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緻報銷時。
屢幹部駁。
但金川軍需項下。
曆經豁免者。
已不下千百餘萬兩。
此項工程。
既據查明費歸實用。
且閱時已久。
塵案亦早應完結。
所有李世傑請銷銀三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十一兩零。
米三萬六千九百九十四石九鬥零。
面十三石八鬥八升。
俱着加恩全行豁免。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永德奏、粵東鹽商派捐公費一案。
曾降旨令将案内應訊犯證。
先行審訊。
并恐巴延三、尚安、李質頴、或有通同染指瞻徇情事。
亦着據實先行奏聞。
為時既久。
總未據永德覆奏。
而此時福康安到粵已久。
該省鹽商。
私自派捐。
該管官有無抑勒分肥情事。
自己得大概情形。
即應迅速馳奏。
何以未據奏到。
盼望殊為懸切。
現在尚安業已丁憂。
如尚有應行質訊之處。
即将伊暫留粵中。
若已訊明定案。
與尚安無涉。
再令其回旗守制。
又本日據富勒渾覆奏、拏獲符水迷人鐘亞金案内之黃江水、黃水、二犯。
一并押解赴粵質審等語。
邪術迷人。
為害最大。
必須嚴行追究。
以盡根株。
此案亦着福康安。
會同該省督撫。
切實查辦。
定拟具奏。
如福康安業已事畢。
起身前赴行在。
亦不必趕回。
即交該督撫等辦理具奏。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仍着迅速覆奏。
○是日、駐跸绛河行宮。
○丙辰。
谕、朕清跸時巡。
道經山左。
昨已特沛恩膏。
将所過地方本年額賦。
蠲免十分之三。
茲當入疆伊始。
疇咨民瘼。
該省尚有未完款項。
着再加恩、将山東省、利津、沾化等、二十一州、縣、衛。
因災出借耔種牛具銀、十一萬八千六百一十九兩零。
并因災出借倉谷。
十萬一千一百餘石。
概予豁免。
該撫務須率屬實力奉行。
俾闾閻均沾實惠。
副朕行慶施惠。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所有長蘆商人恭進銀十萬兩。
着賞給山東三萬兩。
以為辦差之費。
其餘七萬兩。
着解交浙江海塘工次備用。
○又谕。
前據永德奏。
廣東鹽商派捐公費一案。
因降旨令福康安前往審辦。
茲據奏。
查訊此案大概情形一摺。
于總督巴延三。
雖未據審有染指分肥情事。
但巴延三身任總督。
于此等商總派累。
亦照積弊辦理。
并未據實奏明。
顯有回護。
其咎已無可辭。
且為人拘懦。
難勝煩劇。
若仍留總督之任。
将來辦理諸事。
必多贻誤。
巴延三、着來京候旨。
兩廣總督員缺。
着舒常調補。
其湖廣總督員缺。
着特成額補授。
舒常接奉此旨。
即着交印、馳赴新任。
不必前來請訓。
舒常未到任之先。
兩廣總督印務。
着永德暫行署理。
其湖廣總督印務。
特成額未到之先。
即着舒常就近交。
伊星阿。
暫行兼署。
○谕軍機大臣曰。
福康安奏。
查審譚達元呈控總商沈冀川勒派銀兩一摺。
據稱軍需銀兩。
已于四十三年全數歸款。
譚體元實無欠繳軍需之項。
從前承審各員。
聽信沈冀川等一面之詞。
辄将譚體元朦胧定罪。
難辭偏聽誤斷之咎。
其中有無徇庇欺飾。
現在嚴加究訊等語。
此案前據譚體元在京控告。
因系總督專政。
是以特交尚安、李質頴、審辦。
自應秉公研訊。
徹底根究。
乃心存徇庇回護。
朦胧問拟。
非尋常聽斷不實可比。
定案時自當将尚安、李質頴、交部嚴加議處。
候朕另降谕旨。
至福康安清字另摺所奏。
公費一項。
系采買貢物之用。
由來已久。
将來結案時。
可以無須叙入等語。
此事不應如此辦理。
商人等資藉官鹽。
營運滋息。
獲利甚厚。
如果情殷報效。
備物輸忱。
亦屬分所應有。
如兩淮、長蘆。
河東等省。
俱系該鹽政等摺内聲明。
代為呈進。
朕亦鑒其悃忱。
屢加恩赉。
原不應司鹽務者。
攘為己有。
且緻藉詞勒派。
今粵東事已破露。
自不得因相沿年久。
置之不問。
所有此項公費銀兩。
着傳谕福康安等。
查明始自何年。
曆任總督。
有無染指分肥之處。
據實具奏。
即使無别項情弊。
而并不奏明。
派斂商人銀兩。
采買物料。
以為已物呈進。
即其罪也。
應于定案聲明。
交部治罪。
尚安、李質頴、俱經署理督篆。
任内有無此等情事。
亦着一并查奏。
毋得含糊了事。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傳谕福康安。
永德。
仍将查審情形。
迅速定案奏聞。
○又谕。
據福康安奏稱、查審監生譚達元所控一案。
請将商人所出公費銀兩。
永行停止。
似無庸于摺内瑣瑣聲明等語。
所奏非是。
此事若不明白曉示。
轉似廣東曆任督臣。
密進貢物。
朕亦為之徇庇矣。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