拏獲首夥各犯。
起出原贓。
是此案行劫固在洋面。
而贓犯則在岸上起獲。
前有總兵進京陛見時面奏。
近來洋面。
甚為安靜。
乃該處崇明縣地方。
仍有糾集多人、駕船行劫之案。
可見地方文武員弁。
不過視捕盜為具文。
并未實力防緝。
江洋大盜。
行劫商船。
其所搶貨物。
斷難久住洋面。
自必上岸變賣。
地方官固應于洋面巡緝。
而于沿江沿海各口岸市鎮村落。
尤當設法嚴密稽查。
謹防奸匪出入。
則水陸俱有兵役躧緝。
盜案自無難立時破露。
着傳谕闵鹗元、即饬屬留心查辦。
毋得仍視為具文。
緻奸匪得以潛蹤漏網。
将此傳谕闵鹗元、并谕福建、浙江、廣東、各督、撫、知之。
○又谕、據富勒渾奏、德克進布、承辦海塘樁木。
于木商許送加一銀兩之外。
又複每萬兩、勒扣銀五百五十兩。
其為婪扣。
已無疑義。
但案犯抵浙。
尚須時日。
請先赴京入宴。
其德克進布到案。
交福崧先審。
俟與宴後。
飛即回浙會同審辦等語。
此案初據福崧奏到。
朕恐該撫或不免意存嫌隙。
是以特令富勒渾、于順道過浙之便。
會同秉公審辦。
今據富勒渾奏、德克進布、于木商許送一成之外。
又複每萬兩勒扣銀五百五十兩。
是該員從中短發侵扣。
情弊已屬顯然。
本日據陸燿奏、于十一月十七日。
将德克進布、即行解浙收審。
但湖南距浙遙遠。
到案尚須時日。
富勒渾、自當即行來京。
豫備入宴。
如此案人犯迅解到浙。
即交福崧嚴行速辦。
如案犯不能到齊。
尚須徹底清查。
即俟該督回浙。
會同審辦定拟具奏。
亦無不可。
至德克進布、身為滿洲道員。
辄敢恣意婪索。
實堪駭異。
其由浙赴楚之家屬。
據陸燿奏。
已派員迎截查抄。
并着該撫嚴密辦理具奏。
毋任絲毫隐匿寄頓。
将此由五百裡各傳谕知之。
○又谕、前查抄德克進布在京家産。
将伊弟額爾登布、伊子英吉名下衣物地畝等項。
加恩賞還。
茲據陸燿奏、據德克進布供稱、京中現在約存德仁處銀二千兩。
制錢七千五百千等語。
此項寄存銀錢。
雖額爾登布、久已分居。
英吉年幼。
不能詳知确數。
而德仁素與德克進布、往來親密。
連寄物件。
伊等豈無聞見。
查抄時。
額爾登布等、并未将德仁供出。
即與隐匿無異。
所有加恩賞還地畝衣物等項。
着仍行追繳入官。
○丁醜。
谕、現在四庫全書。
四分造竣。
該館書籍。
每分三萬六千冊。
卷帙浩繁。
自第一分書成後。
迄今甫屆三年。
其二三四分。
俱以次進呈全完。
辦理尚為迅速。
所有總裁、總閱、總綦等。
俱着交部從優議叙。
其提調、總校、分校、收掌、謄錄人等。
并着該總裁查明分别具奏。
咨部議叙。
○又谕、據署貴州按察院使覺羅喜崇福奏、接署臬司交代一摺。
喜崇福三字、竟似漢人名。
旗員取名。
尚不應與漢人相仿。
況伊系覺羅。
尤不宜與漢人名相似。
着改為尼堪富什渾。
○以福建按察使譚尚忠、為雲南布政使。
○戊寅。
谕曰、尚書慶桂、着馳驿前往山東。
有查辦事件。
所有随帶之軍機處司員。
亦着一并馳驿。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奏、川省軍需案内。
尚有未完删減各項。
及存變鐵觔銀。
共二十七萬二千一百餘兩。
因其中有離任各員。
力不能完。
請仍照例、于通省各官養廉項下。
攤扣二成歸款等語。
此項部駁删減、及鐵觔各案應賠銀兩。
與民欠商欠不同。
自不在豁免之内。
但如該督所奏、于通省各官養廉項下。
攤扣二成完納。
在經手承辦之員。
固無可辭咎。
若原辦各員。
陸續離任。
接任各員。
并未經手。
亦将養廉攤扣。
殊為未協。
而離任升調各員。
轉得坐擁厚赀。
置身事外。
亦非事理之平。
至離任各員。
如果有身故家貧。
及微未員弁。
力不能完者。
原不妨據實奏明。
候朕降旨。
加恩豁免。
着傳谕該督。
即将此項未完銀兩。
查明經手承辦各員。
分别有着、無着、詳晰開單奏明。
除無可着追之項。
應加恩豁免外。
其中有升調别省。
及回籍而力能完繳者。
即傳谕各該督撫。
查追歸款。
○又谕曰、浙江。
處州府同知方體泰、于升任道員德克進布、侵扣海塘木植價銀一案。
不早據實禀報。
顯有通同舞弊情節。
其任所赀财。
業經富勒渾等、奏明查封。
該員住居涞水。
其在籍赀産。
着傳谕劉峨、即派委藩司伊桑阿、速赴涞水。
嚴密查封。
并究明京中各處、有無置買财産。
毋任絲毫隐匿寄頓。
○以四川松茂道李永祺、為福建按察使。
○旌表守正被戕山東商河縣民張儉妻劉氏。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審辦續獲逆匪。
及應行緣坐人犯馬希忠等。
即行正法一摺。
内稱、現又據安定縣知縣陳善儀禀報、在馬家河地方。
續行拏獲竄回逸賊馬名正、馬名惠二犯。
已饬速行提犯至省審拟等語。
此等竄匿餘匪。
因賊敗潛逃。
希圖漏網。
嗣潛回本處。
或兵役拏獲。
或被親族縳送。
俱經該督審明。
陸續正法。
辦理尚屬認真。
但恐地方官因賊平已久。
妄意逆回已盡殲除。
稍存疎懈。
着傳谕福康安、通饬各屬。
仍應實力嚴密搜拏。
将潛匿竄回。
及應行緣坐各犯。
務獲審辦。
按名正法。
以淨根株。
毋使一名漏網。
○又谕、據保甯等奏、維州協副将李天佑、因進剿蘭州逆回。
膀受石傷。
現在傷發。
呈請乞休等語。
李天佑、在川省年久。
熟悉夷情。
且系曾經出力之人。
此時暫準其開缺。
如将來調理漸就痊愈。
仍可加恩錄用。
倘竟因傷成廢。
即當照新例給與全俸。
俾養餘年。
以獎勞績。
着傳谕保甯、即将李天佑受傷複發、将來是否尚能痊愈情形。
查明具奏。
候朕再降谕旨。
尋奏、李天佑、委系年力衰憊。
實難再邀錄用。
請照例給予全俸。
以養餘年。
下部知之。
○庚辰。
谕、博清額駐藏。
業經三載有餘。
留保住熟習藏務。
着伊前往領辦。
更換博清額來京。
留保住員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