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往往因此而觸彼。
即始而見終。
豈謂誠則生明。
蓋由更事多而成見不存之故耳。
此案仵作王全、受賄捏報跌傷。
固有應得之罪。
第念其上年覆驗吳雅氏屍身。
能指出真傷。
此次尚可以功抵罪。
所有梁冀州被毆身死一案。
着刑部審明後。
照律定拟。
其王全一犯。
着從寬免其治罪。
至仵作受贓捏報。
自所不免。
而刑部之究出此項情節。
其為有心無心。
朕亦不複深究。
但朕一經指出。
竟即系上年覆檢吳雅氏屍傷之人。
事之湊合如此。
朕亦不能必刑部之竟屬無心。
今就案論案。
刑部辦理尚無錯誤。
所有該部堂官、及承辦此案之司員。
姑免其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李奉翰奏、先将太平河啟放之處。
辦理尚屬妥協。
若将迤西四引河暫行堵閉。
則清水力旺。
于運道河工。
更有裨益。
嗣後每年屆期。
俱可照此永遠遵辦。
俾黃流益慶安瀾。
而清水長資濟運。
豈不甚善。
再閱舊存河圖内。
中河口迤下、有淤沙一處。
已用朱筆記出。
黃水與清水。
在高家馬頭交彙東趨。
該處正當頂沖。
遇此淤沙。
勢必回溜南行。
易緻黃水倒灌。
現在伏秋大汛未過。
難以施工。
俟将來水退歸槽時。
究須将此處淤沙挑挖。
俾河流遄行迅駛。
不虞頂阻倒灌。
斯亦欲清上遊。
先疏下遊之一法也。
至對岸兜水壩處所。
向有老淤一段。
正可藉以逼溜下趨。
且以助兜水壩之勢。
自當仍存毋動。
着将原圖寄與阿桂等、會同閱看籌酌。
是否可行。
詳悉據實覆奏。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辛卯。
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此次西巡。
接駕之廢員。
據吏兵二部查開履曆案情。
朕詳加檢閱。
其緣事情節稍輕之文職劉嗣煥、郭棣泰二員。
武職李肇英一員。
着該部行文調取來京。
帶領引見。
再降谕旨。
○又谕、據闵鹗元、毓奇□□□□爾□奏、蘇州府押運通判劉叔楓、管押蘇州府屬起運幫船。
攜帶眷口多人。
乘坐白糧幫船六隻到淮。
殊屬違例玩公。
請旨革職。
勒令回籍等語。
運員職司押運。
例應自雇民船。
上下查催趱運。
乃該通判劉叔楓、辄敢攜帶眷屬。
乘坐糧船至六隻之多。
殊幹例禁。
且現因上年南北運河淺阻。
正在相機蓄洩。
并成造撥船。
豫備臨時起卸。
原為浮送糧船迅速赴通起見。
而該通判乃敢攜帶眷口。
乘坐多船。
不特違例玩公。
且船身着重。
即與漕運有礙。
看來該員竟系耽戀家口。
攜帶同行。
摺内所稱希圖自省水腳。
至清江浦即欲起旱回籍之語。
殊為捏飾。
此等劣員。
僅予革職。
不足蔽辜。
劉叔楓。
着交刑部定拟。
發往烏噜木齊。
效力贖罪。
以示懲儆。
至蘇州幫船過江時。
系由瓜州入口。
似此事竟系管幹珍在彼查出。
咨會闵鹗元、毓奇、伊二人始行入奏。
巡漕職任稽查。
原有奏事之責。
何以管幹珍并未奏到。
而闵鹗元毓奇摺内。
乃隐約其詞。
并不聲明何處查出。
殊屬非是。
着伊等三人。
各據實明白回奏。
○湖廣總督特成額奏、荊州駐防滿營。
所有派支上年十二月起、至本年三月初七日止兵米。
及上年八月九月豫放之襄漕。
共五萬九千三百二十三石零。
均待徵收南米歸款支放。
查被旱各屬。
輸将稍後。
襄漕已收之米不敷。
均請于襄漕存剩米内動給。
如再不敷。
将荊倉添貯兵谷。
動碾湊放。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予故兩江總督薩載祭葬如例。
谥誠恪。
○壬辰。
谕、四庫館進呈八旗通志一書。
朕詳加披閱。
其忠烈傳提要内。
詳載開國以來。
列祖列宗褒獎功勳。
風勵忠節之典。
而于乾隆年間恩恤諸大政。
俱阙而不載。
如八旗陣亡官員世職。
襲次已完。
朕特降恩旨。
賞給恩騎尉。
世襲罔替。
而綠營官員陣亡議恤之例。
止得難蔭一次。
非奉特旨加恩。
不能得有世職。
昨年降旨。
凡陣亡人員。
無論漢人及旗人之用于綠營者。
總與旗人一體給與世職。
即襲次已完。
亦照例給恩騎尉。
俾得賞延于世。
蓋以官員等力戰敵忾。
效命疆場。
其義烈實堪嘉尚。
是以特沛殊恩。
使其子孫永承恩澤。
懋答前勳。
甚盛典也。
乃通志内竟未登載。
則将來此書之傳。
何足以羽翼國史。
昭示來茲。
再志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