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等語。
此等老教鄉約。
并不為賊人脅誘。
且助官兵守城禦賊。
着福康安于剿捕石峰堡賊匪完竣。
前往伏羌時。
查明該鄉約白中偉等。
如果實在出力。
即應優加獎賞。
俾老教回民。
均知感奮。
○庚寅。
谕、戶部會同福康安、議覆雲貴總督富綱等。
查明通省廠欠一摺。
請于各廠員爐戶名下。
分别追賠。
自系照例辦理。
第念滇省采辦銅觔。
不得不豫發工本。
以資接濟。
爐戶等系無業貧民。
逋欠自所不免。
從前李侍堯任内。
查明實在廠欠确數。
奏請辦理。
曾特降恩旨、豁免銀三十萬餘兩。
今據富綱等奏、四十三年以後。
各廠虧欠五十餘萬兩。
系實欠在民。
并非官為影射。
自屬實在情形。
且該省辦運銅觔。
自辛醜趕運以來。
每年依限掃幫。
辦理尚為妥速。
所有此次無着廠欠銀三十九萬餘兩。
着加恩竟予豁免。
其有着銀十二萬餘兩。
着照所請。
于各領戶名下。
照例着追。
○又谕、前因甘省逆回滋事。
所過地方。
百姓田廬牲畜。
被其劫掠。
及聞信驚避。
遷徙流離者。
均為可憫。
已谕令福康安、到彼即行查明。
酌量撫恤。
第念該省現在調集官兵。
會剿賊匪。
一切軍糧料草。
雖均系地方官發價購辦。
而沿途挽運。
未免有需民力。
是未經被賊滋擾之處。
百姓共效供輸。
亦宜一體加恩。
均施惠澤。
所有該省本年應徵錢糧。
着概行豁免。
如有本年業經徵收者。
着詳悉查明。
于下年豁免。
該督務宜董率所屬。
實力奉行。
俾闾閻得沾實惠。
以副朕優加轸恤、普沛恩施之至意。
此旨到甘省。
福康安、即謄黃普谕各屬。
并着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曰、福長安、着加恩補授内大臣。
○又谕曰、李文英年力就衰。
一切差務。
不能奮勉。
着以原品休緻。
其銮儀使員缺。
着劉峻德補授。
所遺福建海壇鎮總兵員缺緊要。
着富勒渾、于通省總兵。
内揀選一員調補。
其所遺員缺。
着何俊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向來水師、陸路總兵。
令各省總督、出具考語。
密摺陳奏。
乃近年以來。
各省總督、陳奏總兵賢否者寥寥。
即文員司、道、知府賢否。
經各督撫奏到者亦少。
殊非整饬戎行、鼓勵人材、以備揀擇之意。
總督統轄通省文武。
于各該總兵賢否。
自應随時舉陳。
即提督職分雖大。
誼屬平行。
而一切操防事宜。
仍歸總督節制。
亦宜一體留心。
密行入告。
嗣後着各省總督、于每年将該省提督是否勝任、及總兵能否整頓營伍、防範地方之處。
留心體察。
據實密奏一次。
若河南、山東、山西、巡撫兼管提督省分。
即着該撫、将該省總兵賢否之處。
據實密奏。
其兩司、道、府、賢否。
亦着各該督撫、每年陳奏一次。
将此遇便傳谕知之。
○又谕曰、原任雲南騰越鎮許世亨、前在金川。
曾着勞績。
今願赴軍營效力。
着即準其馳驿。
前往甘省。
聽候阿桂、福康安調遣。
○軍機大臣議奏、據察哈爾都統烏爾圖納遜奏稱、阿爾台台站。
所有緊要報匣。
令該官兵馳遞外。
其餘差務。
派察克達官兵協濟等語。
查台站官兵。
俱有饷銀。
察克達官兵。
應于察哈爾右翼牧廠租銀内。
每年賞給官一員、銀十八兩。
兵一名、銀十兩。
得旨、察克達官兵。
得銀較少。
若與台站官兵。
一體當差。
未為平允。
此後差務。
着派台站官兵、十分之六。
察克達官兵、十分之四。
餘依議。
○辛卯。
谕曰、永铎現在鹿鹿山等處。
剿辦回匪。
且年力強壯。
即着調補西安将軍。
傅玉着調補杭州将軍。
俟甘肅事竣。
再赴新任。
○谕軍機大臣曰、明興奏、據新泰縣知縣禀報。
該縣佥派馬夫朱貴等。
馳遞闵鹗元四百裡報匣。
于城西四槐樹嶺坡。
馬滑驚跌。
磕傷報匣。
經該縣馳驗加封。
另派馬夫飛遞。
并聲明朱貴傷重。
俟調治痊愈。
另行責革。
知縣佥差疎忽。
請旨交部議處等語。
此有何罪。
所奏又屬糊塗。
已于摺内批示矣。
驿站馳遞文報。
州縣官固當慎選馬夫。
俾無贻誤。
至于泥濘驚跌。
亦非得已。
若果系藉詞捏飾。
又非責革所可蔽辜。
今明興既查明馬夫朱貴、實系墜馬傷重。
何得仍請俟其傷痊責革。
且将知縣議處。
試思馬夫背負報匣。
自不肯有意跌傷。
即該縣佥差時。
何由知馬之必無驚跌。
殊堪一哂。
明興不曉事若此。
着傳旨嚴行申饬。
其知縣江乾泰、馬夫朱貴、俱着寬免。
○又谕、據何裕城奏、彰衛、等屬被旱之封邱、汲縣、獲嘉、新鄉、陳留、五縣。
内汲縣、新鄉、二縣。
于五月二十九日。
得雨四五寸不等。
晚秋雜糧。
俱可補種齊全。
其獲嘉、封邱、陳留、三縣。
得雨僅止二寸。
尚須甘<雨澍>續沾。
方資接濟等語。
覽奏稍慰。
已于摺内批示矣。
前因彰、衛、等屬五縣。
未得透雨。
屢經降旨詢問該撫、并令其體察情形。
加意撫恤。
今汲縣、新鄉、既已續沛甘膏。
晚秋悉可補種。
着傳谕何裕城、仍遵照前旨。
其有應行借給耔種口糧者。
分别酌量。
借給。
至獲嘉、封邱、陳留、三縣。
得雨較少。
若日内續有得雨佳音。
是否尚可趕種荍麥等項雜糧。
着何裕城一面撫恤。
一面查明。
據實奏聞。
不可稍存諱飾。
○又谕曰、李世傑奏。
拏獲彭縣私販拒捕傷人之伍長子等。
分别斬枭發遣一案。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此案雖非該省啯匪。
搶劫滋事可比。
但伍長子等。
越境私販鹽觔。
經官商雇人巡查盤獲。
辄敢起意拒捕。
殺傷數人。
其兇惡實與匪徒無異。
該省經查辦啯匪。
大加懲創之後。
為時無幾。
乃複有此等鹽枭拒捕之案。
自系該督辦理稍懈。
不能如前加意整頓地方所緻。
乃僅将疎懈之咎。
诿之該管地方官。
豈不思彭縣地方。
獨非該督所管轄乎。
李世傑、着傳旨申饬。
嗣後務宜督率所屬。
于地方事務。
實力整頓。
如或因有此旨、将來遇此等案件。
遂意存隐飾。
不行奏聞。
則獲咎更大也。
○又谕、據伍岱等奏、伏羌賊人。
經官兵兩次剿殺。
遠近逆回。
自必聞風膽落。
而官軍自有起色。
已覺旌旆改觀。
計此時福康安、早抵隆德。
而甯夏滿漢官兵。
據陳步瀛奏、于二十六、七、等日。
業經到彼。
現在賊人屯聚隆德境内。
福康安、與海蘭察、巴圖魯侍衛等。
尤當趁此軍容振作之時。
将隆德等處賊匪。
以次剿捕淨盡。
如賊畏懼先逃。
仍必竄入石峰堡内。
福康安可遵照前旨。
必剿清後路。
然後帶兵前往該處。
設法四面堵截攻圍。
但仍宜嚴防後路為要。
至陳步瀛節次所辦。
俱合機宜。
頗具識見。
殊屬能事可嘉。
現據該臬司奏稱、即日馳赴隆德。
将賊匪情形。
面禀福康安等語。
陳步瀛來往安定、隆德一帶。
于該處賊情、及路徑夷險。
自能熟悉。
伊既親赴隆德。
福康安得一能事之員。
面加詳細詢問。
于剿賊事宜。
更為有益。
再據陳步瀛奏、固原州回匪馬昇貴、城外靠城屋内。
挖有地窖。
可容數百人。
伊子馬漢龍、城内靠城屋内。
亦挖有地窖等語。
地窖可容數百人。
必非馬昇貴父子數人。
所能開挖。
亦非朝夕所能猝辦之事。
是蓄謀已久。
于城牆内外暗通。
欲為破城之計。
逆迹顯然。
李侍堯平時。
竟漫無覺察。
以緻養癰贻患。
其罪實無可逭。
而知州、應知一州之事。
逆回如此近城掘窖。
肆行無忌。
何至毫無見聞。
如馬昇貴開挖地窖。
系前任知州任内之事。
而該州王琮、能盤獲奸細。
是不但無過。
而且有功。
即應專治前任知州之罪。
如王琮已經抵任。
而馬昇貴猶公然開挖地窖。
事後方被查到案。
其功過尚兩不相掩。
若竟系該州任内之事。
賊犯又非其所盤獲。
即應将王琮、嚴參治罪。
着福康安、詳晰詢明年月。
核其功罪。
據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