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谕令歸案辦理。
此事巴延三縱無肥己等情。
已将商人之物。
作為己物入貢。
自不便仍留總督之任。
已降旨令巴延三來京候旨。
所遺員缺。
着舒常調補。
并令速赴新任矣。
廣東鹽務之弊。
皆自二十四年設立商頭所緻。
自系由李侍堯任内創始。
該督等俱不無指稱采買貢物。
以圖肥己。
若不查辦。
何以示懲。
着傳谕福康安、将二十四年以來曆任督臣。
有無藉端肥己情事。
确查奏聞。
交部議罪。
候朕酌量辦理。
至尚安、李質頴、承審此案時。
姑容徇隐。
咎亦難辭。
豈可僅照部議。
止令解任。
着福康安傳谕巴延三。
尚安。
李質頴。
于案結時。
除将欠項賠補外。
仍令自行議罪。
代為轉奏。
現雖剔除鹽弊。
然該處洋行中。
亦必有弊。
福康安起程之時。
朕已有旨。
理應一并查明。
定拟章程。
俾永絕弊窦。
但此事非舒常所能獨辦。
舒常現已馳驿前往。
福康安或迎舒常前來。
或在彼稍候數日。
俟舒常到時。
徹底查明洋行弊端。
熟籌辦理。
定有章程。
着舒常會同穆騰額。
遵照妥協辦理。
再行前赴行在。
将此傳谕福康安、并令舒常知之。
○又谕。
據李侍堯參奏、巴裡坤總兵佛喜、于鎮标中營千總善豐阿、墜馬趺傷。
既不照例給限。
令其調治。
繼又以劄已截角。
回護前錯。
實屬冒昧。
請旨将佛喜交部議處一摺。
此奏甚公。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佛喜辦理此案。
冒昧迥護。
自有應得處分。
然其咎尚屬因公。
将來部議亦不至革職離任。
該督摺内所稱善豐阿傷已全愈。
弓馬如舊。
應仍留千總原任。
是善豐阿仍系佛喜所轄。
彼此挾有嫌怨。
易啟釁端。
殊多未便。
着傳谕李侍堯、即将千總善豐阿、調回口内補用。
将此侍谕該督、并兵部堂官知之。
○大學士會同禮部議覆、福建道禦史李翮奏、申定殿試規條。
一、士子不得豫行撰拟策聯。
分送請托。
策冒不拘字數。
至數行後泛寫套語頌揚者。
不準濫廁前茅。
臣等查此系舊例。
但恐行之日久。
複開僥幸之端。
應請申明乾隆四年所奉聖谕。
嚴切饬禁。
一、試卷請自第一名起、至二甲末。
通行進呈。
臣等查曆來辦理。
俱于傳胪後。
另派大臣覆行察看。
近科每有将二甲卷。
奏明移置三甲末者。
是二三甲試卷。
原聽欽派大臣察看。
所奏應毋庸議。
一、殿試策草本。
官為辦理。
即将策内款式。
開具首頁。
钤用印信。
與正卷一同給發。
如查有用坊間草本者。
以夾帶論。
交卷時。
将草本另行彌封。
俟發榜後、交察看标識大臣查核。
應如所奏。
一、策題請于文華殿刊刻。
臣等查向例閱卷大臣、于殿試前一日。
恭領題目。
即繕寫連夜刊刻。
文華殿兩廊。
勢難容匠役人等。
所奏似不可行。
至稱士子内由中書。
及謄錄中式者。
每在诰敕房。
國史館等處。
住宿探聽。
應交該管官于殿試前一日、除各處值宿官役外。
倘有在内。
私自逗留者。
察出交部治罪。
得旨。
依議。
其内閣刊刻題紙時。
着添派護軍統領一員。
帶領護軍校等。
在彼稽查。
着為令。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算。
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
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琉球國中山王尚穆。
遣使表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以江南提督保甯。
為成都将軍。
○以山東登州鎮總兵柯藩、兖州鎮總兵馬如麟、對調。
○是日、駐跸德州行宮。
○是月、兩江總督薩載奏、遵旨、饬禁鹽<矢見>。
查武職緝私。
分所當為。
現已議給養廉。
其離汛遙遠。
及專員巡緝之處。
仍酌給盤費。
臣于遴委時。
嚴行饬禁。
毋許絲毫需索。
但恐日久玩生。
請嗣後責成該管上司。
每年出具并無需索切實印結。
并饬各官互相糾察。
報聞。
○調任成都将軍特成額、四川總督李世傑奏、東科爾呼圖克圖。
遣回本處住持。
管束番民。
臣等派都司張維伴送。
并令傳集四土百戶番衆。
暨緊鄰竹窩春科等土司。
剀切宣谕。
據該四土百戶等、佥稱實在感激。
竹窩春科等土司。
亦稱實在歡幸。
斷不敢稍有侵淩。
其原派長官司阿克溫布、據稱情願仍回西甯。
臣等已咨西甯大臣。
妥為管束。
得旨嘉獎。
○粵海關監督穆騰額奏、現查商欠稅項。
酌議勒具限狀。
饬令照限清完。
海疆榷政。
責任重大。
惟有恪守章程。
盡心辦理。
得旨、好。
勉為之。
亦不必欲速見長。
久而勿懈可也。
卷之一千一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