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成。
并非歉薄。
何以劉峨又有前奏。
着傳谕劉峨、将宣化所屬大田收成。
實在分數。
并該督何時前往履勘之處。
據實覆奏。
尋奏、宣化府屬。
統計實收七分有餘。
與托賓泰所奏無異。
臣原拟九月底。
由昌平就近取道前往。
較閱宣鎮官兵。
并可查看地方情形。
得旨。
覽。
○是日、駐跸伊綿峪大營。
翼日如之。
○壬子。
上行圍。
○遣官祭賢良祠。
○谕軍機大臣等、據穆精阿等奏、閱看盛京禮部。
咨到考試助教繙譯試卷七本。
求取通篇穩順者。
殊不可得。
僅擇其文理稍順。
疵謬尚少之卷。
拟取二本等語。
助教有教學之責。
自應選擇娴習繙譯者送考。
以便拔補。
何至咨到七卷内。
竟無通篇穩妥之卷。
此項試卷。
向例系将軍、會同禮部兵部考試。
自不應漫無去取。
濫行咨送。
且此等應試之人。
平日豈竟無所講習。
遽應考試耶。
着傳谕永玮等。
即将此次試卷。
因何俱屬平常之處。
據實覆奏。
○是月、直隸總督劉峨奏、直屬常平未買平粜谷石。
值今歲豐收。
應乘時采買。
因思粟谷與高粱。
價值相仿。
且高梁一項。
直省種植較多。
各屬采買。
若專取粟谷。
恐市價昂貴。
應請粟谷高粱。
酌量兼買。
明春出借。
先盡高梁。
秋後以谷徵還。
不過一年。
仍可易貯粟谷。
得旨、知道了。
○又奏、乾隆四十六年大挑一等舉人。
直隸共揀發六十四名。
經前督臣袁守侗、分别揀選、奏請先以地方佐貳改用者十二員。
派撥河工委用者十員。
咨發長蘆委用者四員。
除河工人員。
已補用外。
其地方鹽場。
現在共有八員。
此等舉人。
原準視其才具。
如漸次明練。
例得仍以知縣題補。
今該員等試用已逾兩載。
臣留心體察。
與藩臬二司。
公同揀選得黃虞、劉元超、李棠、趙式、四員。
練習吏治。
有志向上。
懇準歸入試用知縣班内。
挨次補用。
下部知之。
○河南巡撫何裕城奏、河工料價。
查例每稭一斤。
價銀九毫。
麻一斤。
價銀一分四厘四毫。
俱系分派通省州縣采辦。
州縣按糧派之裡下。
嗣因連年河堤漫口。
地方屢被偏災。
價增數倍。
民間辦運不前。
因于辦理青龍岡大工案内。
經前撫臣富勒渾奏明。
每稭一斤。
給價腳銀四厘。
麻一斤。
給價腳銀六分在案。
今睢州要工。
開廠已及旬日。
料物未能擁集。
緣時價每稭一斤。
需銀一二厘不等。
麻一斤。
需銀三四分不等。
加以運送腳價。
如距工遠至百裡。
每百斤、即需運腳銀七八分。
及一錢不等。
進而愈遠。
運費愈多。
例價不敷購買。
委系實在情形。
應請按照實價采買。
其運腳亦照裡數酌加。
如百裡外者。
每百斤。
加運腳銀一錢。
進而遞遠。
運費遞加。
總不得過前此青龍岡加增之數。
至向來辦夫。
亦按糧派之裡下。
裡下雇夫一名。
自本地動身。
每名日給錢百文。
到工之日。
每名日給銀四分。
嗣因食用不敷。
于例發四分外。
裡下加給銀一錢。
此次應請所需人夫。
即在工所招募。
除例價四分外。
酌增銀八分。
所有夫料價值。
先于司庫借墊。
工竣核實報銷。
至加增各項銀兩。
照例歸于裡下。
分年攤徵還款。
得旨、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山東巡撫明興奏、睢工漫口。
此時集料鸠工。
前聞豫省沿河州縣。
得雨較遲。
補種晚秋者居多。
恐所産秫稭。
不敷應用。
勢須于鄰省購買。
查曹單一帶。
與豫省切近。
今歲豐收。
購辦尚易。
現饬地方官設法豫備。
如豫省委員到彼采料。
即協同趱辦。
不得稍分畛域。
任聽鄉民擡價。
及奸商囤積居奇。
得旨、此辦可嘉。
知道了。
○漕運總督毓奇奏、八閘内大汛口淤淺處所。
先經挑挖深通。
自江廣各幫。
一進台莊閘後。
即下闆擎托。
将水勢蓄高。
并于各淺處備船起剝。
是以重船無阻。
惟八閘一帶。
本年水勢微弱。
必須按塘放閉。
擎蓄浮送。
未免有需時日。
臣嚴督各幫趱行。
查浙江幫、日内将次出臨清。
其後湖南、江西、共九幫。
俱催過濟甯。
銜尾行走。
不日即可全行趱出臨清閘河。
至首進回空船。
行抵臨清者。
共有十七幫。
其後亦俱跟接南來。
現在督催。
俾通漕回空。
于十月底渡黃歸次。
以符冬兌冬開。
得旨、去歲以漕運迅速。
加爾議叙。
今歲春夏。
又無河決之事。
何緻遲誤。
其病在何處。
據實奏來。
○陝西巡撫畢沅奏、乾隆八年部議常平倉定額。
綏德州、并所屬清澗、米脂、吳堡、三縣。
俱額貯谷四萬石。
近查綏德一州。
民物殷繁。
較所屬各縣煙戶。
多至數倍。
應請于原定額谷外。
再增貯四萬石。
報聞。
○廣西巡撫吳垣奏、岑溪縣流犯戴燮。
故殺伊妻梁氏一案。
前據該府縣審轉。
均照例拟絞監候。
前署司周廷俊。
因其情節兇惡。
改拟絞決。
是錯改罪名。
實系前署司周廷俊。
是以周廷俊自行檢舉。
并非取巧沽名。
為屬員任過。
得旨。
覽。
卷之一千二百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