俾資調遣。
嗣據奏請改築南堤。
并開挑引河。
自蘭陽至商邱。
長一百四十餘裡。
朕按圖審勢。
複命向北展寬引河。
因即取土築堤。
為一舉兩得之計。
阿桂等遵旨督辦。
冬十一月。
引河成。
初五日啟放。
掣溜通暢。
至十四日夜。
東壩陡向西蟄。
直抵西壩底掃。
遂乘勢鑲壓。
至十七日。
金門旋即斷流。
天然合龍。
全河大溜。
盡歸引河。
是役也。
天庥神佑。
與庚子年儀封之天然合龍正同。
在事文武員弁。
以及遠近士民。
觀者無不踴躍歡忭。
額手稱慶。
以為非河神嘉佑。
不及此也夫神之靈。
盈天地間。
臨之在上質之在旁。
昭布森列。
無所往而不在。
而人之依于神。
将以邀福緻敬。
冀遂其瞻仰祈籲之私者。
則非特建崇祠。
無以昭靈贶。
達群誠爰命阿桂等。
度地于蘭陽、睢甯新堤南岸适中之處。
鸠工饬材。
鼎新廟貌。
就南岸者。
所以别于北岸也。
蘭陽、睢甯、之間者。
所以别于武涉、中牟也。
當睢州下汛之初決。
方以漂毀田廬為亟。
且以稽工曠日為虞。
蓋自始事以迄成功。
予之晝夜齋心默禱。
無可言喻。
凡赈助撫恤。
和雇加價。
不靳千百萬帑金。
以拯濟我災黎。
而在事諸臣之竭誠襄事。
與我民之奔走役作。
子來恐後。
實亦不遺餘力。
是以昨冬合龍志事詩雲。
天然忽報合龍信。
神佑應憐衆力殚。
蓋不敢謂予之盡心于民。
而實神之笃眷于予也。
且豫省頻歲不登。
自昨冬睢工合龍後。
今歲夏秋來。
連獲甘<雨澍>。
晚禾補種。
秋苗長發。
轉歉為豐。
是神之笃眷于予。
實神之保乂吾民也。
繼自今。
亦惟虔鞏孜孜。
永祈、安瀾之錫。
以與吾民邀福于無疆耳。
廟工成。
遂書緣起以勒于石。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去年伊勒圖奏請陛見。
業經允準。
但阿布勒比斯物故。
杭和卓初襲王爵。
不識遊牧甯谧否。
且有擒拏伯爾格、燕起之事。
伊勒圖可否暫離之處。
令伊自行籌度。
着傳谕伊勒圖、如果杭和卓遊牧甯谧無事。
擒拏伯爾格、燕起、事體亦結。
即于明年七月前來陛見。
于起程前。
咨行烏裡雅蘇台将軍奎林。
令伊由彼前往伊犁。
署理将軍印務。
伊勒圖接奉此旨。
惟宜詳審該處情形。
以定行止。
不可因急于陛見。
緻有疎略也。
○甲戌。
谕、明歲舉行千叟宴。
原定四品以下官員、年六十五歲以上者。
始準入宴。
現在人數已增至三千。
而官員與兵丁不同。
如必六十五歲以上。
方準入宴。
則年過六十之職官。
不得邀榮者甚多。
着加恩凡在京四品以下。
現任原任各員。
年過六十者。
俱準其入宴。
用昭普錫春祺、加惠耆臣之至意。
○谕軍機大臣等、明年正月。
舉行千叟宴。
各省總兵有軍功者。
已有旨準其一體入宴。
李永吉、雖系南河副将。
曾加總兵銜。
且在河工年久。
屢經出力。
現在豫工漫口。
合龍穩固。
李永吉自已回本任。
着傳谕李奉翰。
即轉饬該副将、于本年封篆前後抵京。
俾與盛典。
如尚在豫省。
并着蘭第錫傳知。
即令就近起程。
于封印前抵京。
豫備入宴。
○又谕、據李绶參奏。
署竹溪縣知縣張其章、因武生陳夢隴、包攬教唆。
審訊時又恃衿咆哮。
将該生杖責緻斃。
請将張其章革職一摺。
細核此案情節。
陳夢隴、名列膠庠。
理應安分守法。
乃因同族陳能申、佃種趙雲開山地。
主使陳能申抗欠不完。
及趙雲開赴縣具控。
恃衿挺身具訴。
又因李元吉、欠方秀萬公文。
該生代作詞稿。
教唆方秀萬告狀。
牽控行戶。
經該署縣拘提審訊。
竟敢倚恃生員。
咆哮不服。
種種恣肆。
似此包攬教唆滋事抗欠之劣生。
本有應得之罪。
與尋常濫刑斃命者不同。
惟該署縣、不俟通詳褫革。
遽行杖責。
其咎實在于此。
然亦不過交部議處。
止于降留。
尚可不至革職。
倘該署縣于經手倉庫事件。
或有虧那情弊。
自當參革審拟。
李绶原摺。
着暫行存記。
着傳谕特成額、李绶、查明。
據實奏到後。
再行交部核辦。
○又谕、據順天府尹奏、所有天主堂辦事之劉多默、已經涿州拏獲、解送直省審訊等語。
此等要犯。
既經涿州拏獲。
自當即由該處就近解京審訊。
又何必解至保定省城。
仍須由省解京。
多此一番纡折。
着傳谕劉峨、即派妥員将劉多默一犯。
迅速解京。
嗣後遇有此等應行解京之犯。
經近京各州縣拏獲者。
即令徑行解送刑部審訊。
毋庸轉解省城。
緻滋往返遲延。
将此傳谕劉峨、并谕順天府尹知之。
○乙亥。
谕、明歲舉行千叟宴。
現在已敷三千之數。
所有年逾七十以上各兵丁。
在入宴人數之外者。
着加恩按年歲賞給銀牌一面。
○丙子。
上詣慈甯宮、壽康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特成額奏、查明通城縣黎贊武等、聚衆毆官起釁情形。
并拏獲案犯。
現在審辦一摺。
已于摺内詳悉批示矣。
該縣鄭師、因黎明翰、被胞侄黎玉敖等、捆毆成傷。
伊妻孫氏赴縣禀報。
親往查驗。
突遇黎贊武等、攔阻毆打。
是該縣并無辦理不善之處。
雖有被逼至黎贊武家内、勒寫照稿一節。
但此等亂民。
與叛逆賊衆不同。
原不必遽以身殉。
該縣即被勒逼從。
從權寫給。
以為脫身之計。
尚近人情。
細核此案情節。
該縣竟屬無罪。
不可參處以長刁風。
至黎贊武等、恃其聚族而居。
人多勢衆。
竟敢聚衆毆官。
并将知縣逼至家中。
勒寫字稿。
不法已極。
即将首犯淩遲。
亦不足蔽辜。
必須按名弋獲。
盡法懲治。
方足以靖人心而肅法紀。
着傳谕特成額、嚴饬各屬上緊查拏。
毋使一名漏網。
并将現獲各犯。
速行究審。
從重定拟具奏。
今獲正犯否。
着即速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據闵鹗元奏、拏獲在洋行劫盜犯審拟一摺。
已批交三法司核拟速奏矣。
此案盜首沈珍、起意出洋行劫。
商同陳耀山等、糾約陳銀等入夥。
于崇明縣長安沙洋面。
行劫事主宋轶升貨船。
事主落水。
飄至海門上岸。
赴廳具報。
經該同知、知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