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
○補行湖南省乾隆四十九年大計。
才力不及官三員。
浮躁官一員。
罷軟官二員。
年老官六員。
有疾官一員。
處分如例。
○旌表守正被戕安徽鳳台縣民胡楠妻高氏。
○戊辰。
谕曰、河南歸德府知府穆克登泰、前經布政使江蘭奏、上年睢州黃水漫溢時。
歸德地處下遊。
該府督率民夫。
防守護城堤工。
城垣得以保固。
是以谕令送部引見。
本年夏間。
因畢沅奏。
将該員給咨送部。
當傳旨詢問畢沅。
該員既系熟谙河工。
該處正屆大汛。
何必急急給咨送部。
據畢沅覆奏、該員初膺外任。
于河工事宜。
實非所谙。
是以令其起程進京。
其員缺委熟悉河務之同知趙載元署理等語。
本日行在吏部、将該員帶領引見。
朕觀其人不過誠實本分。
并非幹練出色之員。
畢沅所奏甚公。
但伊此次引見。
原因黃水漫溢時守護城堤。
着有微勞。
且任内并無過失。
自應量加恩用。
惟歸德一府。
濱臨黃河。
又與江省接壤。
員缺最為緊要。
穆克登泰。
于河務既非所谙。
即地方緊要之缺。
恐亦不能勝任。
着仍回河南。
遇有簡缺道府缺出。
該撫酌量奏補。
至所遺歸德府知府員缺。
前據蘭第錫。
畢沅奏。
同知趙載元。
熟谙河工。
人地相宜。
趙載元。
着即捕授歸德府知府。
該部知道。
○谕軍機大臣等。
上年據江蘭奏。
履勘被水地方情形一摺。
内稱。
歸德府甯陵縣。
均當黃水沖漫之時。
經該府縣率同紳士。
多雇民夫。
無分晝夜。
将護城堤設法搶堵。
水未入城等語。
朕以該府縣當黃水沖溢時。
均能設法防護城堤。
其勞自不可沒。
是以批令送部引見。
前據畢沅奏、将穆克登泰、給咨送部引見。
其歸德府缺。
委令同知趙載元署理。
朕因維時正屆大汛。
歸德濱臨黃河。
穆克登泰自應在彼防汛。
何以轉令來京引見。
降旨詢問。
随據該撫覆奏、穆克登泰初膺外任。
于河務不甚得力等語。
本日行在吏部、将穆克登泰帶領引見。
朕看該員不過一誠實本分之人。
複查閱該府從前請訓時記載。
亦不過注其謹饬。
畢沅所奏。
甚屬公正。
即江蘭前因該員搶護城堤出力。
據實陳奏。
亦無不是。
但歸德一府。
不特濱臨黃河。
非穆克登泰之不谙河務者所能勝任。
且所屬州縣。
與江南境壤毗連。
人多巧詐。
朕素悉該處繁劇難治。
穆克登泰才具中平。
即于地方事務。
辦理亦恐緻竭蹷。
第念該員并無過失。
且有微勞。
已明降谕旨、将該員以簡缺道府補用。
其歸德府缺。
即将畢沅等所奏之趙載元補授。
朕用人從無成見。
一秉大公至正。
惟期與地方有益。
繁簡得宜。
畢沅久任封疆。
自能仰體朕意也。
将此谕令知之。
○己巳。
建陝西褒城縣改設黃官嶺索檢衙署。
從護理巡撫圖薩布請也。
○庚午。
谕、前因步軍統領衙門奏、江西廬陵縣生員郭榜、呈控該縣修理志書。
生員彭寊等經理。
藉端派累銀兩。
及将不應入傳之劉遇奇、濫入志書。
将劉遇奇所作慎餘堂集呈首。
因交薩載、舒常、秉公審辦。
茲據舒常奏。
委員起獲慎餘堂集闆片。
并清風亭集。
鈔本一帙。
逐加校核。
其中實有狂謬語句。
粘簽進呈。
并将劉遇奇之元孫劉員位。
拏獲審訊。
從重辦理等語。
朕将其書詳加披閱。
其簽出之處。
如對明月而為良友。
吸清風而為醉侯。
清風明月。
乃詞入引用成語。
此而目為悖妄。
則欲将清明二字。
避而不用。
有是理乎。
至其餘簽出各處。
俱系廟諱暨朕禦名。
未經避寫。
無論劉遇奇、系順治年間進士。
其人身故已久。
安能豫知敬避。
即現在鄉曲愚民。
其不知廟諱者甚多。
豈能家喻戶曉。
即偶有未經避寫。
亦無足深責。
此而指為語句狂謬。
将其子孫治以悖逆之罪。
則将來挾嫌告讦之徒。
勢必吹毛求疵。
謬加指摘。
使人何所措手足耶。
此事舒常辦理太過。
已有旨谕令将劉遇奇子孫省釋。
以免拖累矣。
外間所着詩文。
果有如錢謙益、呂留良等、其本人及子孫。
俱登膴仕。
而狂吠不法者。
自應搜查嚴辦。
若并非有心違悖。
不過字句微疵。
朕從不肯有意吹求。
所謂不為已甚之素志。
實天下人所共見共聞者。
前屢經降旨嚴切申谕。
而舒常尚有此過當之舉。
各省督撫文理不通者。
過此等挾嫌控讦事件。
恐不免拘泥太過。
任聽劣員庸幕。
謬加簽摘。
以緻辦理失當。
滋擾闾閻。
殊失朕不為已甚之意。
于吏治民生。
大有關系。
因劉遇奇一案。
再行明白宣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舒常奏、查審江西廬陵縣生員郭榜、呈控生員彭寊等。
藉修理懸志為名。
派累銀兩一案。
業經明降谕旨。
停其查辦。
并通谕各省督撫外。
着傳谕舒常。
即将劉員位速行釋放。
其有因書案牽連者。
如已到案。
亦速即省釋。
如尚未到案者。
即不必複行拘訊。
以免拖累。
至該府縣等于修理志書一事。
若果有明知彭寊等、苛派歛錢、染指分肥情弊。
即另行□□□□爾□奏。
按律定拟。
若并無知情分肥情事。
亦不必因劉遇奇所着書籍。
該府縣從前未經查辦。
遂爾革職解任也。
○軍機大臣等議覆、工部尚書金簡奏、酌核節慎、制造、兩庫月摺錢糧各款。
一、壇廟陳設器皿、及零星油飾各工。
均用制造庫食糧匠應役。
惟鋸、石、瓦、匠三項。
臨時外雇。
請于營繕司原設食糧搭材、琉璃、等匠四十五名内、酌減九名。
添設鋸、石、瓦、等匠。
既可無需外雇、并省工價。
仍派營繕司、制造庫、滿漢司官各二員。
作為值年。
專司銷算。
一、壇廟殿宇。
及禁城圍牆各處。
拔草添瓦等工。
若照曆年估計成數添補。
不免虛糜。
嗣後各該處豫期冊報工部查估。
令承辦司員妥辦。
仍有破壞。
着落賠修。
一。
内廷各工。
俱歸内務府管理。
惟禁城溝渠。
每年工部派員經辦。
匠役出入。
殊多不便。
應改歸内務府經管。
即令值年大臣。
專司其事。
均應如所奏。
至京通十五倉座。
每年工部派員。
經理拔草抅抿。
間有用銀增至八千餘兩者。
殊屬浮費。
嗣後應以從前至少年分、用過三千餘兩為率。
不得過三千五百兩。
請載入則例。
從之。
○吏部議覆、雲貴總督富綱咨稱、邊疆俸滿應升人員。
若因有逃兵處分。
遂令久任。
非限年徹回之例意。
請将現任瘴盛留邊之缺。
曆俸滿三年者。
照例保題。
一面徹回補用原官。
扣限開複。
咨請升用。
至三年五年、在任候升煙瘴稍輕之缺。
計曆俸應行優叙加銜升用者。
照例保題注冊。
俟限滿開複銷案後。
分别升用。
應如所奏辦理。
至苖疆、海疆、各缺俸滿人員。
有督緝逃兵處分。
予調不予升者。
如未經援例開複。
統俟年滿開複後。
再行升用。
從之。
○辛未。
谕、據劉峨奏、本年直隸大名等十州縣。
雨澤愆期。
冬春赈借需用較多。
請截撥漕米十萬石。
以資赈借等語。
着照所請。
即截留漕米十萬石。
交與該督、分撥大名各州縣。
以備赈借之用。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奏、請截留漕米十萬石以資赈借一摺。
已明降谕旨允行矣。
但本年河水淺阻。
各省漕艘到通較遲。
所有頭二進幫船。
自應聽其盡數赴通起卸。
俾及早回空南下。
不可遽行留截。
其直隸需截之十萬石。
着劉峨。
酌量情形。
總于已入東境北上之最後尾幫内、照數截撥。
令各州縣前赴臨清水次兌交。
則漕艘既可就近起卸。
迅速回空受兌。
仍無誤冬春赈借之用。
方為一舉兩便。
将此傳谕劉峨、并谕毓奇明興知之。
○又谕、據明興奏、三進浙江、湖廣、各幫。
已入東境者。
現已委員分段嚴催。
無分雨夜。
飛挽北上。
其江西尾幫。
此時尚滞河幹。
應于江南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