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力查緝。
何得即以此旨為辭。
豫留不能獲犯地步。
劉峨、着饬行。
并着饬屬留心訪查。
毋得視為海捕具文。
緻有疎縱。
○辛卯。
谕曰、尚安、毋庸前往庫車。
仍駐劄吐魯番辦事。
陽春保、着前往庫車。
補雅滿泰所遺之缺。
○大學士公阿桂等議奏、據尚安奏稱、吐魯番回漢人等、命盜案件。
向俱解送烏噜木齊辦理。
往返二十餘日。
殊多煩費。
而本處駐劄大臣。
轉似不相幹涉。
嗣後除民間命盜案件。
仍解送烏噜木齊都統辦理外。
其回漢交涉。
及尋常案件。
應即由吐魯番審明。
分别應奏、應詳、辦理。
仍具報烏噜木齊都統查核。
又滿營防尉以上官員缺出。
奏準、出派四員。
前赴烏噜木齊揀選。
但吐魯番佐領。
防尉。
共止四員。
若阖城官員全赴揀選。
本處差事。
必緻贻誤。
嗣後防尉以上官員缺出。
應拟派二員。
咨送烏噜木齊都統揀選一員具奏。
骁騎校缺出。
揀選一員。
咨送烏噜木齊驗看。
聯銜具奏。
至本處佐領四員内。
戴用花翎者二。
骁騎校四員内。
戴用藍翎者二。
嗣後遇花翎缺出。
應按其勞績。
揀擇佐領一員。
咨送烏噜木齊都統驗看。
藍翎缺出。
揀選骁騎校一員。
具報烏噜木齊都統。
俱用聯銜具奏。
又吐魯番遇有移咨事件。
必由烏噜木齊轉行。
迂回千裡。
徒勞驿遞。
嗣後遇有移咨部院衙門。
及各處文書。
不必移咨烏噜木齊。
應即由吐魯番徑行。
至補行引見各員。
亦由吐魯番就近給與路引。
不必前赴烏噜木齊請領。
均應如所奏辦理。
請交烏噜木齊都統長清。
查明巴裡坤、古城、二處。
有與吐魯番事同一律者。
俱畫一辦理。
從之。
○壬辰。
谕曰、恒瑞之母。
現今患病。
恒瑞、着來京省視伊母。
恒瑞員缺。
着派德勒格楞貴、前往熱河。
暫行署理副都統事務。
德勒格楞貴未到之前。
恒瑞即将副都統印務。
交與永和。
即便起程前來。
德勒格楞貴到任時。
永和再将印務交代。
迅速來京。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陸燿奏。
派委衡永郴桂道世甯、馳至江西萍鄉縣地方。
迎截查抄德。
克進布家屬行李。
查出皮木竹箱包簍等件。
共二百六十六号等語。
德克進布、不過道員。
且在浙省未久。
何以箱隻竟至有如許之多。
其在任恐别有任意婪索情事。
着傳谕福崧、嚴密查訪。
如德克進布、于侵扣木價之外。
另有貪黩款迹。
即行據實續參。
嚴切審究。
毋得存就案完案之見。
○癸巳。
谕、據福康安參奏、靈台縣知縣武粵生。
到任三年。
并無善政。
強令百姓制造衣傘。
以緻遠近沸騰。
聲名狼籍。
請旨革職提審一摺。
已批該部知道矣。
地方官在任。
百姓制造萬民衣傘緻送。
并離任脫靴等事。
最為陋習。
雍正年間。
久經饬禁。
即或居官清正。
出自百姓情願。
尚應禁拒。
乃該縣武粵生、強令制造。
以緻遠近沸騰。
聲名狼籍。
尤屬卑鄙不堪。
着交福康安、提集。
犯證、質審究拟具奏。
近聞各省督撫。
有未經去任、而德政碑早已建<監-皿立>轅門者。
此不過屬員強令百姓歛赀勒石。
藉此為獻媚逢迎之具。
于吏治官方。
大有關系。
夫地方官果有惠政及民。
去任後闾閻系戀。
自必輿頌流傳口碑載道。
若其人并不留心民事。
貪鄙不職。
即使穹碑林立。
百姓将指而唾罵之。
是不足以為去思之榮。
适足以為子孫之辱。
又何能欺世盜名。
逃衆人之公議耶。
嗣後着通行饬禁。
即制造衣傘脫靴等事。
亦一并禁止。
其各省地方、無論大小文武各官。
現有去思德政等碑。
俱着查明仆毀。
該督撫務須實力查辦。
毋得視為具文。
緻蹈陽奉陰違之咎。
并着每年年終奏聞。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慶桂奏、初五日行抵濟甯。
将佛喜保奏濟甯州知州王道亨。
于承審于士祥一案。
意存開脫。
及巡撫明興、回護該州各款。
連日查訊情形。
先行具奏一摺。
看來此案皆出于佛喜保多事。
即所奏王道亨。
為明興用人。
系得自茶房鄒義之口。
大約亦屬子虛。
總非大事。
所有廣州一犯。
業經巡城禦史拏解東省質訊。
其潘日藻一犯。
慶桂亦已飛咨江浙督撫、密訪嚴拏。
自無難就獲。
慶桂俟人犯到齊即将案内情節。
逐一秉公質對明确。
定案具奏。
将此傳谕知之。
○甲午。
以浙江瑞安協副将陸廷柱。
為閩粵南澳鎮總兵。
○乙未。
谕曰、伸泰因徇庇營員。
現在交部嚴加議處。
且其人糊塗。
清語生疎。
久任外任。
深染綠營習氣。
難勝總兵之任。
着在三等侍衛上行走。
所有襄陽鎮總兵員缺。
着彭之年補授。
丙申。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谕曰、原任西甯鎮總兵高天喜之長孫高勇忠。
前經賞給難蔭千總。
并應襲伊父世職。
俟伊年及歲時。
着該督送部引見。
卷之一千二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