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分。
如再能加增。
方準從優叙賞。
其意雖為裨益倉儲、多收糧石、急于見長起見。
但地土有肥硗。
水泉有盈绌。
在地肥水足之處。
或可足額豐收。
而地瘠水少之區。
鮮能及額。
以緻屯員顧慮處分。
虛報分數。
兵丁懼幹責處。
賠累多端。
着交伊犁将軍、及新疆各處辦事大臣。
查明各該處、每年支放兵饷口糧等項。
共應需糧石若幹。
每年兵民耕種地畝。
實收糧石若幹。
通盤籌畫。
各按該處實在情形。
酌定屯田收成分數。
另行妥議具奏。
期于足敷兵食而止。
庶可永遠遵行。
不緻拖累。
至本年烏噜木齊所屬屯田、收成有不及分數者。
屯員兵丁。
均毋庸照新增之例議處責懲。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伊勒圖等、并谕福康安知之。
○宗人府奏、請封授考試宗室。
得旨。
伊铿額、綿倬、恒謹。
永珠。
永祥、俱着授為三等鎮國将軍。
綿令、成寬。
慶玉、俱着授為三等輔國将軍。
亮聰、着授為二等鎮國将軍。
明範、明昆、綿烈、永本、西清額、俱着授為奉恩将軍。
晉隆、伯爾慶阿、俱着授為一等輔國将軍。
果爾豐阿、着授為二等輔國将軍。
積忠額、着授為一等奉國将軍、文璧。
恒存俱着授為三等奉國将軍。
餘依議。
○庚寅。
谕、前因各省承緝金川逃兵。
扣至本年九月。
又屆限滿。
核其拏獲及自行投首者。
仍不及半。
曾經降旨。
将承緝、接緝之曆任州縣。
俱革職留任。
分别八年、四年。
無過。
方準開複。
其督緝承緝不力之曆任督撫兩司。
俱着分别議罰養廉。
原因此事曆時已久。
若年複一年。
伊于何底。
不得不明定處分。
俾該員等稍知儆惕。
以完此案。
夫國家設兵衛民。
雖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
行軍之道。
全在紀律嚴明。
信賞必罰。
方能克敵緻果。
若兵丁身曆行間。
不思争先效命。
竟至畏葸脫逃。
按之軍法。
自當立正刑誅。
以彰憲典。
明季軍政廢弛。
随征兵丁。
每多臨陣恇怯。
望風潰散。
皆由平日毫無整饬。
甚至将不知兵。
兵不顧将。
以緻國事日非。
不可不引為殷鑒。
我朝八旗勁旅。
凡遇調遣。
無不踴躍奮興。
抒忱效荩。
自伊犁回部金川用兵以來。
從無一人脫逃。
乃綠營兵。
于金川軍營潰逃。
數目甚多。
此等逃兵。
一經拏獲。
即應斬決。
特以人數衆多。
且大功業已告成。
是以屢降恩旨。
寬以年限。
準其自首免死。
此實朕法外施仁。
于無可寬減之中。
予以一線生路。
在逃兵等稍有人心。
自應及時投首。
即地方官節次接奉恩旨。
亦當各發天良。
深知感奮。
設法曉谕。
上緊查緝。
乃例限已屆。
緝獲仍複無多。
可見外省辦事。
全不認真。
不過以海捕具文。
因循塞責。
如此漫不經心。
若不嚴加懲處。
其何以儆玩愒而戒将來。
即朕亦豈能以罰不及衆、再為寬貸耶。
第念督撫兩司等、自扣罰養廉之後。
辦公究難免拮據。
其中稍知自愛者。
當必能慎守廉隅。
否則必至簠簋不饬。
且恐不肖之員。
有所藉口。
任意婪索。
亦不可不防其漸。
所有各省督撫提鎮兩司。
應罰養廉銀兩。
俱着加恩準其支給一半。
仍分年帶扣完繳。
此系朕格外加恩。
嗣後各該地方官。
當諸事認真。
遇有查緝事件。
當實力辦理。
若複蹈此惡習。
不能再為曲貸也。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奉翰奏、副将李永吉、因在豫省幫同堵築。
感受寒邪。
回南後病勢日增。
懇請解任調理等語。
李永吉、年逾七旬。
力疾辦公。
以緻精神漸次委頓。
殊屬可憐可嘉。
朕前因未聞其患病。
是以降旨特令來京。
俾與千叟宴盛典。
今該員既屬病勢沉重。
自不必使其勉強跋涉。
着加恩于河道庫内賞銀五百兩以資調養。
現在南河并無緊要工程。
李永吉亦毋庸開缺。
即令其在任安心醫治。
俾就速痊。
将此傳谕李奉翰知之。
○又谕、據步軍統領衙門奏、江西進賢縣民人翁大川、控告病守備趙震之父趙上達。
違例充當牙行。
複挾嫌唆訟。
賄囑府縣官吏。
将伊父翁運錦拟徒、翁大川拟杖等因一案。
請交江西巡撫、提犯嚴審等語。
此案曾經該犯在本省控告。
且供内有趙上達。
賄囑府縣枉斷之語。
若仍交江西巡撫審斷。
恐存回護之見。
闵鹗元、現署兩江總督。
着傳谕該撫、即将人犯或提至蘇州。
或提至江甯。
秉公研訊定拟具奏。
所有步軍統領衙門原摺。
并着發交閱看。
其原告翁大川一犯。
照例解往。
○又谕、據劉峨奏、直隸各處自夏秋以來。
并無異言異貌之西洋人經過。
誠如聖訓、該犯等尚在途中行走。
未至直隸。
或聞查拏緊急。
潛回廣東。
亦未可知等語。
西洋人潛赴各省傳教。
屢經谕令各督撫嚴緝務獲。
惟山西、陝西二省。
業經拏獲二犯。
而直隸等省、日久未據奏報獲犯。
因思該犯等、或尚在途行走。
或潛回廣東。
此系朕揣度之詞。
該督自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