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緻驚竄。
尚宜不動聲色。
暫緩究辦。
至英吉沙爾阿奇木伯克阿裡木、誣告鄂斯璊呈内。
有遜都拉和卓等、三阿奇木伯克之名。
保成初審時。
雖以為不相幹涉。
但原系阿裡木與之商同列名。
嚴審時、始畏罪将實情供出。
不可遂謂無罪也。
綽克托、可将伊等阿奇木伯克革退。
于回衆中另擇賢能者。
奏請補放外。
惟将阿裡木派侍衛章京拏解來京。
其餘實系不相幹涉回人。
均皆撫綏完案。
斷不可多累回衆。
錯誤辦理。
此事先降之旨未到。
恐綽克托等巳草率完結。
故另降訓谕。
由六百裡加緊、傳谕伊勒圖、綽克托、保成、敦福、鄂斯璊、相機妥辦具奏。
綽克托、如巳将阿其睦等放回遊牧。
照常安靜則已。
倘逃往他方、另生事端。
朕惟綽克托是問。
彼時伊之罪居何等。
伊自思之。
再綽克托摺内又稱。
伯爾克之事。
那爾巴圖所遣之人拜瑪特、已至喀什噶爾、請俟伊勒圖所遣德祿回時辦理等語。
所奏更屬非是。
那爾巴圖既遣使前來。
綽克托、至喀什噶爾訊問後。
即當遵旨将伊留以為質。
又何必拘執奏聞。
着傳谕綽克托、伊至喀什噶爾時。
将拜瑪特來意問明。
此時德祿亦可回來。
必須決斷辦理。
将此谕知伊勒圖、遵照辦理外。
并谕阿桂知之。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束鹿縣民梁時興妻王氏。
○是日、禦舟駐跸萬年倉大營。
○癸未。
遣官祭徐州河神廟。
○軍機大臣議覆、陝甘總督李侍堯等奏、移駐涼州莊浪官兵各事宜。
一、官兵應需俸饷糧草。
照乾隆三十八年例。
酌量借支。
俟官兵到齊日。
核數歸還。
其每年俸饷。
照涼州莊浪舊定科則支給。
一、兵丁甫到。
日用什物。
皆須添置。
請各借支一月錢糧。
分二年扣還。
一、兵丁出差接濟銀兩。
請将議裁官兵存項。
通融酌辦。
一、涼州添設佐領二員。
莊浪添設佐領一員。
應用圖記。
照例拟定字樣镌給。
一、馬兵應立馬匹。
循例先借給銀十兩購買。
分三年扣還。
一、盔甲。
兩處現有赢餘遺存一千九百餘副。
應會地方官挑選修補。
至弓箭撒袋。
令兵丁自帶。
一、涼州增給威遠炮四位。
莊浪增給威遠炮二位。
請以涼州現有赢餘炮位分撥。
一、官兵應用旗纛、交地方官制造。
鳥槍、按照六分槍手兵數、派旗員會同地方官制造。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軍機大臣議覆、四川總督李世傑奏、川省銅礦。
現查西昌縣金馬廠、冕甯縣金牛廠、會理州金獅廠、産銅旺盛。
請派員管理、以專責成。
其沙溝廠、紫古哵廠、蔑絲羅廠、年久山空。
應行封閉。
并令删去舊廠名色。
免滋牽混影射之弊。
至獲銅轉解。
責成道府廳員、查催稽察。
仍歸省局考核。
銅觔經過之處。
于雅安縣地方。
添卡巡查。
甯遠府屬各廠産銅。
自本年正月為始。
盡數解交府局。
不得停留。
每年獲銅鑄錢存息數目。
造冊報銷。
務使年清年款。
皆為慎重銅務起見。
應如所請。
至該督所奏、現在各廠僻在山谷。
有必須本境地方官專辦者。
毋庸另行委員之處。
雖屬因時制宜。
但未将某廠應屬本任。
某廠應用委員。
分晰聲叙。
應俟該督具奏到日再議。
從之。
○是日、駐跸柳泉行宮。
翼日如之。
○甲申。
上祭徐州河神。
○是月、署河東河道總督蘭第錫、山東巡撫明興、濟甯以南。
運河堤埝閘壩等工。
全行完竣。
計修複官堤。
共長五萬一千八百十七丈。
兩岸民埝。
此次統歸官辦。
計長一萬四千五百六十三丈。
又修複大閘二十四座。
單閘十九座。
橋二座。
滾水壩二座。
水口裹頭四十二座。
洩水涵洞十二座。
俱于閏三月十一日完工。
臣等逐段察看。
一律堅實。
不特纖路通行無阻。
而沿河從前被水居民。
亦得力作自給。
得旨嘉獎。
○蘭第錫又奏、黃河南北廳屬各堡。
所估春鑲工程。
先盡舊料撙節辦理。
其各工貯料。
逐段抽查。
存記覆驗。
以杜弊混。
查祥符下汛時和驿八堡、有外越圈堰一道。
現今時有積水。
草工多朽。
壩根吃重。
該廳營請加内戗。
臣思水中築戗。
未能得力。
拟于堰外較高處。
展寬二十餘丈。
接築圈堰。
東抵大堤。
既可省加修草壩。
而攔禦溝槽。
更為得勢。
現在核實辦理。
至兩岸各平工。
多有順堤窪形。
應将各處防風土壩。
擇要修整。
并于灘形低窪處。
斜挑倒溝。
通入大河。
庶可免吸溜。
而堤根之水。
亦有去路。
又兩岸新植柳樹。
甚為稠密。
得旨、足見留心。
知道了。
○河南巡撫何裕城奏、懷慶府屬河内、濟源、武陟、孟縣、溫縣、濱臨沁河。
向于太行山五龍口石嶺。
鑿山引水。
為渠灌田。
又濟渎東西兩渠。
亦資灌溉。
迨後漸就堙塞。
臣督率府縣各員。
親詣該處履勘。
将五龍口、廣濟、豐利、永利、各渠。
自二月初十日開工。
三月初二日完竣。
茲三月以來。
渠水下注。
甚為暢達。
現在濱河各縣。
麥苗茂盛。
秋禾亦均布植。
實藉渠水澆灌之力。
得旨嘉獎。
卷之一千二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