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變價。
成何事體。
劉峨所進駝隻。
着發還。
○又谕曰、李侍堯參奏。
署貴德營遊擊紮倫布、私扣兵丁月饷。
又派兵砍木割草。
及勒收商民羊隻等物。
作價扣收銀兩。
以緻兵丁趙有等挾忿。
将營書張有成紮斃。
該署千總相昌。
扶同不報。
請旨革審等語。
月饷錢糧。
所以贍養兵丁。
絲毫不容克扣。
乃該署遊擊紮倫布、竟敢貪黩營私。
侵扣肥橐。
署千總相昌、複為扶同匿報。
均屬目無法紀。
僅予革審。
不足蔽辜。
紮倫布、相昌、着革職拏問。
交該督提同案内人犯。
嚴審定拟具奏。
該部知道。
○又谕。
據李侍堯奏。
肅州安西等處。
雇覓出口車輛。
向例每百裡以一兩六錢核給。
經海祿查奏、止須給銀一兩。
續經核奏、每百裡。
止須給銀六錢。
應查明曆任報銷車價浮冒之各該州縣。
一體核辦。
但此項車價。
原系照例給發。
其咎在明知例價有餘。
不行據實呈出。
尚與舞弊侵冒者有間。
可否罰令加倍賠繳。
勒限嚴追。
暫免革職治罪等語。
所見甚是。
雇用出口車輛。
從前給價稍優。
俾小民運費之外。
略得赢餘。
以資糊口。
相沿日久。
已視為固然。
海祿遽請減去銀一兩。
并将曆任經手各員。
一體革職治罪之處。
所奏未免過當。
前已據烏什辦事大臣綽克托奏、喀喇沙爾以西。
戈壁頗多。
車輛甚少。
若照新定六錢之例。
實難雇覓。
請仍照從前一兩六錢銀數支給。
而塔爾巴哈台辦事大臣惠齡、亦複咨請到部。
是新定車價。
減省過多。
各處勢有難行。
紛紛咨奏。
自系實在情形。
理應通盤籌畫。
核實酌中定價。
方可行之永久。
着交李侍堯、綽克托。
惠齡、及各城駐劄大臣。
各按該處實在情形。
有無必需仍舊發給車價之處。
詳籌妥議。
據實具奏。
至此項車價。
其咎在始定例之人。
其曆任不過照例給發。
并未從中侵蝕。
其過在明知有餘。
不行據實呈出請減。
較之捏災冒赈。
憑空舞弊者。
輕重略别。
此項人員。
俱着免其革職治罪。
并毋庸罰令加倍賠交。
即照減定之例。
按數追出。
已足示警。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等奏、聽受外番僞職。
幫同劫掠之要犯唐阿矮、在監病重。
先行正法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前因該省符咒迷人案内之首犯黃亞水。
地方官不加意照料。
以緻監斃。
曾傳谕舒常等。
抵任後。
嚴饬各屬。
認真辦理。
今相隔未久。
又有唐阿矮之事。
監犯偶然病斃。
原所不免。
但何至數月之間。
要犯屢報患病沉重。
恐系該犯等自知罪重。
萬無生理。
賄囑禁卒人等私通信息。
冀逃顯戮。
此案唐阿矮、業經正法。
姑免深究。
着傳谕該督撫。
嗣後務宜留心稽察。
勿任屬員仍前玩視囹圄。
緻滋弊窦。
○癸醜。
上詣大高殿、壽皇殿行禮。
○還宮。
○禦乾清宮。
召讀卷官入。
親閱定進呈十卷甲第。
○谕曰、據保甯等奏、四月初一日。
四川省城西南三義廟失火。
因風大不能撲救。
以緻學政衙署、及鹽道、并提标左營遊擊、督标都司守備衙署。
均被延燒。
保甯等自請交部議處。
其應議地方官各職名。
俟督臣查參等語。
該省學政等衙門被毀。
緣鄰寺失火延燒。
又值風大火烈。
以緻救護不及。
所有保甯、佛智、成德、錢樾、王站柱、奏請議處之處。
俱着寬免。
其地方文武員弁。
并着免其查參。
○甲寅。
上禦太和殿傳胪。
賜一甲茹棻。
邵玉清、三人進士及第。
二甲李長森等四十人。
進士出身。
三甲陳觀等六十九人。
同進士出身。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逆回聚衆滋擾。
節經李侍堯等奏報情形。
尚不至如蘇四十三之猖獗。
況甘肅省城。
自四十六年以後。
城垣已一律修整。
華林山又增添營堡。
各營汛亦俱添設額兵。
河州有總兵。
固原有提督。
形勢聯絡。
足壯聲援。
似此小醜跳梁。
無難克期撲滅。
陝省相距遙遠。
亦何必紛紛調集多兵。
徒滋煩擾。
且該處将軍、都統、俱已帶兵起程。
藩。
臬兩司。
又赴交界地方。
料理護送。
畢沅複劄派興漢、延綏、兩鎮。
各帶兵一千名。
赴鳳翔。
定邊等處堵禦。
又複密咨晉省。
豫備兵二三千名候調。
所辦殊屬張皇。
莽因畢沅本系書生。
未娴軍旅所緻。
現在陝省各路。
官兵業經起程自當聽甘省派撥。
協同堵禦。
其山西兵。
竟可毋庸豫備。
着傳谕農起。
即行停止派撥。
至陝省各屬。
回民甚多。
伊等俱系舊教。
從前曾降旨李侍堯。
令其明切曉谕慰安舊教。
嚴辦新教。
畢沅亦應照此辦理。
況賊人既已西去。
自無複東回之理。
尤宜不動聲色。
妥為撫輯。
○又谕曰、傅玉奏、接到李侍堯調取西安兵咨文。
即将豫派兵三千。
與副都統明善、分隊帶領前往等語。
此事甚屬錯誤。
明善曾經身曆戎行。
所有前赴甘省兵丁。
自應明善帶往。
傅玉若自揣親身帶兵。
于事有益。
即當令明善存留防守。
今西安城中。
惟有巡撫一人。
而将軍、副都統、俱前往甘省。
并不通盤籌畫。
以期有濟。
徒為自占地步。
傅玉于此事尚不明悉。
何以辦事。
且永安奏請陛見。
業已起程。
途中聞逆回滋事之信。
以陛見非甚緊要。
即奏明前往固原。
能知事體輕重。
傅玉何反不如永安乎。
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谕明善。
永安知之。
○是月。
浙江巡撫福崧奏、沿海淤漲地畝。
最啟争端。
州縣袒民。
場員袒竈。
案延數年。
批此等外省習氣甚多。
可惡。
諸弊皆由此起。
當力為督辦。
又奏、現委隔屬幹員。
分往查訊。
限六個月辦結。
得旨、好。
實力妥為之。
○廣東巡撫孫士毅奏、粵省吏治廢弛。
各屬一月内。
搶案至三起。
及易結之案不結。
代驗人命羁遲者。
立即題參。
至兇徒以假人命詐财。
許人出首。
茭塘沙灣。
遴員挨查。
得旨。
事在人為。
勉之以實。
卷之一千二百五
一千二百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