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九年甲辰。
二月。
丁巳朔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三寶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昨在德州境内。
有叩阍之直隸廣宗縣民人李知止。
直至轎前。
非僅如在道旁喊叫者可比。
雖經審訊。
以不幹已事之窪地。
妄思興修河道工程。
希圖牟利。
尚無别故。
但其情節可惡。
若僅照沖突儀仗例定拟。
尚不足以蔽辜。
着傳谕劉峨。
将該犯從重治罪。
定拟具奏。
○四庫全書館總裁質郡王永瑢等奏、遵旨恭辦江浙三分四庫全書。
前經挑選書手一千名。
每月寫書四千本。
又奏定分校之翰林中書等五十七員。
每月校書一千一百餘本。
計須八年始竣。
臣等公酌、此三分書。
原為嘉惠士子。
拟即于生監中募添校對。
每一人、三年内校書五千餘本。
得二十一人。
足敷辦理。
告竣後。
仰懇賞給舉人。
準其會試。
其潦草錯誤者。
照七品官罰俸例。
繳充本館公用。
再校對後。
拟即發交各該省。
陸續照式裝潢。
從之。
○以江南壽春鎮總兵任承恩。
為江南提督。
調河南南陽鎮總兵郭元凱、為壽春鎮總兵。
以湖南沅州協副将黃秉淳、為南陽鎮總兵。
○是日、駐跸曲陸店行宮。
○戊午。
祭大社、大稷、遣果郡王永瑹恭代行禮。
○谕、據鑲黃旗漢軍都統參奏。
三元佐領下已革步甲唐立仁逃逸。
該參佐領、遺漏未曾查報。
又三元佐領下病故之馬甲唐通。
原與伊子福海、同移居安定門外。
請将失察之參佐領等官。
交部查議。
領催以下人等、處分革退等語。
已革步甲唐立仁逃逸之處。
遺漏未報。
失察之參佐領等。
交部分别查議外。
其馬甲唐通、與伊子福海、同居城外一事。
因德保未曾詳悉朕四十六年所降谕旨。
故含糊參奏耳。
若旗人果有借端在前三門外。
優唱匪類地方居住。
花費銀錢。
任意流蕩。
或移居穢污之地。
戀娼妄為者。
查出理宜嚴加治罪。
若因城外房租價賤。
久已安居者。
朕施恩不究。
已于四十六年七月降旨、通逾知之矣。
已故馬甲唐通、與伊子福海、同居安定門外并未生事。
德保等含糊參奏。
與朕所降恩旨不符。
将此通谕八旗滿洲、蒙古、漢軍、俱各遵朕所降恩旨辦理。
不必似德保等紛紛從事。
至旗人内若有在前三門外居住。
混行生事者。
該都統等不可稍存隐匿。
必嚴行查出參奏。
從重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奏、滿鬥毆死家人鄭榮。
并将其有夫之女收用為妾。
請将滿鬥革職審訊一摺。
滿鬥毆斃家人。
奸占其女。
自應先行革職。
照從前舒甯祖尚德之案。
按例定拟。
但滿鬥毆踢鄭榮緻死。
系上年五月之事。
鄭榮之妻劉氏。
彼時何以不行首告。
即雲被家主管束嚴緊。
不能出外呈控。
上年五月。
滿鬥随圍熱河。
至八月始回。
此三月中。
鄭劉氏何以無隙可乘。
而此次控告。
轉系滿鬥在家之時。
殊不可解。
雖滿鬥罪之出入。
不系于此。
而此等情節。
亦系此案關鍵。
不可不詳加質訊。
以成信谳。
至鄭榮之死。
業經檢驗傷痕明确。
且衆供如一。
自無疑義。
原不能任其狡賴。
滿鬥應得之罪。
着阿桂等遵照前旨辦理。
勿稍回護。
将此傳谕知之。
○兩江總督薩載奏。
江甯省城、及上下江各府州屬。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