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十九年。
甲辰。
十二月。
壬午朔。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绶參奏、署襄陽府同知劉具斌。
因閻太保等、夥竊牛驢衣被等物。
窩住汪成煥家。
該署同知、将汪成煥差拘質訊。
不認窩夥。
用木棒責打左右腳踝。
因傷身死。
将劉具斌革審一摺。
細核此案情節。
汪成煥、夥同閻太保、徐洪太等屢次行竊。
窩留分贓。
犯案後又堅供不認。
經該署同知責打。
始行供認。
雖該犯因傷身死。
而該署同知、究因賊匪狡賴翻供。
用刑拷打。
與故勘平人者。
究屬有間。
将來定案時。
亦不過交部議以降留。
尚不至于革職。
倘該署同知、于此案另有故勘索詐枉濫情弊。
自當嚴行查審。
李绶原摺。
着暫行存記。
并傳谕特成額、查明據實奏到。
再行交部核辦。
○又谕曰、李绶奏、外委楊宗明、赍回摺匣。
行至沙河縣地方。
被騾夫馬正元、背匣逃匿一摺。
此案前據劉峨具奏、馬正元一犯。
現在飛咨山西。
及通饬各屬嚴拏等語。
迄今未據該督撫奏報拏獲。
着再傳谕劉峨、農起、遣委妥幹員弁。
上緊緝獲。
務将該犯速獲。
嚴審定拟。
毋緻日久遠揚。
○又谕、據毓奇、明興奏、會同勘估韓莊上下。
及八閘挑浚工程丈尺銀數一摺。
并繪圖貼說。
呈覽。
韓莊上下。
及八閘河道。
逐段淤淺。
自應大加挑浚。
俾一律深通。
以利漕艘遄行。
毓奇等所奏勘辦情形。
及估挑銀數。
是否确切于河務有益。
着将原摺及圖。
鈔寄薩載閱看。
令于北上之便。
順道逐細覆勘。
将應否如此辦理之處據實覆奏。
如該督接奉此旨。
行程已過韓莊八閘等處。
則不必趕回。
俟與宴回任時。
再行覆勘辦理。
亦不為遲也。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薩載、并谕毓奇等知之。
尋毓奇奏、東省運河挑工定例。
每年于十一月初間煞壩。
将應挑段落估定。
俟空乾塘水。
即插金□欣興挑。
扣限八十日完工。
于次年正月二十日後。
或二月初。
開壩鋪水。
南糧首進幫船。
于二月十五前後。
趱進台莊閘河。
查督臣薩載按奉廷寄時。
計程已過濟甯。
已不及覆返履勘。
若俟與宴回任。
順道履勘。
計須正月二十前後。
彼時始行興工辦理。
即勒限趕挑。
亦必遲至夏初方竣。
恐漕船遲滞。
奏請訓示遵行。
得旨、如此、則爾等上緊做工。
不必俟薩載。
但期為之以實。
有利無弊可也。
○又谕、據毓奇等奏、勘佑韓莊上下。
及八閘挑浚工程。
現委運河道沈啟震等、上緊查催。
又估辦曹濟等屬各州縣水利河渠。
責成沈啟震、總理查辦等語。
昨據佛喜保參奏、旗丁于世祥、吞帑累丁一案。
伊幕友潘日藻、曾受贓銀。
該幕系沈啟震表親。
現在逃匿。
其眷屬系該道收管。
自知潘日藻逃往處所等因。
已派慶桂前往查審矣。
此案系地方事件。
與毓奇無涉。
而沈啟震、既系潘日藻親戚。
自有應行質詢之處。
現在挑浚韓莊上下、八閘等處運河。
及州縣水利河渠工程。
均關緊要。
倘彼時與該員有涉。
乏人承辦查催。
恐緻贻誤。
着傳谕毓奇、另行酌量情形。
遴委大員查催接辦。
于要工無誤。
方為妥協。
将此由五百裡發往。
并谕慶桂知之。
○癸未。
山西巡撫農起疏報、渾源州開墾成熟地一頃九十畝有奇。
○甲申。
谕、據惠齡奏、厄魯特領催巴顔、将厄魯特等失馬六匹蹤迹、呈控土爾扈特盟長阿克薩哈勒。
阿克薩哈勒、即按蹤迹将土爾扈特噶繃薩木坦、噶繃楚噜木、噶繃吹哩克等、詢問竊馬是實。
拏送前來。
複加審訊。
将為首之噶繃薩木坦、拟為絞決。
為從之噶繃楚噜木、噶繃吹哩克、定為絞監候等語。
惠齡所辦非是。
從前喀爾喀之人。
因将新降杜爾伯特馬匹偷竊。
又經派官兵緝拏。
是以竊馬止于三匹。
即定為絞罪。
今厄魯特等、失馬六匹。
土爾扈特盟長阿克薩哈勒、聞知。
并未請派官兵緝拏。
即按蹤迹将偷馬土爾扈特噶繃薩木坦等、拏送前來。
豈可定為立絞。
惠齡甚屬拘執。
除将伊饬行外。
其土爾扈特賊犯噶繃薩木坦等、僅偷馬六匹。
着依蒙古律。
照舊例分别定為流罪辦理。
其盟長阿克薩哈勒、知厄魯特領催巴顔呈控。
即按蹤迹。
将所屬土爾扈特賊犯拏緝。
甚屬可嘉。
着加恩交惠齡、由彼處所貯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