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之托克托素丕、查拏懲治。
已足示儆。
乃布噜特散秩大臣阿其睦之弟額穆爾、擅将托克托素丕。
私自容留。
經喀什噶爾阿奇木伯克鄂斯璊。
訪聞舉發。
阿其睦不知感戴朕恩。
一味偏護伊弟。
恐其罹罪。
又英吉沙爾之阿奇木伯克阿裡木、亦曾接受薩木薩克私書。
恐鄂斯璊查辦。
遂與阿其睦同謀陷害。
指稱鄂斯璊、亦曾與薩木薩克私通信息等情。
先後至保成處誣告。
經保成審出誣控情節。
阿其睦不知愧服。
又率伊子燕起、前往烏什綽克托處誣告。
其時綽克托、并不妥速剖斷。
一味調停姑息。
帶領阿其睦等。
前往喀什噶爾。
會同保成、令阿其睦、阿裡木等。
與鄂斯璊賠罪和息。
完事具奏。
所辦錯謬之至。
前此保成初奏此事時。
朕悉心籌畫。
若不将阿其睦等擒治。
不久必至生出事端。
當即降旨、令将阿其睦等拏解來京。
方為妥善。
諄諄訓誡。
至再至三。
昨保成始将阿其睦等。
與阿裡木、及案内有名回人。
一并拏獲。
分起押解送京。
乃綽克托聞知保成如此辦理。
張皇失措。
竟将案内毫無關涉之阿其睦親戚布噜特額森、阿三拜、一并拏解具奏。
所辦更屬荒唐。
因即降旨。
令将布噜特額森、阿三拜釋放。
并傳谕新授之參贊海祿、曉谕伊等與此案無涉。
善為慰撫。
令其照舊當差。
并将綽克托革職。
拏解來京。
交刑部治罪矣。
據綽克托奏稱、此旨未到之先。
額森等當差人拘拏時。
情詞極為恭順。
并稱被阿其睦株連受累。
深為怨恨。
今情願入京朝觐。
且一面曉谕伊所部之布噜特等。
此系阿其睦與鄂斯璊構陷。
以緻株連。
毋得妄生疑慮。
混行舉動。
是額森洵屬布噜特中明理安分之人。
前業經施恩賞給緞匹。
并予升級換頂。
令其仍回遊牧。
節經降旨海祿遵辦矣。
朕又将保成等所奏、拏獲阿其睦之弟昆楚克、免其株連。
亦降旨速行慰谕釋放。
此事鄂斯璊、并不因阿其睦等誣告。
稍存畏忌隐飾。
始終奮勉。
幫同保成擒拏阿其睦。
是以施恩晉封貝子。
以示獎勵。
至保成從前扶同綽克托、釋放阿其睦。
固屬咎無可辭。
及接奉朕旨。
即能将阿其睦等拏解。
功過足以相抵。
是以止令交部議處。
以期賞功罰罪。
鹹歸允當。
至保成拏解阿其睦後。
其子燕起、疑懼潛逃。
彼時本不必遣人追趕。
乃保成因遣去之回子伯克呼圖魯克默特等。
被燕起戕害。
複欲調烏什等處官兵。
前往追趕。
意圖剿滅燕起。
所辦又屬過當。
奏到時。
朕即已降旨海祿、保成等。
将戕害回人家口。
酌量賞恤。
此事若因燕起一人逃竄。
即調兵擒拏。
甚屬不值。
讵綽克托一聞調兵信息。
輙輕舉妄動。
檄調伊犁、烏噜木齊、烏什、各處官兵。
所奏更為謬妄。
已有旨令其速行停止。
朕因伊等措置乖方。
正在憤懑間。
據喀喇沙爾辦事大臣福祿奏、保成所調之土爾扈特官兵。
已停止不發等語。
覽奏深為嘉許。
大臣等受朕委任。
能如福祿之籌酌得宜。
随時奏聞。
方為不負任使。
至拏解阿其睦送京一節。
諸臣多存畏葸之見。
皆由未嘗深悉事理。
惟務姑息調停。
即阿桂、伊勒圖、始亦未嘗不欲消弭其事。
今燕起逃遁。
其追趕之回子伯克。
複被戕害。
不但綽克托必以為因擒拏阿其睦所緻。
即阿桂、伊勒圖、亦未必不以不聽老成之言。
緻有此事。
豈知擒拏阿其睦、以緻燕起脫逃。
原朕意中之事。
斷不諱也。
此實與我皇祖定計剿滅吳三桂、出自獨斷者。
情事無異。
至追趕燕起之回子伯克被傷。
亦因燕起情急拒捕。
不過欲遠遁偷生。
況伊逃遁後。
布噜特人衆。
并無随往同逃。
其情勢窮蹙。
已可想見。
從前布噜特之多連、來喀什噶爾報信時。
伊之屬下布噜特疑懼。
将欲遷徙。
多連聞信。
即往追喚回。
茲何必為拏一無關緊要之燕。
起、張皇發兵。
緻令布噜特人衆驚疑乎。
頃接保成奏、審訊阿其睦親屬、及跟随人等供稱。
阿其睦、早已向其子弟商議。
至八月馬肥時。
再尋事端等語。
其明驗也。
此豈保成豫窺朕旨。
捏造此語乎。
内外大臣等。
試詳思辦理阿其睦之事。
若如綽克托等之欲消弭不辦。
勢必轉将鄂斯璊治罪。
或阿其睦之心乃釋疑。
然尚未能保其始終無事。
天下有如此是非颠倒辦理者乎。
即阿桂、伊勒圖、亦始思消弭其事者。
所奏雖屬因公。
特所見淺近。
未嘗深思全局耳。
然朕亦不罪伊等。
蓋為國家大臣。
遇事籌度機宜。
據實陳奏。
原朕所喜也。
然使不将阿其睦等速拏解京。
至八月間伊舉事時。
喀什噶爾地方。
必生一事。
難于收拾矣。
着将保成等所奏、審訊阿其睦等親。
屬跟随等供詞。
譯漢通行曉谕。
朕總攬萬幾。
無事不悉心籌畫。
務合機宜。
恐内外大臣。
不能周悉此事原委。
以朕為好興事。
朕老矣。
欲無事之不暇。
戒得在念。
何必複興事自取其勞。
然事在不得不辦。
朕亦不敢耽逸畏勞。
而不盡心辦理也。
特将始終辦理情形。
詳晰通谕中外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賊人現在鹿鹿山紮營。
剛塔等、仍止在對面拏營。
又不籌及堵截圍攻之法。
是複縱令賊人得有去路。
現已派阿桂、福康安、帶同侍衛章京等。
并京兵一千名。
前往督剿。
伍岱等此時。
雖不能奮勇殺賊。
當此兵力厚集之時。
自當分撥将領。
四面堵圍。
防其又從後路竄逸。
俟阿桂等到時。
再行會合殲擒。
再據伍岱等奏、拏獲活賊一名。
訊據供稱、現有賊人眷口數千。
俱在石峰堡居住。
又商議将石峰堡家眷。
接往伏羌、秦州一帶等語。
賊匪家眷。
既有數千口由石峰堡前往伏羌、秦州。
伊等此時。
何不派兵分路前赴該處。
截住賊人。
并将賊犯家屬。
盡數擒斬。
勿使又得與賊人會聚。
豈伊等不能殲除賊衆。
而于賊人留下之老幼眷屬。
尚不能派兵截殺。
必待朕于數千裡外。
一一為之指示耶。
着伍岱等。
即遵旨于永安、八十五、玉桂等數員内。
酌派一員。
迅速帶兵前往剿辦。
勿使一名漏網。
至賊匪既攻破通渭。
城内居民。
自必被其擾害。
現在作何安撫。
庫項錢糧。
被賊搶去者若幹。
其放走監犯。
有自行投回者。
着福康安詳晰查明具奏。
典史溫模、聞城破自缢。
殁于王事。
尚屬可憫。
應予議恤。
其訓導因跳樓跌傷。
情尚可矜。
至知縣王慺、因畏死先行逃匿。
不能督率兵民。
在城防護。
以緻失事。
并着阿桂、福康安。
到彼會同查明。
據實參奏。
○又谕、據陳步瀛奏稱、西安副都統明善、帶兵由靜甯前往石峰堡進剿。
十二日抵高廟山擊賊。
中矛傷陣亡。
前據伍岱等奏稱。
傅玉拏獲賊匪。
訊據供稱、賊人想将官兵誘至石峰堡内。
裡外夾攻。
今明善竟于石峰堡被害。
自系該副都統、未悉彼處地勢。
以緻誤中賊人之計。
殊堪憫恻。
其所帶官兵内。
恐亦有受傷陣亡者。
着阿桂、福康安、到彼後查明具奏一體優恤。
至賊人既如此鸱張。
而彼處又無有主見能辦事之人。
福康安、不可不兼程星赴該處籌辦。
即阿桂亦當即日帶領京兵。
分起前往。
以壯軍勢而懾人心。
所有帶領之侍衛章京等。
即着阿桂、一面挑帶派往。
一面奏聞。
再據陳步瀛奏稱、高廟山距靜甯。
隆德、平涼等處。
僅八九十裡、至百餘裡不等。
該州縣兵力無多。
恐賊人乘虛來犯。
已飛劄固原副将張拱、酌調兵五百名。
分撥隆德等處防護。
并星赴靜甯州。
收集明善所帶餘兵。
嚴防要隘。
以遏賊鋒等語。
所辦甚好。
該處兵力既單。
賊人乘勢搶奪。
斷不可不防。
該臬司所辦。
尚屬能事。
自當如此嚴密堵禦。
勿使賊人再行乘間奔竄。
○又谕、現令阿桂前往甘肅。
會同福康安、辦理剿賊事宜。
所有福康安佩帶之欽差大臣關防。
即可令阿桂作為将軍印信。
福康安、海蘭蔡、伍岱等。
并為參贊大臣。
協同經畫。
至屆期進剿時。
賊匪内有應誅戮者。
即行誅戮。
若俘獲賊匪要犯。
酌揀數名。
派委幹練官兵護送。
迅速解赴熱河。
務饬該解員等。
沿途小心防護。
毋稍疎縱。
并于起解時。
飛咨所過省分督撫。
嚴饬地方文武員弁。
按站派兵。
協同護解。
○河南巡撫何裕城覆奏、彰、衛、懷、三府。
自初一至初十日。
尚未得透雨。
農田望澤甚殷。
得旨、知道了。
想十一日之雨。
或沾足矣。
亟望喜音之至。
○予故湖廣提督馬彪、祭葬如例。
谥勤襄。
○乙亥。
谕曰、李侍堯等奏、賊回滋擾通渭縣城。
随經派往剿捕之都司福德保、代什衣等。
奮力擊殺。
回匪即出城外。
當經查明知縣王慺、在後園中倉房内藏匿。
訓導劉德跳樓右腿跌傷。
典史溫模自缢等語。
王慺當逆回滋擾。
自當率領民夫上城。
嚴密防守。
即或力有不支。
亦當罵賊而死。
為國捐軀。
凡殁于王事者。
國家自有議恤之典。
乃該令當賊匪攻城。
不能率衆防護。
竟自向倉房藏匿。
幸免偷生。
實屬無。
恥況典史微員。
尚知身殉。
應有恤典。
訓導亦跳樓跌傷。
王慺系該縣知縣。
乃竟訓導典史之不若。
國家安用此等縣令為耶。
王慺、着革職。
拏交刑部。
照例治罪。
其典史溫模、并着交部議恤。
○谕軍機大臣曰、闵鹗元奏、興武衛旗丁姚恒漕船。
于四月二十七日被盜。
約六七人。
執有火把刀仗。
劫去銀一千一百兩。
及衣服等物。
并劃傷事主之妾。
各盜行劫糧船。
何以知此船獨有銀兩。
且纏頭塗臉。
顯有熟識之人在内。
現在饬屬實力跟拏。
并飛咨鄰近各省。
一體密拏等語。
此案本日據李奉翰、毓奇奏稱、桃源縣捕役。
盤獲江淮衛二幫糧船水手王相、供出黃永得向伊告知。
目擊水手閻四。
從腰内取出元絲銀五十兩。
願送黃永得二十兩。
黃永得不受。
随将黃永得緝獲到案。
供亦相同。
并據黃永得供。
在仰化集見孫四、劉同、夏麻子、置買綢被等物。
劉同、孫四、現在脫逃。
已起獲小刀二把繩鞭一條等語。
是此案行劫盜犯。
業經露有端倪。
該犯等在糧船充當水手。
輙敢起意糾合多人。
持械行劫。
實屬大幹法紀。
今既查有縱迹。
不難從此根究。
購線嚴拏。
着傳谕闵鹗元、即速饬屬嚴密訪拏。
并移咨鄰省。
一體查訪。
務将逸犯閻四、孫四、劉同、夏麻子等。
全行拏獲。
從重定拟。
毋緻有一名漏網。
将此傳谕薩載、闵鹗元、并谕令李奉翰、毓奇知之。
○刑部等衙門議、蔡甯因争塘水。
紮斃小功服侄蔡周、事在恩赦以前。
流罪應減杖徒。
得旨此案蔡甯紮傷小功服侄蔡周、伊子蔡典、紮傷小功服兄蔡仁、父子同時緻死蔡周兄弟二命。
刑部将蔡典、照律拟以斬決。
蔡甯一犯。
則依毆死小功堂侄律。
拟以杖流。
因在本年恩旨以前。
減等杖徒。
固屬照律辦理。
但蔡甯父子以一人抵人弟兄二命。
因系尊長毆死卑幼律。
拟免死杖流。
已從寬減。
若複再予減等。
未為情法之平蔡典。
着即處斬蔡甯、仍着杖一百流三千裡。
照律的決餘依議。
○欽差大學士公阿桂奏、明亮春甯。
向于行陣勇往。
現在監禁懇恩釋放。
随往軍營效力。
再滿兵一千名。
請派領隊大臣約束。
得旨、領隊大臣。
着派舒亮去。
明亮、春甯。
着賞給藍翎侍衛。
随往打仗。
效力贖罪。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前已有旨谕保甯。
選派四川屯練番兵一千名。
帶領赴甘協剿。
今據傅玉等奏。
請調取屯練番兵二千名。
兵勢愈盛。
則剿捕愈為得力。
着保甯即遵照辦理。
其原派之一千名。
保甯即帶領穆塔爾等。
星即起程赴甘。
其續調之一千名。
着酌派幹練副将。
統領前往。
○又谕、前據陳步瀛奏。
星赴靜甯州。
收集明善所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