匹内。
賞給阿克薩哈勒大緞二匹。
以示勸勵。
○又谕曰、劉躍雲、現在出差。
所有内閣學士員缺。
着胡高望署理。
其工部侍郎員缺。
着韓鑅補授。
尋轉工部右侍郎汪承霈、為左侍郎。
以韓鑅為右侍郎。
○乙酉。
上幸瀛台。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查拏前在沙河縣地方、背負摺匣潛逃之騾夫馬正元一犯。
已經原籍山西鳳台縣拏獲等語。
該犯受雇外委楊宗明赍摺回楚。
乃敢于中途背匣逃匿。
甚屬可惡。
既經山西原籍鳳台縣拏獲。
何以未據該撫奏到。
着傳谕農起、即行審明速奏。
○旌表守正捐軀山西蒲縣民武繼周妻段氏。
○丙戌。
谕軍機大臣曰、特成額等奏、拏獲伴送西洋人之張永信。
訊據供稱、本年春間在廣東。
曾聞蔡伯多祿告知。
尚有西洋人五名。
欲往直隸、山東傳教。
系何人接引伴送。
并不知情等語。
前據畢沅奏、拏獲西洋人呢嗎方濟各等。
訊據供出、羅嗎當家、曾派西洋人十名。
往直隸、山東各省傳教。
當經傳谕各督撫、實力緝拏。
據山西、陝西二省。
拏獲安多呢、王亞各比二犯。
而直隸、山東、未據奏報獲犯。
今據張永信供稱、西洋人于本年春間。
始行派往各省傳教。
恐該犯等尚在途次行走。
未能行抵直隸等處。
着傳谕沿途各督撫、一體饬屬嚴拏。
如尚未起程。
或聞查拏緊急。
潛回廣東。
亦可不必深究。
至西洋人向不奉佛。
何以劉二彪家。
又藏有金佛。
是否即系十字架銅像。
并着特成額、一并查明覆奏。
将此由四百裡各谕。
令知之。
○刑部等衙門奏、審拟直隸昌平州民趙廷倉。
由内務府控告趙子孝。
霸占地畝。
緻威逼趙子孝之弟趙子明、自戕身死。
并究出趙廷倉、賄囑筆帖式枉斷一案。
照例将趙廷倉拟絞外。
應将聽信筆帖式福德、任意枉斷之内務府承審郎中海紹等、分别發落。
得旨、趙廷倉、着即處絞。
福德、雖經得受贓銀七十兩。
系事後酬謝。
與婪索舞弊者有間。
而此事又由伊到。
始行供明。
所得銀數無多。
着改發烏噜木齊。
充當苦差。
海紹任意妄斷。
釀成人命。
罪有應得。
尚無受贓營私情事。
亦非始終不具稿呈堂。
着加恩照伊原呈銀數、準其贖罪。
内務府大臣取巧。
應嚴加議處。
刑部堂司各官。
其咎止于不将海紹即行起解。
尚屬可原。
着從寬交部察議。
餘依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保成等奏稱、布噜特比葉爾鐵拜、前來看視伊弟沙米爾紮。
請拘留葉爾鐵拜為質。
放回伊弟。
令同阿爾體拜、擒拏燕起。
仍将所得翎頂元寶、賞與沙米爾紮遣往等語。
燕起并非要犯。
祇緣葉爾鐵拜既經擒獲。
複緻逃逸。
十分畏懼。
是以遣沙米爾紮米來告。
願留沙米爾紮為質。
籲請赦宥。
今複恭順而來。
若即将伊拘留為質。
轉覺見小。
不若藉此将沙米爾紮遣回。
令同葉爾鐵拜、協力擒捕燕起。
或沙米爾紮。
感激釋放之恩。
擒送燕起。
亦未可知。
伊有釋放燕起之罪。
毫無寸功。
若即賞給翎頂元寶。
轉不肯竭力擒拏燕起矣。
着傳谕保成、達福、鄂斯璊等、宣谕葉爾鐵拜雲。
我将汝親來喀什噶爾籲請之處奏聞。
今奉谕旨。
以汝既知罪愆。
恭順祈請。
着加恩将汝、及汝弟、一并放回。
務于明春雪融。
黾勉捕擒燕起贖罪。
汝等如果感激皇恩。
擒送燕起。
另加優賞。
以此等語曉示後。
即将伊等放回。
俟明春擒拏燕起情形若何之處。
再行奏聞。
并将此傳谕伊勒圖、海祿、阿揚阿等知之。
○丁亥。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上召見皇子、大學士、軍機大臣、谕曰、昨和珅、福長安、伊齡阿、覆審内務府郎中海紹、妄斷地畝。
釀成人命一案。
訊出海紹、曾于上年十月具稿呈堂。
内務府大臣。
俱經閱畫。
而原參摺内。
未将曾經畫稿之處聲明。
實屬回護。
請将内務府大臣、交部嚴加議處。
朕以内務府大臣取巧回護。
自應嚴議。
乃述旨時。
僅寫餘依議字樣。
竟未聲明叙入經朕朱筆添出。
蓋因六阿哥兼管内務府。
欲為隐諱耳。
方今綱紀肅清。
諸皇子皆敬慎小心。
奉公守法諸臣亦斷無有畏憚迎合者。
而因有皇子在内。
形迹之間。
猶不免稍存瞻顧。
此甚非也。
即朕有錯誤處。
不容大臣及禦史等明言乎。
即如前代之建儲冊立。
其流弊不可屈指可數。
朕近閱皇祖聖祖仁皇帝實錄。
康熙三十六年八月。
上谕内務府總管海喇孫等。
膳房人花喇、額楚、哈哈珠子德住、茶房人雅頭、伊等私在皇太子處行走。
甚屬悖亂。
着将花喇、德住、雅頭處死。
額楚、交與伊父英赫紫、圈禁家中一事。
其時理密親王。
尚在年幼。
皇祖何等英明。
而膳房人花喇等。
即敢心存彼此。
依附觊觎。
皇祖洞燭先幾。
将花喇等正法。
以示懲創。
厥後群小複從而蠱惑。
遂緻屢生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