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勾到之事。
刑部堂官内。
盡可另派一人。
前來豫備。
着傳谕阿桂、接奉此旨。
即速赴睢州。
督辦堵塞事宜。
豫工連年漫溢。
自設法在南岸改辦之後。
上年始獲安瀾。
乃甫閱一載。
茲睢州又有漫口之事。
下遊民田廬舍。
屢被淹浸。
實堪憫恻。
朕反覆思維。
治河之道。
堤防與疏宣并重。
南河如蘇家山。
毛城鋪、峰山閘、鹽河等處。
皆有豫備盛漲時啟放宣洩之地。
豫省堤防而外。
并無可以分洩之路。
上遊水勢暴漲。
河身不能容納。
遂往往有潰決之患。
況賈魯河、渦河、睢河、皆系從前黃河所經故路。
若仿照南河。
于此次堵築工竣時。
或在該處就勢建設減水壩。
如何。
但當務令堅實。
使大汛時有所分洩。
以殺其橫決之勢。
則堤防或可鞏固無虞。
此事關系民生者甚钜。
不可不詳細講求。
以期萬妥。
薩載熟悉河務。
着即會同李奉翰、帶領李永吉、及谙練河工之文武員弁。
亦即迅赴豫省。
與阿桂、蘭第錫、何裕城、五人。
會同詳悉履勘。
虛心商酌。
将添設減水壩。
是否有益。
抑或另有善策之處。
據實具奏。
此朕無聊之思。
不可因有此旨。
稍存遷就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所有前日朕朱批。
及本日蘭第錫奏到之圖。
并兩次奏摺。
俱着寄與阿桂等閱看。
○又谕、本日李奉翰奏、請紮木龍護灘挑溜一摺。
所辦好。
已于摺内批示。
但摺首摘由内稱、清口請添木龍一架。
初閱之。
竟似于清口添設木龍。
及閱圖中新紮木龍處所。
乃在順黃壩挑水壩之西。
去清口甚遠。
摺内所稱清口請添木龍。
措辭失實。
又閱摺内。
該處舊有木龍七架。
前因豫省青龍岡漫溢奪溜。
無水下注。
将木龍拆去。
嗣經紮複四架。
其餘三架。
奏明停辦。
是此次李奉翰請紮木龍。
系複建而非添建。
摺内聲叙。
亦未明晰。
李奉翰久任河督。
何于奏摺字句。
竟不檢點若此。
将此傳谕知之。
○庚寅。
谕、着照富勒渾所請。
董果、調補福建海壇鎮總兵。
其所遺員缺。
即着何俊補授。
○又谕、吏刑兩部。
核覆薩載奏、審拟郝碩勒派案内收存饋送各員。
分别治罪革職一摺。
請将饋送之府州縣等七十一員。
均予以革職離任。
在該員等逢迎納賄。
即悉行褫革。
亦罪所應得。
第核其情節。
與黃良棟等之幫同斂派。
代為收存者。
尚屬有間。
且究由郝碩婪索所緻。
所有顧葵等七十一員。
着照山東國泰勒索案内之例。
免其革任。
遇有缺出。
止準予調。
不準予升。
其各員中有卓異議叙之案。
亦一并注銷。
但從前山東饋送多員。
其任内俱有勒限賠補虧空之項。
現在江西既無應賠銀款。
若止停升并注銷議叙卓異。
該員等既得邀恩留任。
仍複安享廉俸。
究不足以示懲儆。
着交軍機大臣、查照該員等所饋銀數。
酌量議罰。
留充該省公用。
以為夤緣饋送者戒。
其案内另行緣事離任之員。
亦着照此辦理。
○谕軍機大臣曰。
董果、于上年盛京途次召見。
奏對尚屬明晰。
于軍機大臣進見時。
據福康安奏稱、該鎮前在金川軍營。
打仗平常。
不過善談虛僞。
迨回京後。
複據阿桂奏稱、亦屬相同。
朕以途次偶然召見。
不能遽悉底裡。
阿桂、福康安、在軍營日久。
于該鎮才具如何、曾否出力之處。
皆所深知。
伊二人于董果無所憎嫌。
所奏自屬公論。
諒不至故為貶抑。
是以量将福甯事簡之缺補授。
今該督複以該鎮奏調海壇要缺。
或亦以其善于應對。
失之皮相。
但既有此奏。
看來董果、亦非無能者可比。
姑照所請。
準其調補海壇鎮總兵。
但富勒渾知人之鑒。
究不及阿桂、福康安、久在軍營者。
更為親切。
着傳谕該督、于董果調任後。
務宜倍加留心察看。
不可以其應對便捷。
善于逢迎。
緻為朦飾也。
○辛卯。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肅親王永錫恭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核議榮柱題、錦縣捕役李翰音誣指李義為竊。
私行拷打。
以緻李義被毆後、因跌患病身死一案。
所駁甚是。
已依議行矣。
捕役誣良斃命。
自應按例究拟。
今李翰音所拏之李義。
本系竊匪。
其身死又屬因病。
并在辜限之外。
何得仍照誣良為竊因而緻死之例。
将李翰音問拟絞候。
且将并未幫同拷打之事主。
亦拟以充軍。
榮柱系刑部司員出身。
非不谙律例者可比。
何至于罪名生死出入。
錯謬若此。
着将刑部議駁之處。
另行錄出。
照朕折角發交閱看。
令其明白回奏。
○壬辰。
太宗文皇帝忌辰。
遣官祭昭陵。
○戶部議準、雲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