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字。
自系麅字之訛。
已用朱筆點出。
此皆緣琅玕不谙文義。
一任庸幕率行繕寫所緻。
此等陳謝之摺。
繕寫舛誤。
尚非緊要。
若遇地方事務。
亦如此漫不經心可乎。
着傳谕琅玕、嗣後于具奏事件。
務宜加意自己檢點。
莫任庸幕疎忽舛錯疎忽尚可。
至于作弊則不可也。
○辛巳。
祈谷于上帝。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奏、盤獲直隸清豐縣人樊永錫、訊系震卦邪教餘黨。
并究出該犯上年閏七月内。
與素識之南樂人張興相遇。
張興令其糾約會衆。
同往大名。
該犯畏懼。
未經前往。
現将該犯解回直隸。
交劉峨審辦等語。
樊永錫既系邪教餘黨。
且經張興相約謀逆。
顯系大名案内夥黨。
自應嚴行根究。
劉峨現在查閱營伍公出。
着傳谕梁肯堂、一俟豫省将該犯解到。
即派委妥員。
迅速解送刑部審訊。
并饬沿途小心管押。
毋緻疎縱。
○壬午。
谕軍機大臣等、閩粵境壤毗連。
台灣賊匪糾衆滋事。
孫士毅接準咨文。
派兵前往。
豫備策應。
及嚴饬各隘口嚴密盤诘。
此系當辦之事。
至孫士毅、系鄰省總督。
止當鎮靜地方。
堵拏逸犯。
豈得輕離省城。
以緻粵東内地民人。
心懷疑惑。
外省各督撫、遇有此等事件。
每以親身前往。
見其急公。
而不權事理之輕重緩急。
孫士毅此時如尚未起程。
即毋庸前往。
若業已起程。
亦即速回省。
○癸未。
上禦奉三無私殿、賜皇子皇孫皇曾孫諸王等宴。
○台灣鎮總兵柴大紀奏、臣于初七日拏獲奸細林馬、訊供賊匪現分水陸兩路。
來犯郡城。
臣相度形勢。
惟鹽埕橋厄要。
随馳往察看。
見賊船數百隻。
浮水而來。
當饬弁兵。
施放槍炮。
打沉小船數十隻。
餘船逃去。
而遍野賊匪萬餘衆又至。
複督兵剿殺。
至初九日、打死數十名。
連日旋退旋來。
我兵奮戰。
斃賊數十名、數百名不等。
生擒十餘人。
俱即正法。
又奏、接台灣道永福劄稱。
鳳邑參将瑚圖裡、于十二日、聞賊欲犯鳳山城。
即帶兵駐劄城外防禦。
十三日、賊匪二千餘名來攻。
瑚圖裡、即督兵攻擊。
轟斃五六人。
賊匪俟其追剿。
乘虛入城。
該參将即縱馬南去。
不知下落。
知縣湯大奎、見賊已入城。
當即自刎。
臣現派澎湖協、及城守兵一千名。
赴南路抵禦。
臣仍駐兵鹽埕。
截拏北路賊匪。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柴大紀與賊打仗。
奮勇得勝。
尚屬可嘉。
北路賊勢蔓延。
鹽埕橋、系水陸扼要之區。
該鎮自應仍在彼督率剿捕。
未便遽回郡城。
以緻賊人踵後。
且南路、既經該鎮派撥澎湖協、及城守兵丁。
共一千名前往。
諒亦足資抵禦。
至林爽文等、辄敢<監-皿立>旗結會。
并用槍炮攻犯城池。
竟屬有心謀逆。
此皆由從前辦理械鬥各案。
該地方官等、止期就案完結。
将就了事。
并未徹底嚴辦。
以緻刁民肆無忌憚。
釀成巨案。
此次惟有痛加誅捕。
以示懲創。
斷不可使一名幸逃顯戮。
但此時不可稍露端倪。
使賊匪自知必死。
負嵎固守。
轉于攻捕無益。
總之助賊者。
即系亂民。
法無可貸。
其不肯從賊、及幫同官軍出力者。
無分漳泉。
俱系良民。
自應一體獎勵。
使賊勢日孤。
易于竣事。
○甲申。
上詣安佑宮行禮。
○禦正大光明殿。
賜朝正外藩等宴。
召左翼科爾沁和碩親王恭格喇布坦、旺紮勒多爾濟、多羅郡王鄂勒哲特穆爾額爾克巴拜、喇什噶勒當、烏珠穆沁和碩親王瑪哈索哈、喀喇沁親王品級多羅郡王喇特納錫第、巴林親王品級多羅郡王巴圖、固山貝子德勒克、奈曼多羅郡王拉旺喇布坦、翁牛特多羅貝勒濟克濟紮布、阿魯科爾沁多羅貝勒阿爾達什第、敖漢固山貝子桑濟紮勒、右翼喀爾喀和碩親王固倫額驸拉旺多爾濟、和碩親王車登紮布、敖漢多羅郡王齊默特噜瓦、阿巴噶多羅郡王喇特納什第、科爾沁多羅貝勒三音察衮、土默特貝勒索諾木巴勒珠爾、翁牛特固山貝子圖扪巴顔、鄂爾多斯固山貝子丹巴達爾濟等、至禦座前賜酒成禮。
○閩浙總督調任湖廣總督常青奏、接署守備陳邦光兩次禀稱、林爽文于十一月二十七日夜。
搶劫大墩營盤。
遊擊耿世文、全軍俱陷。
二十九日即攻入彰化。
知府孫景燧等數十人被害。
複來犯鹿仔港。
并淡水諸邑。
懇請救援。
一稱十八日、賊匪謀犯鹿仔港。
陳邦光傳集義民。
豫先埋伏。
殺賊百餘名。
焚毀賊莊數處。
複于二十日辰刻。
率義民攻襲賊巢。
賊匪退踞烏日莊。
又稱十二日午刻。
督率義民。
抵彰化攻剿。
擒獲僞副元帥楊振國等四名。
殺賊百餘名。
獲馬二匹。
炮位刀械八十餘件。
餘賊逃逸。
将擒獲僞官。
解送泉州候勘。
二十三日、林爽文黨羽陳泮、吳領等燒毀泉粵民莊。
随率義民等追捕。
殺賊三十餘名。
拾獲紅旗器械四十餘件。
該署備、及義民等、奮勇可嘉。
俟查明後、奏請優獎。
至水師提臣黃仕簡、陸路提臣任承恩、均于二十八日放洋。
計期兩三日内。
即可揚帆直達。
谕軍機大臣等、賊匪敢用槍炮。
攻犯城池。
罪大惡極。
不特首惡之父兄妻子。
應行緣坐。
即如現在拏獲之楊振國等四犯。
俱曾受僞職。
并與官兵抗拒者。
亦應一律緣坐。
該犯等系漳州民人。
其家屬想仍在内地。
若此時遽行查辦。
恐漳民聞而生駭。
轉多未便。
着常青、俟楊振國等四犯解到時。
訊明各要犯家屬下落。
密為存記。
俟黃仕簡等、在台搜捕賊匪事竣。
大兵徹回時。
按名查拏辦理。
自無虞其兔脫漏網。
至署守備陳邦光、督率兵民。
殺退賊衆。
并擒獲賊目。
解送内地審辦。
尚屬奮勇可嘉。
着常青于事竣後、查明給咨。
送部引見。
其義民鄉勇等、亦當分别旌賞。
以示獎勵。
至賊匪滋擾鳳山時。
參将瑚圖裡、乘馬追賊。
轉被賊人乘虛撲入城内。
兵丁沖散。
瑚圖裡由南而去。
不知下落。
是該參将之不能抵禦賊衆。
由于兵散。
與臨陣退縮者不同。
此時尚可不治以委城而去之罪。
若該參将能收集兵民。
再行出力殺賊。
則其功罪足相抵。
統俟常青于事竣後、查明具奏到日。
再行核辦。
其知縣湯大奎、雖未能堵賊守城。
但既經自刎。
究屬可憫。
亦應查明議恤。
至黃仕簡、與任承恩、因海洋風色不順。
難涉險輕進。
朕亦不責以遲延。
計此時各路大兵俱已早到。
黃仕簡等、務宜督率兵弁。
分路會剿。
奮勇剿賊。
速奏蒇功。
○順天府行鄉飲酒禮。
卷之一千二百七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