。
準其一體會試。
以副朕嘉惠耆儒之至意。
○又谕曰、福隆安、近體尚未痊愈。
辦理部務。
恐精神不能周到。
所有兵部尚書事務。
着福康安協同辦理。
○辛醜。
谕軍機大臣等、前于盛京回銮途次。
召見劉峨。
據奏夏秋之間。
玉田一帶。
略見有蝻蝗光景。
并未損傷禾稼。
且蝗生較早。
将來一遇冬寒雪壓。
收遺孽盡行凍斃等語。
昨恭閱實錄内載皇祖聖谕。
稱蝗蟲未經生子。
而天氣寒凍。
則皆凍斃。
來歲可複無患。
若既經生子雖蝗巳凍斃。
而遺種在地。
來歲勢必更生。
煌煌聖訓實為明切。
本年節氣将屆冬至。
而現在天氣尚暖。
則蝗蝻遺孽。
必不能淨盡。
恐明歲春生之始。
仍複蠕動。
不可不豫為之慮。
着傳谕劉峨、速饬玉田附近州縣。
設法刨挖。
務期盡絕根株。
毋令稍留餘孽。
緻贻禾稼之患。
○壬寅。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福長安奏、有直隸南宮縣人魏玉凱喊禀、訊據供稱、在本縣魏家莊居住。
該莊有鄉約李存仁、及魏學宗、簡七、王三、嚴齡等、與山東王倫、都是高口地方之李姓徒弟。
從前原系白蓮邪教。
演習拳腳。
四十六年後。
又改為義和拳。
各人俱藏有繩鞭等語。
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加審訊。
據魏玉凱供、伊向當鄉約。
上年正月告退。
即系李存仁充當李存仁、又将伊毆打過一次等供。
是魏玉凱與李存仁、顯有仇隙。
但既據喊控李存仁等有演習拳腳之事。
自應徹底查辦。
未便因其挾有微嫌。
将就完事。
着傳谕劉峨即派明幹大員。
會同正定鎮速赴魏家莊嚴密訪查。
如果李存仁等、有傳教斂錢滋事不法、并藏匿繩鞭之處。
即行就近詳細根究。
按名查拏。
解部審辦。
如果實無此項情節。
止須将李存仁等解京。
與魏玉凱質訊。
不必株連。
至魏玉凱因何不充鄉約。
是否因事革退、及自行告退。
即查明具奏。
其高口地方。
是否有李姓其人。
系王倫黨羽。
亦着一體密訪。
據實奏覆。
尋奏、白蓮教久經嚴禁。
當此光天化日之下豈可複容此鬼蜮。
現已飛劄鎮臣全保會同清河道梁肯堂、馳赴南宮。
嚴密查訪。
其魏玉凱因何不充鄉約。
臣衙門并無報案。
俟饬屬查明另奏。
報聞。
○以故阿拉善紮薩克和碩親王羅布藏多爾濟子旺沁班巴爾、襲爵。
卷之一千一百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