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照囑托代倩傳遞私許銀兩之處。
雖不知情。
部議亦應革職但岑。
宜棟、系該處土司。
伊子因科場舞弊寘之典刑。
其革職後、是否尚知畏懼。
更加謹饬守法、留于彼處不緻滋事之處。
自宜留心體察。
着傳谕孫士毅、即饬所屬。
務須不動聲色。
密加察訪。
據實具奏。
其土知州世襲。
自當于岑宜棟族人、及兄弟中。
選擇誠妥者承襲。
并着孫士毅酌議具奏。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曰、據富勒渾覆奏、武職巡緝私鹽。
并無向商人索取鹽規銀兩情弊。
除浙省既經撫臣設法查禁。
至閩省從無鹽規銀兩。
巡緝弁兵等、停給薪水之後。
自不能向商人影射重支。
仍複出示嚴禁。
随時查辦等語。
弁兵巡緝私鹽。
恐藉盤費薪水為辭。
索取陋規。
緻滋弊窦自應實力查察。
不可稍存懈怠。
浙省距京較遠。
業據該督奏到。
何以距京較近之直隸、山東、山西、江南、各省。
轉未據該督撫鹽政等具奏。
着傳谕該督撫鹽政等、于該省鹽規議裁之後。
是否不複私給。
有無需索重支及如何設法查禁之處。
迅速會同據實覆奏。
毋得視為具文。
○乙亥。
谕軍機大臣等、據姚成烈奏、據荊門州知州蕭鳳诏禀稱、該州民人萬世印、散帖斂衆抗糧。
該州帶役赴該處、将該犯拏獲。
帶往州城審究。
行至中途。
忽有多人奔赴搶犯。
該州出轎迎擊。
竟被毆戳緻傷。
并傷州役。
經該州知會營員。
會同搜捕。
将萬世印、及萬青山、杜應元等拏獲。
該撫現在帶同臬司前往督拏餘犯等語。
萬世印誘衆滋事。
固為此案首惡。
該犯雖已拏獲。
其糾夥搶劫之各犯。
竟敢鳴鑼持械。
毆傷官役。
目無法紀尤為可惡。
不可不徹底究辦。
以申國法而靖人心。
該撫現已帶同臬司前往督拏。
着傳谕該撫、一面督饬文武員弁設法購線。
按名緝拏。
并究明起意奪犯及持械毆官者。
系屬何人。
從重定拟具奏。
毋使一名漏網。
并查明該知州所辦。
是否得宜。
一并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以服阕貴州安籠鎮總兵馬诏蛟、為古州鎮總兵。
○以故奉國将軍亮炷子恒璧、照例襲封奉恩将軍。
○丙子。
谕曰、蘊端多爾濟、系郡王在庫掄辦理事務。
所有具奏事件。
理應列名在勒保之前。
從前遣往之時。
以蘊端多爾濟尚在年幼。
未經曆練。
是以曾降旨所有具奏事件。
着勒保在前列名。
今蘊端多爾濟、在庫掄學習辦事。
将及一載。
且系禦前行走郡王。
嗣後具奏。
着在勒保之前列名。
○又谕、據禮部堂官奏、朝鮮國王使臣呈稱、本年遣陪臣恭赴盛京。
蒙賜詩章。
并賞赉物件。
該國王心切獻芹之悃。
謹緻備物之儀。
請照詳轉奏等語。
今歲秋間。
朝鮮國王因朕臨幸盛京。
特遣陪臣迎銮祝壽。
誠敬可嘉。
是以加恩賞赉并賜扁額詩章。
及古稀說。
今該國王接奉後。
具表謝恩。
兼輸誠進獻方物。
尤見恪恭。
所有此次呈進物件。
非尋常随表備貢者可比。
俱着收受。
仍加恩賞赉。
以昭優眷。
嗣後如有謝恩表章。
該國王務體朕意。
仍遵前旨。
不必備進方物。
禮部堂官、傳谕該國王知之。
○又谕曰、署武備院卿西甯、年力就衰。
念其效力多年。
加恩賜内務府總管品級休緻。
永和、現以内務府大臣辦理熱河總管事務。
不必仍兼卿職。
所有武備院卿員缺。
着伊齡阿補授。
仍留兩淮鹽政之任。
伊齡阿未到京以前。
着舒文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議覆孫士毅審拟岑照等科場舞弊。
分别正法絞候。
并将岑宜棟等咨部嚴加議處一摺。
已依議行矣。
此案岑照、于科場大典。
交通賄囑。
傳遞舞弊。
法無可貸。
自應寘之重典。
至伊父岑宜棟、于岑照囑托代倩私許銀兩之處。
既經訊明并不知情。
自屬與伊無涉。
若因伊子岑照之故。
而罪及其父。
将土知州另行更換。
轉恐伊管轄之人。
心懷疑懼。
将來部議進呈時。
自當另降恩旨。
仍留原任。
着傳谕孫士毅、差妥人明谕。
不加伊罪。
即将岑宜棟檄調赴省。
親自宣谕。
以子罪不連及其父。
令其較前倍加謹饬。
照前供職。
将此由五百裡傳谕知之。
○赈恤陝西榆林、懷遠、葭州、神木、府谷、綏德、米脂、吳堡等、八州縣。
被災貧民。
并予蠲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