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煩皇祖聖慮。
終緻廢黜。
自理密親王既廢。
不複建儲。
迨我皇祖傳位皇考。
十三年。
勵精圖治。
中外肅清。
及朕缵承洪業。
五十年間。
日理萬幾。
朝乾夕惕。
重熙累洽。
海宇昇平。
使理密親王、及弘晳父子、繼踐尊位。
不數年間。
屢遭事故。
豈大清宗社臣民之福乎。
夫以我皇祖之慈愛明哲。
猶有理密親王之事。
設後之人主。
未能如皇祖之仁慈英斷。
而為太子者。
又不能小心謙謹。
必緻漸生嫌隙。
鮮有能始終獲保萬全之理。
可見建儲冊立之斷不可行也。
又朕偶閱續通志。
載李林甫構陷太子瑛一事。
紀載未明。
因檢查通鑒輯覽。
稱明皇惑于武惠妃之谮。
欲廢太子瑛。
張九齡犯顔強谏。
武惠妃密使宮奴謂九齡曰。
有廢必有興。
若為之援。
宰相可長處。
九齡叱之。
即以其語奏聞。
明皇為之動容。
九齡實賢臣。
若使明皇能斷。
應立抵武惠妃之罪。
乃緻九齡反罷斥。
李林甫專國。
阿附宮闱。
構陷太子。
卒與鄂光二王廢黜。
同日賜死。
夫以儲位之故。
構煽交乘緻明皇一日而殺三子。
天下銜冤。
足見儲貳一建。
幻起百端。
弟兄既多所猜嫌。
宵小且從而揣測。
其懦者獻媚逢迎以陷于辜。
其強者設機媒孽以誣其過。
往往釀成禍燮。
遂緻父子之間。
慈孝兩虧。
而臣工亦必由此身罹刑憲。
平心而論。
其事果有益乎。
無益乎。
朕即位之初。
即默告上天。
若蒙穹蒼眷佑。
願如皇祖禦極六十年之久。
不敢複有奢望。
其時朕年甫。
二十五歲。
并未計及六十年、當至八十五歲。
至過五旬萬壽後。
始憶及此。
因暇日侍聖母時。
面奏及此。
曾蒙慈訓。
皇帝如此勤政愛民。
天下臣民。
亦必不肯聽皇帝歸政。
朕因默念。
若得上天嘉佑。
聖母壽踰百齡。
朕即八十五歲。
亦何敢即言歸政。
今既始願不遂。
追憶斯言。
實深悲咽。
朕春秋七十有四。
距歸政尚十一年。
自當仰體上天。
愛養億兆。
董治百官。
猶日孜孜。
不敢稍自暇逸。
倘蒙嘉贶。
将來得歸政頤養親為授受。
豈非古今稀有之盛事。
而朕之心亦可明于天下後世。
朕辦理天下一切大小庶務。
無不宵旰勤求。
悉心籌畫。
即安置一物。
亦必期其穩妥。
甯于繼體付托之重。
轉不早為詳慎定計。
是朕非不立儲。
特不肯效立儲之虛名。
俾衆人有所窺伺。
緻父子之間。
有責善則離之不祥爾。
此朕維持調護之殷衷。
天地祖宗。
實鑒朕心。
若子子孫孫。
皆能以朕此心為心。
則我大清億萬年。
可永承鴻贶于無疆也。
總之立儲一事。
如井田封建之必不可行。
尚有過之。
将來書生拘墟之見。
必有心生竊議。
且謂今日諸臣有意迎合。
不知此等陽為國家根本之論。
而實陰遂其鑽營結納之私。
即億萬。
年後。
朕之子孫。
有泥古制而慕虛名。
複為建立之事者。
亦所不禁。
但人心不古。
如江河日下之勢。
父子之間。
必有為小人構成釁隙。
複啟事端。
彼時始信朕言之不爽。
然悔已晚矣。
此事前屢頒訓谕。
并令皇子、及總師傅、軍機大臣等、編緝古今儲貳金鑒。
垂示久遠。
茲因恭閱皇祖實錄。
處治膳房人花喇等事。
用是再行明切申谕。
并着補載入古今儲貳金鑒。
○戊子。
刑部奏、直隸束鹿縣民趙崇良、控趙天受、挾嫌聽從趙俊、喝令趙梓、殺死伊父趙維甯、并趙高氏。
捏供捉奸。
緻死二命。
得旨、此案着派侍郎姜晟、即于本日馳驿前往。
秉公審拟具奏。
○己醜。
上幸瀛台。
○谕、據福康安奏、督緝金川逃兵不力之各省督撫。
現奉谕旨。
議罰養廉。
福康安到甘。
雖在半年之内。
但前任雲貴、四川、總督。
均有督緝之責。
自應一體議罰等語。
福康安此次辦理剿捕逆回。
及善後各事宜。
均為妥協。
其督緝逃兵處分。
若在甘省任内。
原可免其議罰。
今系雲貴四川任内之事。
自未便概予寬免。
福康安受恩深重。
即令按年全行扣繳。
亦必能慎守廉隅。
但辦公究難免拮據。
所有福康安前任應罰養廉銀兩。
着加恩準其支給一半。
仍分年帶扣完結。
其督緝之司道府廳、及武職各員。
并着該部照例分别議奏。
○又谕、前經降旨。
直隸解到旗租銀兩。
足敷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即行普賞一次。
現在直隸總督解到租銀。
已足敷賞給之用。
着加恩普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
以示朕加惠旗人。
敷布春祺之意。
○谕軍機大臣等、據福康安奏、新疆各處屯田。
固頻年收成。
分數加增。
緻兵力頗形竭蹷。
究與邊屯實政無裨。
請交伊犁将軍、烏什參贊大臣、烏噜木齊都統、将各該處屯田分數。
據實查議一摺。
所奏甚是。
新疆耕屯日辟。
歲獲豐登。
原定賞罰章程。
伊犁、每兵收獲細糧至十八石。
烏噜木齊、每兵收獲細糧至十五石者。
官員議叙兵丁加賞。
嗣經海祿奏準、古城、吉布庫二處。
須報至二十四分。
濟木薩、報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