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精阿就現在情形。
将失于防範各員。
及兵役等。
先行分别治罪。
亦止可就案完結。
此事自系該将軍等、平時不能嚴加查察所緻。
所有失去銀兩。
即着永玮、照數三倍罰出賠補。
以示懲儆。
至穆精阿請赴行在複命之處。
可以不必。
該侍郎于此案。
既未能究出行竊正犯。
俾案情畢露。
又何必趨赴行在耶。
現在刑部滿侍郎乏人。
穆精阿、即着回京辦理部務。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
據畢沅覆奏、審訊佟躍岱、将伊名下分得地畝。
變賣還債。
至其所借各鋪銀兩細數帳目。
據供。
前在蘭州。
适遇逆回滋事。
城外寓所行李等物。
俱被搶去。
帳目亦緻遺失等語。
蘭州逆回滋事之時。
佟躍岱所借各鋪銀兩細數帳目。
或被搶失。
亦情理所有。
或竟系該員藉此無質證之事。
希圖掩飾。
均未可定。
但佟躍岱拖欠官項。
至九千八百餘兩之多。
既将地畝變售。
自應先公後私。
何得以賣地價銀一萬九千餘兩。
先還私債。
轉置官項于不問。
明系将應得産業變價清還借項。
将來催迫官項時。
又得以藉口家産盡絕。
希冀攤賠。
轉可脫然事外。
居心殊屬巧詐。
總之佟躍岱解京後。
并将各鋪戶拏解到京。
經刑部審訊。
自無難水落石出也。
将此傳谕阿桂、并谕刑部堂官知之。
○是日、駐跸趙北口行宮。
○壬子。
谕、貴州提督敖成。
前在金川軍營。
着有勞績。
擢任提督。
于營務亦能實心整饬。
今聞溘逝。
深為轸惜。
着加恩晉贈太子太保。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以貴州鎮遠鎮總兵保成、為貴州提督。
江西九江協副将李傑龍、為鎮遠鎮總兵。
○是日。
駐跸思賢村行宮。
○癸醜。
遣官祭先儒毛苌祠。
○谕曰、湖廣提督李國梁之父李瑞。
年屆九旬。
李國梁、着加恩調補直隸提督。
俾得就近侍養。
其湖廣提督。
地居沖要。
兼轄水陸。
馬彪在提督任内有年。
頗為出力。
着調補湖廣提督。
所遺陝西固原提督。
着剛塔調補。
剛塔于交界處送駕後。
即行速赴新任。
馬彪、李國梁、俱俟新任接印交代後。
再行起程。
各赴新任。
李國梁未到任以前。
其直隸提督。
着李奉堯暫行署理。
○是日。
駐跸太平莊行宮。
○甲寅。
谕曰、廣東巡撫尚安、現在丁憂。
孫士毅、着調補廣東巡撫。
所遺廣西巡撫員缺。
着吳垣補援。
廣西布政使瑺齡、去冬陛辭。
此時諒已抵任。
孫士毅接奉此旨。
着将巡撫印務。
即交瑺齡護理。
速行馳赴新任。
彭元瑞。
着調補吏部右侍郎。
金士松。
着調補兵部右侍郎。
所遺禮部侍郎員缺。
着陸費墀補授。
○又谕曰、安徽按察使福甯、前在甘肅。
于冒赈案内。
濫冒出結。
本有應得之罪。
因其首先陳出實情。
且搜捕賊黨。
甚為出力。
是以加恩仍留甘肅臬司之任。
祗将其廉俸、全數扣賠軍需項下濫行動用銀兩。
但念該員廉俸。
若全行坐扣。
于辦公未免掣肘。
所有福甯安徽按察使任内、每年應得廉俸。
着加恩于養廉内、準其支領二千兩。
其餘仍行坐扣抵項。
該員務須潔己奉公。
倍加謹饬。
母負朕格外體恤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覆奏、審訊葉體仁、與範車
□宏夥開鹽井一節。
查系範車□宏。
賒欠莊宏遠貨錢一千三百餘千無償。
将開鑿鹽井契約。
頂與莊宏遠。
嗣莊宏遠至武昌。
盤費短少。
因向葉體仁家人耿貴、借銀八十兩。
複将此約為質。
實未同葉體仁夥開鹽井等語。
是葉體仁并無與叙州所轄民人範車□宏、合夥營運情事。
至伊子葉道和在場中藐法舞弊。
粵西相隔遙遠。
葉體仁亦并不知情。
所有任所赀财衣物。
自應仍行給與。
其原籍查抄家産。
并着傳谕姚成烈、遵照前降谕旨。
将葉道和應得一股産業。
查明分晰入官。
此外系葉體仁名下之産。
着加恩一并給還。
○以光祿寺卿藍應元、為大理寺卿。
○是日。
駐跸紅杏園行宮。
○乙卯。
谕曰、李世傑奏、查明軍需案内、修理橋梁道路、請銷銀三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十餘兩。
米三萬六千九百九十餘石。
面十三石八鬥八升。
準工部以原冊内、并未将大尺工料做法。
詳晰開明。
與例不符。
請交督臣另行詳查核減。
茲據委員等查明。
前用工程銀兩等項。
委系費歸實用。
懇恩查照原冊。
一體準銷等語。
此項橋梁道路工程。
當軍興之際。
文報往來。
承修各員。
支給工費。
自不免有逾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