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劉秉恬奏、黑鹽井内之大新沙三井。
乾隆四十七年。
被水沖失鹽二十六萬八千餘觔。
應補給薪本等銀五千四百五十三兩零。
在于鹽務積餘項下。
照數動支。
從之。
○癸巳。
上禦萬樹園幄次。
賜王公大臣。
蒙古王公額驸台吉等、及土爾扈特台吉巴特瑪等六人。
杜爾伯特公谔勒哲鄂羅什瑚等八人。
安南國陪臣範阮達等三人宴。
○谕、甘省壓欠起運銀糧。
自乾隆三十八年、至四十六年、共計一百六十餘萬。
前經督臣奏請。
分作八年帶徵。
經朕特沛恩綸。
将此項銀糧。
普行豁免。
第念該省尚有存留項下民欠銀糧。
及起運項下民欠草束。
未經一體邀免。
着再加恩、将三十八年、至四十六年。
民欠存留項下銀五萬一千四十五兩零。
民番糧二萬五千六百九十五石零。
又起運項下民番未完草束。
核計價銀二十萬四千一百八十餘兩。
及二十三年、至四十六年民欠未完耗銀一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兩零。
耗糧、四十五萬二千四百四十五石零。
概行豁免。
以示朕轸念貧黎。
有加無己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戶部議覆、漕運總督毓奇奏、請增給鎮江衛行月糧價一摺。
仍行議駁。
固屬照例辦理。
但該衛兩幫。
與蘇州太倉等衛。
俱在大江以南。
壤地毗連。
今昔糧價不同。
生齒浩繁。
買食不敷。
丁力未免拮據。
該督所奏。
請循照蘇州等衛。
行糧每石一兩二錢。
月糧每石一兩之例。
一體支給。
系屬體察該衛實在情形。
因時調劑。
期于運務有濟。
所有鎮江衛前後兩幫。
行月折色價銀。
着加恩照蘇州等衛。
準其一例支給。
以示朕體恤運丁。
一視同仁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蘭第錫等奏、睢州下汛二堡。
因大河長水出槽。
塌寬七八十丈。
已有旨。
令阿桂前赴該處督辦。
并令薩載、李奉翰、星速馳往。
幫同辦理矣。
蘭第錫、自奏報後。
至今又閱數日。
金門自己塌定。
口門鑲裹盤頭。
是否足資保護。
現在情形若何。
蘭第錫、何裕城、現在作何籌辦防堵之處。
未據續奏。
朕心深為廑念。
着即行據實覆奏。
該處既有漫口之事。
蘭第錫等。
自宜督率所屬。
上緊施工鑲築。
以期迅速合龍。
但總宜處以鎮定。
不可稍涉張皇。
昨因豫省堤防而外。
無可分洩之路。
上遊水勢暴漲。
往往有潰決之患。
因思是否可于賈魯河、渦河、睢河等處。
酌建減水壩。
以分水勢。
又思減水壩、祗應在水勢回溜處為之。
不知該處有此可以為倒鈎引河處否。
然此乃朕出于不得已之創見。
實不肯自以為是。
阿桂現在自必迅赴豫省。
薩載、李奉翰、亦已有旨。
令其帶同熟谙河工員弁。
前往商酌幫辦。
再傳谕薩載、李奉翰、迅速起程。
前赴工所。
毋稍遲延。
又本日江蘭奏、現在水勢系走舊有河身等語。
是否即系前歲經行賈魯河一帶故道。
或即于此處相度形勢。
于回溜處所。
修建減水壩。
但必當謹避頂沖。
堅固鑲築。
俟阿桂、薩載、李奉翰、到齊。
公同相度熟商。
倘于地勢稍有未宜。
亦着據實覆奏。
勿得因有朕旨。
稍存遷就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仍将現在情形。
如何防堵之處。
迅速覆奏。
○兵部議奏、前因大興縣屬朝陽鋪司。
沉擱公文至八百餘件。
奉旨通查各省。
有無似此沉擱之弊。
交部妥立章程具奏。
今據各該督撫。
造冊咨部。
臣等酌議。
嗣後應令直省各督撫。
轉饬各州縣。
派撥兵房經書一名。
設立循環号簿。
遇一切鋪遞公文。
按日填注。
某日送某衙門公文幾件。
系某鋪司承送。
該鋪司送交下鋪。
領取回照銷号。
如無回照。
及送交遲延。
立即嚴辦。
該管州縣。
十日一次調驗号簿。
按月申報總理郵傳衙門。
年終取具并無遲匿印結。
送部查核。
其酌派經書。
由該管州縣房書内撥往。
毋庸議添公費。
該管州縣。
倘日久稽查不力。
怠慢延擱。
每案罰俸一年。
五案以上。
降一級留任。
十案以上。
降一級調用。
從之。
○甲午。
太祖高皇帝忌辰。
遣官祭福陵。
○乙未。
上禦卷阿勝境。
賜扈從王公大臣、蒙古王公額驸台吉等、及土爾扈特台吉巴特瑪等六人。
杜爾伯特公谔勒哲鄂羅什瑚等八人。
安南國陪臣範阮達等三人食。
至戊戌皆如之。
○谕、據何裕城奏、偃師縣民任天笃等、自四世祖任光玉、至四世孫任璊豐。
九世同居。
詢為郅治麻徵。
請旨旌表等語。
任天笃家庭聚順。
雍睦可風。
宜推旌淑之恩。
益廣型仁之化。
茲親制詩一章并書扁額以賜。
其應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