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着速行據實覆奏。
以慰廑念。
至阿桂等十三發摺後。
距今又閱數日。
迩來天氣晴和。
合龍自已穩固。
伫盼喜音速至。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并令即速回奏。
○又谕、前因佛喜保奏、請将臨清雞嘴壩、仍複舊制。
已降旨令蘭第錫、于豫工合龍後。
前往會勘。
并谕薩載、于來京之便。
至臨清公同勘辦。
現在豫工業已堵築完竣。
據阿桂奏、漫工合龍後。
上下遊形勢變遷。
必須河臣親為籌辦。
且壩工堤工。
尚須培。
土加高。
各工此時最關緊要。
蘭第錫系本任之事。
自當在工次巡查督率辦理。
竟不必急于前赴臨清。
至雞嘴壩工一事。
應否改複舊制。
薩載系熟谙河務之人。
即可不必俟蘭第錫到工。
竟會同該撫等查勘具奏。
交明興等遵照辦理。
至運河小挑煞壩工程。
即着毓奇、佛喜保等、查催督辦。
蘭第錫亦可不必分身前往。
統俟善後各事宜籌。
辦妥實。
再行回東。
于豫省新工。
較為有益。
将此各谕令知之。
尋兩江總督薩載、山東巡撫明興奏、查臨清閘河。
為汶河尾闾。
設有闆閘磚閘二座。
閘外即屬衛河。
衛渾而強。
汶清而弱。
衛水漲盛。
或漫口門而過。
或向閘内倒灌。
将闆閘貼蓆封閉。
蓄高汶水。
俟衛河水落。
啟闆放汶刷沙。
嗣于闆閘南岸。
順崖築雞嘴壩。
挑溜北趨。
使汶水暢出抵衛。
曆年鑲修挑護。
衛河即向回西北坐灣。
不複灌口門。
而閘外兩岸長淤。
已将雞嘴壩淤入灘内。
上年河臣蘭第錫。
因外灘漸廣。
挑溜不能得力。
于汶衛交會處。
兩崖接做鉗口草壩。
留口門三文。
束汶攻衛。
本年伏汛。
汶水疊長。
因鉗口壩束溜過急。
壩頭太長。
故被汶水沖蟄。
壩頭露出樁木。
緻礙漕船運行。
是以巡漕臣佛喜保、請複雞嘴舊壩。
并挑去西岸淤灘。
又于南水關下。
築挑水壩。
以資挑溜。
臣等詳勘。
雞嘴壩本未廢棄、鉗口壩亦屬有益。
惟口門過窄。
應展寬六丈。
壩頭太長。
應收短二丈。
壩下舊存樁木。
盡行拔除。
口門内北首淤腮。
酌量挑切。
口門外衛南淤灘。
留護鉗口。
又鉗口當汶衛交會之沖。
水漲難免坐蟄。
應于修竣後。
貯料随時鑲修。
庶衛漲、則挑護鉗口攔禦。
汶漲、亦可暢出口門。
汶弱衛強。
仍将闆閘貼蓆。
蓄汶沖衛。
若如佛喜保議。
挑去外灘。
則雞嘴孤懸無護。
添築挑水。
則衛可藉勢灌汶。
似不可行。
奏請訓示。
得旨、如所議行。
○壬申。
谕、據阿桂等奏、河工自本月初五日啟放引河。
掣溜通暢。
至十七日。
金門東壩。
向西遊蟄。
直抵西壩底掃。
随即乘勢趕辦。
分投搶鑲。
層層追壓。
金門旋即斷流。
并加鑲邊掃。
趕澆土戗搶護。
于十七日一律穩固。
全河大溜。
盡歸引河等語。
此次睢州漫口。
開挑引河一萬二千餘丈。
堵築口門三百餘丈。
自八月興工。
至今兩月有餘。
方引河開放之後。
壩工正在垂成。
忽東壩向西遊蟄。
直抵西壩底掃。
随乘勢追壓搶鑲。
金門即已斷流。
所謂天然合龍。
實天神默佑。
而阿桂等在工督饬員弁。
相機堵合。
蒇工尚屬迅速。
阿桂、李奉翰、着交部議叙。
蘭第錫、何裕城。
于該處漫口。
應有疎防處分。
現在趕辦堵合事宜。
尚均為出力。
蘭第錫、何裕城、亦着交部議叙。
其在工出力、及該管專汛之大小文武員弁。
并着蘭第錫等、查明分别具奏。
量予議叙議處。
俾功過各不相掩。
○又谕、前歲隆宗門内班房。
失火案内。
發往新疆之原任侍衛德清、同福、色楞、齊讷保、業經二載。
着加恩寬免。
令其來京。
俟伊等到後。
再降谕旨。
○谕軍機大臣等、據阿桂等奏、睢州漫工。
十四日天然合龍。
皆賴河神佑助所緻。
于二十日。
前赴蘭陽敕建河神廟。
竭誠緻祭等語。
此次漫工。
系在黃河南岸。
今阿桂等所祭之蘭陽河神廟。
乃在北岸。
雖河神靈爽式憑。
無所不在。
而相距過遠。
未免百姓無從瞻仰。
此時阿桂雖已起程。
伊在工日久。
熟悉該處情形。
着傳谕阿桂、即将蘭陽河神廟是否建在正河堤岸。
抑系在新挑引河左近。
該處廟工。
距現在合龍處所。
遠近若幹。
或南北相距不遠。
民間便于籲祭。
即毋庸另行建蓋。
抑或應于南岸另建河神廟。
或該處附近。
舊有廟宇。
重加修葺。
以答神贶之處。
阿桂酌量情形。
一面知照蘭第錫等、遵照辦理。
一面據實具奏。
至此次夫料各價。
前據何裕城奏。
例價不敷。
請照前青龍岡之例。
增價辦理。
俟合龍後。
于通省攤徵。
業經允行。
但念夫料加價。
為數自必不少。
雖分年攤徵。
民力究恐拮據。
從前青龍岡加價。
經李世傑具奏。
朕即降旨寬免。
此次加價銀兩。
自應一體免徵。
着傳谕蘭第錫、何裕城、即查明實用加價銀兩若幹。
據實奏聞。
候朕朕另降恩旨。
至河工用項。
向例銷六賠四。
所有疎防之該管大小文武官員。
若概予寬免。
将來在工人衆。
轉緻心生疎懈。
不足以示懲創。
其應得處分賠項。
仍着照舊分别着賠、議處。
俾知儆畏。
又據奏、于高家寨北岸挑挖引河一摺。
該處溜勢緊逼南堤。
自應往北挑挖。
引溜北注。
俾南堤不至着重。
方為有益。
但此項工程。
來春始行興辦。
所用夫價。
應照例開銷。
不得因有現在寬免之旨。
一律請增也。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尋阿桂奏、查蘭陽十二堡以下。
舊河兩岸。
俱有舊建廟宇。
近年河流不由彼處。
廟貌傾頹。
請将舊廟改建于蘭儀、睢甯、新堤适中之地。
令河臣、撫臣、董成。
俾官民報賽籲祭。
得旨嘉獎。
○禦制蘭陽、睢甯、新堤南岸河神廟碑記曰、中州河神廟之建于北岸者二。
曰武陟。
曰蘭陽。
建于南岸者一。
曰中牟。
皆以禦災捍患。
有功德于民而崇祀者也。
茲蘭陽、睢甯之間。
新堤南岸。
複建河神廟者何。
乾隆四十九年。
秋八月。
河決睢州下汛二堡。
命大學士阿桂馳往。
會同兩江總督薩載、南北總河李奉翰、蘭第錫、河南巡撫何裕城。
五臣會勘。
詳議築塞。
并選帶南河熟練河工員弁赴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