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行藝。
原所不禁。
即如近據舒常奏、德天賜等、情願來京。
已有旨令其遇便送至京城。
但必須報明地方官。
代為具奏。
始行允準。
今羅瑪當、并未禀知督撫。
辄遣人私至内地。
送信傳教。
殊幹功令。
着傳谕舒常、孫士毅、即傳該西洋人羅瑪當至省。
面加嚴饬。
以汝等皆系素守禮法之人。
向來有願進京者。
皆報明地方官送京。
豈有私差人劄緻遠省傳教之理。
殊屬不合。
并令自行議罪具奏。
舒常、孫士毅、系該省督撫。
何以任羅瑪當私遣多人。
攜帶經卷等項。
潛入内地傳教。
漫無覺察。
着傳旨申饬。
至西洋人面貌異樣。
無難認識。
伊等由粵赴楚。
沿途地方員弁。
何以一無稽查。
至襄陽始行盤獲。
着特成額、即向現獲之西洋人、詳細審訊。
伊等由粵至楚。
系由何處行走。
即将失察之各地方官。
查明參奏。
所有送信之蔡伯多祿、既查系送至湘潭暫住。
此時自必仍在湘潭。
着傳谕特成額、即嚴饬湖南各屬。
務将該犯拏獲。
并其餘送信之犯。
及通事人等。
一并緝獲。
徹底究辦。
至書劄内有直走西安。
劄托李姓送往之語。
現在李姓或在西安。
着福康安、畢沅、即嚴饬各屬。
一體嚴緝務獲。
并究明羅瑪當、所發往陝傳教者。
欲傳與何人。
即按名拏辦。
西洋人與回人。
向屬一教。
恐其得有逆回滋事之信。
故遣人赴陝。
潛通信息。
亦未可定。
福康安、畢沅、當密為留心。
稽查防範也。
将此由六百裡各傳谕知之。
○是日、駐跸海拉蘇台大營。
○甲辰。
上行圍。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谕軍機大臣等、據孫士毅奏、暹羅國長鄭華、備具表文馴象等物。
差陪臣帕史滑裡那突等、懇求入貢。
并禀請乞恩請封。
因其未遵前檄。
自行具表懇求。
是以将來使安頓公所。
貢品敬謹驗收。
俟奉到谕旨。
即委員伴送起程等語。
鄭華遵伊父舊規。
虔備職貢。
其未遵前檄具表請封。
閱來禀内、及該陪臣稱、恐自行越分幹求。
緻遭斥責。
未敢冒昧聲叙。
尚屬恭順小心。
自應準其納貢輸忱。
着傳谕孫士毅、即派妥員。
将該國陪臣、及貢品、照例伴送赴京。
其懇賜封号之處。
俟該使臣到京後。
再降谕旨。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知之。
○是日、駐跸呼魯蘇台大營。
○乙已。
谕軍機大臣等、據蘭第錫等覆奏、接奉朱批。
将拟挑引河一千七百八十七丈。
河頭現估挑寬八十丈。
逐段遞減。
下至河尾。
寬四十丈。
掣流暢達。
倍加得力等因一摺。
計此摺發回時。
阿桂已抵工次。
李奉翰于十二日在清江浦起程。
此時自早到豫。
薩載數日内。
亦當續到。
朕前降谕旨。
令于賈魯河、睢河、渦河等處。
酌建減水壩。
或添建石工一段。
原止據理而論。
俾盛漲時有所分洩。
庶可以殺其橫決之勢。
且因南河向有減水閘壩。
而豫省河道甚長。
轉無減水之處。
第思該省土性松浮。
賈魯河一帶。
恐未必有膠泥堅實處所。
若就土堤築壩。
萬一不能抵禦。
是欲減水而轉緻掣溜。
所關匪細。
若改建石工。
即多費可資經久。
朕因豫工連年漫溢。
前次所降谕旨。
系出于無聊之極思。
然未審該處情形。
原不肯稍執已見。
阿桂等在工日久。
于河務皆所谙悉。
倘地勢稍有未宜。
斷不可因朕有此旨。
稍存遷就。
着再傳谕阿桂等、務宜會同熟商。
集思廣益。
如石工減水壩。
果有難于建築之處。
即當據實具奏。
此事關系重大。
必當慎之又慎。
不可輕為也。
至現在急則治标之法。
總以合龍俾河歸故道為要。
據蘭第錫等奏、核定段落土方。
即将疏築工程。
分投上緊趕辦。
并着阿桂等、即通盤籌算。
十一月前後。
能否堵合完竣。
先行具奏。
以慰廑念。
至黃河漫溢。
從前尚非常有之事。
自四十三年以後。
堤工屢經沖決。
迨設法在南岸改辦後。
上年河流方複故道。
即不能永慶安瀾。
方冀十數年或可無事。
乃甫經一載。
而睢州又有漫溢之處。
究竟其故安在。
是否阿桂等所挑引河稍窄。
不能容納。
抑系下遊尾闾狹窄。
及有高墊之處。
以緻下壅上潰。
着阿桂與薩載等。
詳細講求。
将全河形勢。
究在何處受病。
據實奏覆。
以便設法辦理。
薩載等、不必因久任河防。
稍存回護也。
又據何裕城奏、豫省除應撥甘饷銀二十萬雨外。
實存銀二百三十餘萬兩。
已足敷用等語。
豫省現辦工赈。
庫項多為收貯。
自更有益。
況甘省庫項尚多。
亦無需此二十萬之協濟。
着再傳谕何裕城、即将此項銀兩。
仍留于豫省備用。
不必複撥解甘肅也。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向來豫省地丁銀内。
每年撥二十萬兩。
解交甘肅協濟。
現在該省睢州下汛二堡。
複有漫口之事。
一切堵築辦稭事宜。
正需應用。
而甘肅存庫銀。
前據馮光熊奏、現有四百七十餘萬兩。
諒支給兵饷。
及新疆經費。
并一應撫恤等項。
已屬寬裕。
現已有旨、傳谕何裕城、将此項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