漸流徙。
田産皆為晉民所有。
成何事體。
此事關系民生衣食根本。
畢沅籌辦及此。
實屬盡心民事。
但摺内所奏。
猶有未盡周到之處。
若非明降谕旨。
嚴定章程。
恐地方官力量有所不及。
而為富不仁者。
尤無所畏懼。
仍屬有名無實。
此事着交畢沅、率同江蘭、悉心籌畫。
饬屬詳查。
此等賤買貴賣之田。
核其原價。
勒限聽原主收贖。
其連麥準價之地。
仍令原主收回刈割。
除原價歸還外。
酌量給與一二分利息。
毋許買主圖利占據。
不行放贖。
緻失業之民。
有□山戊不□無田。
坐聽豐年枵腹。
倘有财力不贍。
不能給與本利回贖者。
在買主已獲厚利。
自當于本利十分之中。
酌減三四分聽贖。
方合人情天理。
該富戶等。
同為朕之子民。
亦當各具天良。
乃視人之饑寒以為厚利。
以天理論之。
豈得長享富厚。
甚可畏也。
但遽繩以法。
朕亦有所不忍。
經此次降旨明切谕勸之後。
倘伊等仍思牟利。
不放原主收贖。
或勒取重利。
不肯減價。
則是圖利之民。
怙終不悛。
一經查出。
必當寘之于法。
勿謂朕不教不戒也。
畢沅接奉此旨。
即多行榜示通衢僻壤。
使衆共聞知。
至地方官查辦地畝。
倘有不肖書役吏胥。
從中藉端勒索。
滋擾闾閻。
以緻富戶貧民。
兩受其累。
則是該撫等辦理不善。
一經發覺。
除将本人嚴行懲治外。
必将該撫藩等一并治罪。
畢沅、江蘭、務宜實心籌畫。
妥協辦理。
以副朕惠愛一方災黎。
調燮變通之至意。
○又谕、上年江蘇、安徽、山東、湖北等省。
被旱較重。
民氣未複。
如江蘇之揚州。
湖北之漢口。
安省之徽州等處地方。
商販聚集。
鹽賈富戶頗多。
恐有越境買産。
圖利占據者。
不可不實力查禁。
着将明發谕旨。
鈔寄各該督撫閱看。
倘各該省有似此牟利者。
即行遵照谕旨。
并查閱畢沅原奏辦理。
以副朕惠保如傷至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仍着各将所屬災區。
有無似此賤買漁利之處。
據實覆奏。
○又谕、前欲将富勒渾調往陝甘。
更換福康安。
今富勒渾已獲罪革職。
除将富勒渾獲罪、所降谕旨。
并寄阿桂之旨。
鈔寄福康安閱看外。
一時尚不得更換之人。
福康安暫在甘省多住數日。
為朕辦理該處事務。
候有妥人。
即發往更換。
将此谕令福康安知之。
○是日、駐跸南石槽行宮。
○壬申。
谕、此次由口外來接駕之熱河兵丁等。
着加恩賞給半月錢糧。
○又谕、昨因畢沅奏、豫省連年荒歉。
凡有恒産之家。
将地畝賤價售賣。
山西富戶。
聞風赴豫。
乘機放債。
準折地畝取利。
已明降谕旨。
令畢沅等實力查辦矣。
朕于各省黎元。
視之如子。
遇有水旱偏災。
無不即時赈恤。
俾不緻一夫失所。
數十年廑念民依。
不分畛域。
人所共見共聞。
即如上年山西汾州、绛州、一帶。
偶被旱災。
經欽差大臣梁敦書、差竣回京。
面奏情形。
當即降旨。
饬令該撫農起、确勘災分。
賞給口糧。
以資糊口。
晉省素稱充裕。
而偶有偏災。
即與各處被災省分。
一體亟為赈恤。
朕之愛民。
晉民獨不知乎。
今因河南去□山戊不□被災。
而晉省富戶。
恃其素積多赀。
遂乘中州荒歉。
前往舉放利債。
準折地畝。
而原業之戶。
因救目前之急。
坐失恒産。
其情可憫。
雖遇豐年。
元氣亦不能複。
則其為害甚酷。
試思晉省民人衣食、豈能不出之田畝。
設使該省或遇災荒。
民饑鮮食。
而中州之民。
亦前往乘機圖占地畝。
則災黎無田可耕。
其拮據之狀。
即與河南無異。
朕亦必移治河南之法以治山西。
茲故降旨明切勸谕。
令其減利聽贖者。
蓋以易地則皆然。
而非獨厚于中州之民也。
該富戶等、祇欲壟斷牟利。
而不顧天理人情。
朕此時不遽繩之以法。
且與略朝廷之尊。
即如慈父教子之舉。
不厭再三訓誨。
伊等亦當激發天良。
鹹知大義。
蓋慈父無不愛之子。
為子者亦當仰體親心。
凜遵訓誡。
若經朕如此勸谕。
尚不知悛改。
則是伊等止顧身家。
惟利是圖。
全不知任恤憫災之義。
即與不孝無異。
朕亦無如之何。
必當寘之于法矣。
着将此旨、同昨降谕旨。
寄交伊桑阿刊刻。
遍行榜示通衢僻壤。
使晉省富戶紳衿。
共相愧勵敦勉。
一洗壟斷漁利之習。
并着留京王大臣、傳集籍隸晉省之在京大小官員。
将谕旨宣示。
各令其寄信原籍。
鄰裡親黨。
俾共知警勸。
以示朕救災恤民。
一視同仁至意。
○是月。
兩淮鹽政全德奏、上年因清口築壩蓄水。
鹽船不能入湖。
改由運河外之支河運往。
惟是去冬今春。
臨淮關以上。
溪河淺阻。
舊在瓦埠起旱者。
改在壽州之石頭鋪。
計多陸運一百六十裡。
頗形艱滞。
計所運鹽。
僅供逐月銷售。
未能将本年夏季之鹽運足。
查上年通州場河淺涸。
曾将近河之呂餘二場鹽觔。
暫改江運。
至今存場之鹽。
盡行運出。
今廬州各口岸。
亦俱可通江。
當即饬令該商等、将廬州鹽由運河出瓜州。
徑往沿溪之裕溪口入廬州。
分運各岸。
俟将來上遊水暢。
仍即停止。
嗣後遇有難于接濟之處。
照此權宜辦理。
得旨、甚屬可行。
該部知道。
○河南巡撫畢沅奏、嵩嶽廟中。
舊有配殿四所。
塑泰華衡恒四嶽帝像。
竊思五嶽并尊。
今将四嶽配享。
典禮未協。
且建在二門之外。
尤為輕亵。
查山門外迤南、有空房一所。
堂宇寬廠。
拟移奉神像。
改為五嶽靈祠。
其廟中舊有配殿。
改塑風雲雷雨四神配享。
得旨、甚當。
如所議行。
○貴州巡撫李慶棻奏、黔省錢局鼓鑄。
因從前銅鉛阻滞。
遞壓卯額。
積至四五年之久。
現在所鑄之錢。
尚系四十六年分卯額。
請照四川湖北之例。
将寶黔局現在造報之四十五年分卯錢。
作為四十九年正額。
其四十五、六、七、八等年欠卯。
無庸補鑄。
以後年清年款。
庶不緻再有滞壓。
下部知之。
卷之一千二百五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