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
○又谕曰、伍岱等現在剿辦賊匪。
漸有起色。
賊人經官兵兩次殲戮。
已有五六百名。
三德現又帶兵到彼。
遏其前路。
與伍岱等兩路會剿。
是伏羌賊匪。
不滿千名。
無難迅速殲除。
該處賊匪剿捕淨盡。
官兵無庸兼顧南路。
更可專心進剿。
石峰堡之賊。
由鄒家河、赴隆德縣之潘隴山。
勾合底店各處回匪。
直撲靜甯州城。
經該府王立柱等。
督率兵民。
擊斃賊人甚多。
賊退至離城三裡之翠屏山。
是隆德、潘隴山、等處賊匪。
此時竟專在靜甯滋擾。
福康安至隆德時。
如偵探該縣。
并無賊匪。
自必與海蘭察、巴圖魯侍衛等。
帶兵速赴靜甯。
計福康安此時。
早抵該處。
剿辦賊匪。
将次完竣。
已可往石峰堡。
與伍岱等設法會剿。
石峰堡地形。
雖屬險窄。
然現在大兵雲集。
四面堵截攻圍。
并尋躧路徑。
據其高處。
建瓴而下。
勢如破竹。
即可得剿賊淨盡之喜音也。
至賊營内。
器械馬匹齊備。
又于上年糾約。
訂期起事。
并修理石峰堡。
是該處竟系賊人豫營巢穴。
以為退守地步。
蓄謀已久。
必非朝夕所能猝辦。
其修石峰堡時。
附近居民。
既已共知。
而文武員弁。
何以竟至毫無聞見。
任賊如此肆行無忌。
若文武各員弁。
曾經具禀總督。
提、鎮。
而總督。
提、鎮等。
竟置之不辦。
其罪自專在總督、提、鎮。
或系該管之知縣。
聞知信息。
曾禀知道、府。
該管之營員。
亦曾禀知專轄之副、參。
而該道、府、副、參等。
竟敢沉匿不為轉禀。
或竟系州、縣、營員聞信。
并不禀報各該管上司。
以緻釀成事端。
其罪更不可逭。
前已有旨、令阿桂、福康安到彼。
一并查明參奏。
着傳谕阿桂等、務宜逐層詳細查明具奏。
至伍岱等所奏、生擒之馬玉華、系賊人頭目。
所有賊中情形、及起事根由。
馬玉華自必知其詳細。
伍岱等何以未經奏及。
着即速訊供具奏。
如尚未正法。
即将馬玉華、派委幹練員弁。
妥慎解赴熱河。
豫備訊問。
○壬辰。
谕、本日據伊星阿奏到、五月二十四日。
有發配煙瘴之甘省邪教回匪馬五一等三犯。
解抵長沙。
另有文牌無名、跟随到楚之河州回民丁正祥、馬三格、馬五十一等三犯。
訊系馬五一等親屬。
一路跟随做飯。
所過州縣盤诘。
俱稱起解時。
回明跟來。
并搜獲各犯等。
随身俱帶有銀兩、帽纓等物等語。
馬五一等三犯。
因堅守邪教。
恐其煽惑人心。
複為滋擾。
是以免其一死。
發往瓊南百色煙瘴地方安插。
與尋常軍流人犯不同。
地方官于起解時。
自應詳細檢點。
慎重佥差。
并知照沿途經過地方。
一體慎密護送。
乃馬五一等。
竟敢于臯蘭本地。
即帶丁正祥等。
一路行宿。
藉稱自造飯食。
以緻沿途逐站遞送。
并不盤诘來曆。
此總系李侍堯平日辦理邪教。
漫不經心。
押解官員。
于起解時。
一任該犯等。
招同黨類。
一路随行。
疎蹤已極。
且各犯随身攜帶銀至二百餘兩。
帽纓至六百餘頭之多。
到配時。
仍得貿易多赀。
安居樂業。
勢必故智複萌。
又于該處倡興邪教。
煽誘良民。
更屬不成事體。
所有甘省押解馬五一等之員。
已有旨令福康安查明。
拏交刑部治罪。
嗣後遇有此等免死發配緊要重犯。
各督撫、務宜饬屬嚴密檢查。
并饬解員。
沿途小心管押。
毋得得似此玩忽幹咎。
但不得因有此旨。
将尋常軍流人犯。
亦一律查點。
不準其攜帶親屬銀物。
緻令到配。
無以自存。
是又非朕法外施仁之意。
總之朕辦理庶獄。
寬嚴适中。
務期情理之平。
内外問刑衙門。
其各仰體朕意。
毋或畸重畸輕。
以成弼教協中之治。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伊星阿奏、湖北省解到充發煙瘴之甘肅邪教回民馬五一等三犯。
此外尚有回民丁正祥、馬三格、馬五十一等。
随同到楚。
系文牌内無名之人。
訊系馬五一等親屬。
因迷戀異教。
情願遠道跟往。
已将馬五一等即行正法。
并将丁正祥等。
均拟絞候。
又搜出馬五一等所帶銀二百四十餘兩。
涼纓六百餘頭。
概行入官等語。
所辦甚是。
馬五一等。
系充發煙瘴重犯。
其親屬不憚遠道跋涉。
跟同前往。
可見邪教煽惑人心牢不可破。
況該犯因邪教惑人。
竄之遠方。
何得任其多帶銀物。
潛攜黨羽。
倘該犯等至配所後。
仍得安居樂業。
故智複萌。
倡興邪教。
尚複成何事體。
且該犯等佥解時。
曾降旨令各該督。
撫、轉饬所過地方。
不得令其生事。
其銀兩從何而來。
而雨纓尤為甘肅所産。
必系該犯臨行所攜帶。
此在沿途地方官轉解時。
或未能詳細檢點。
而甘省起解之初。
何得竟聽其攜挈親屬同行。
多帶财物。
非尋常錯誤可比。
着傳谕福康安、即查明馬五一等發遣時。
系派何員押解。
一面參奏。
一面即将該員拏交刑部治罪。
伊星阿摺。
并着鈔。
寄閱看。
至此案内馬五一等三犯。
及伊親屬丁正祥、均系河州回民。
可見該處回民。
被邪煽誘。
執迷不悟。
不可因此次未經随同逆回肆擾。
遂信為安靜良回。
不加留意。
務于此案辦理完竣後。
仍宜密饬屬員。
嚴慎訪察。
毋使故智複萌。
方為妥善。
○旌表守正捐軀河南淅川縣民胡法魁妻王氏。
湖南芷江縣民蒲三多妻龍氏。
○癸巳。
谕。
據在京步軍統領衙門。
将郝碩截拏。
解至熱河。
經軍機大臣、會同刑部。
審訊錄供具奏。
本日朕親行刑訊。
據郝碩将收受屬員饋送各款。
一一供認。
俯首無辭。
從前因國泰在山東勒索貪婪。
劣迹敗露。
當即審明治罪。
乃甫經懲創。
郝碩即于是年。
藉斂盤費為名。
藐法效尤。
派累屬員。
朕實不料封疆大吏。
有如此牟利貪黩者。
且恨且愧。
郝碩着解交刑部。
令留京辦事王大臣、會同大學士九卿、嚴審定拟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據伍岱等奏、伏羌城外賊匪。
經官兵兩次擊殺五六百名。
又據三德奏稱、于桌子坪山。
遇見賊匪。
殺死六七十名。
是南路之賊。
所存無幾。
已不難于迅速剿盡。
但三德帶兵。
由秦州前至<亻大>羌。
本系在賊前面迎剿。
今賊竄回秦安。
三德與伍岱等會合。
俱在後尾追。
何以未經兩面夾攻。
殊不可解。
茲伍岱等。
又将該鎮派往靜甯。
而靜甯之賊。
已據陳步瀛奏稱、于二十七日分竄。
是三德此時。
即應前赴隆德。
随同福康安剿捕。
看來賊人因汧隴一帶。
有重兵防堵。
已不敢再行南竄。
惟賊計窮力竭。
或又思繞道往西、竄赴河州。
勾合邪教匪徒。
複至省城滋擾。
尤不可不豫為防範。
着傳谕伍岱等。
詳查路徑。
設法派兵。
斷其去路。
并飛劄哈當阿、馮光熊、令其一體嚴密防範。
勿緻稍有疎虞。
至攻犯靜甯州城之賊。
昨據陳步瀛奏稱、已經平涼府知府王立柱、督率兵民擊退。
賊人分為三股。
一股回石峰堡。
一股在底店。
一股往雷大灣。
又隆德縣禀報。
賊人現在縣屬之馬家坪、及靜甯州之底店等處屯聚、是靜甯州城外。
已無賊匪滋擾。
此時福康安所亟宜剿辦者。
又在馬家坪、底店、及石峰堡等處賊匪。
官兵疊次殺賊。
遠近逆回。
自無不聞聲膽落。
福康安、正當趁此軍容振作之時。
由隆德以次進剿。
将後路肅清。
再赴石峰堡。
與伍岱等。
四面堵截攻圍。
現在鹿鹿山已無賊匪。
傅玉等所帶之兵。
尚有二千。
福康安、竟當速将此項官兵。
調至軍營。
會合剿捕。
兵力厚集。
賊匪更易于迅速殲除。
再據保甯奏、土練降番内。
尚可得一千六百名。
又四川瓦寺土司桑朗榮宗禀稱。
該處可得土兵四百名。
共計二千名。
俱情願跟同赴甘剿賊等語。
此時甘省剿辦賊匪。
大局已定。
而保甯所帶初調之土練降番。
二十九日。
尚在保縣。
未能即抵甘省。
若續行檄調。
更不免有需時日。
徒勞往返。
着福康安酌量情形。
如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