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正月。
乙酉。
上禦正大光明殿。
賜大學士尚書等宴。
○谕軍機大臣等、據明興覆奏、魚台縣拏獲張二小、訊據供出之段姓客人。
年貌俱與段文經相同。
看來必系段文經、劉勤、上年實屬逃至亳州。
現在自仍在亳颍一帶。
及江省境内藏匿。
着傳谕李世傑、書麟、務宜督饬所屬。
購線躧蹤。
實力捕緝。
以期必獲。
即或該犯上年逃至亳州後。
其窩留之人。
見查拏緊急。
知難久藏。
懼幹連累。
任令該犯自戕。
或将伊緻斃。
以飾其窩留之罪。
皆不可知。
然此時如果據實呈首。
轉可寬其從前知情不舉之罪。
但此事僅出示曉谕。
恐愚民無知。
仍不肯首出。
須令該地方官、到處詳悉曉谕開導。
速令呈首。
首出後、并當驗明屍身。
方可完結此案。
此事該督撫既失察于前。
若現在再不能實力查緝。
将來别經拏獲。
審出該犯又在江南颍亳等處藏匿。
恐該督撫不能當此重戾也。
再湖北、江南、二省。
俱與安省毗連。
段文經等、見徐克展被拏。
恐其到案供出。
果由鹽船逃至漢口一帶。
否則又由鳳颍轉至歸德、周家口等處、潛回原籍。
探聽消息。
均未可定。
并着劉峨、舒常、畢沅、李封、嚴饬所屬。
上緊緝拏。
務須跟尋該匪等實在下落。
毋得因日久生懈。
若視為海捕具文。
則劉峨等獲咎滋重矣。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劉峨、李世傑等、并谕明興知之。
○丙戌。
谕曰、王進泰奉職中外。
宣力有年。
近因年逾八旬。
曾經降旨加恩。
準其原品休緻。
賞給内大臣職銜。
給與全俸。
俾得優遊閑居。
并令伊子王柄回京侍餋。
而王進泰旋即溘逝。
殊屬可憫。
着加恩賞給銀五百兩、辦理喪事。
以示優恤老臣之至意。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查例辦給。
○谕軍機大臣等、據陳傑奏、查看統轄漕屬鹽廟五營。
實存火藥。
與冊檔不符。
诘問其故。
皆因歲需硝磺。
不能按期到營。
隻得借動儲備。
又查得鎮屬通州中左右三營。
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三年之硝。
祇有二年到營。
其一年之硝。
三年之磺。
皆未到營等語。
所奏實屬可嘉。
已于摺内批示。
各營火藥。
為兵丁操演之需。
最關緊要。
自應照數實貯。
以資儲備。
況該省沿海地方甚多。
尤應随時查察。
乃陳傑到任未幾。
即查出漕屬、及通州等營。
歲需硝磺。
俱不能按期到營。
以緻借動儲備。
可見該省營務廢弛。
殊不可問。
此項火藥。
系由江甯藩司。
委員采辦。
自應年清年款。
以實軍需。
何以遲玩若此。
着傳谕李世傑、毓奇等即行會同秉公據實詳查。
如系藩司辦理遲延。
不能如期運到。
即将該藩司嚴行參奏。
若藩司已經派委。
而承辦之員。
采運延玩。
即将該委員一并劾參。
倘該藩司及委員等俱系按期采辦。
運送各營。
而營員别有那移短缺情弊。
亦應将該營員據實參奏。
況藩司采辦火藥。
年終俱有報銷。
若并未按期送營。
而年底造報冊内。
已有此項開銷。
若非承辦之員。
私自分肥。
即系以采買價銀。
那移侵用。
尤不可不徹底查辦。
又據陳傑檢查舊案。
内有四十七、八、兩年。
歲需之磺。
系五十年六月間、奉借蘇州軍火局内磺一千九百餘觔。
分給狼标八營配用。
直至五十一年秋間。
采辦之員。
方買回撥還蘇局等語。
看來此事弊端已非一日。
李世傑等、務須逐層嚴究。
核實詳查。
使積弊清厘。
營儲充實。
毋得稍存瞻徇回護之見。
将此由四百裡傳谕李世傑等、并谕陳傑知之。
○又谕、本日據書麟奏、尋常案犯已未緝獲。
分别核記功過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
該省于大名案内徐克展一犯、在亳州藏匿時并未能立時拏獲。
現在段文經、據山東獲犯張二小供出。
亦曾在亳州經過。
該督撫等、迄今并未将該犯緝獲。
可見該省于督緝要犯。
尚不過視為海捕具文。
此等尋常彙奏之事。
祗系空言敷衍。
更不可信矣。
李世傑、書麟、着傳旨嚴行申饬。
該督等、務須督饬所屬。
上緊緝拏要犯。
毋得因日久稍存懈弛。
仍蹈海捕具文。
緻幹咎戾。
○丁亥。
谕、前于十公主指額驸時。
曾經降旨。
俟年及歲。
再将指婚一切禮儀。
着該部查例舉行。
茲公主年已十三歲。
朕之幼女。
生質端莊。
天性敏慧。
溫和笃厚。
朕優愛之。
本年又值及笄吉禮。
着加恩晉封為固倫公主。
所有指婚一切應行禮儀。
該部即查例遵照辦理。
○又谕、向來大學士缺出。
多按資格。
以協辦大學士補授。
劉墉、在尚書中資分較深。
且協辦有年。
本應實授。
惟是上年在熱河時、及回銮後。
曾與軍機大臣等論及嵇璜年老。
若求回籍。
不忍不從。
及曹文埴現有老親。
若求回籍養親。
亦不忍不從。
而皆惜之。
此不過尋常議論耳。
然見嵇璜精力尚未就衰。
在漢大臣中。
最為老成。
且欲留以相伴。
又部院諸臣。
一時乏人。
曹文埴亦屬能事。
故胥遲之。
意軍機大臣。
自不敢以議論之言。
即行宣露。
事隔多時。
嵇璜等亦并未有所陳請。
昨冬召見劉墉、偶曾與之閑論及此、乃次日曹文埴于召見時。
即有告養之奏。
朕詢之軍機大臣。
俱稱并未向嵇璜等說及。
同稱系劉墉在懋勤殿所言者。
朕召見諸臣。
君臣之間。
原如家人父子。
且以劉墉系劉統勳之子。
内廷行走之人。
非不可與聞者。
是以向其論及。
乃劉墉即以告之嵇璜等。
其意不過欲嵇璜聞知請告。
劉墉即可觊觎補授大學士。
似此言語不謹。
此時豈可即以劉墉實授。
以遂其躁進之私耶。
現在尚書中、王傑資俸亦深。
在内廷行走有年。
且現在大學士、軍機處已有滿洲二人。
亦不可無一漢大學士。
王傑、着補授大學士。
所有兵部尚書員缺。
着彭元瑞調補。
其禮部尚書、着紀昀補授。
德保、紀昀、俱屬中材。
王傑着管理禮部事務。
以資經理。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近聞李封年力就衰。
有重聽健忘之處。
恐湖北巡撫事務繁劇。
李封未能辦理裕如。
着傳谕舒常、于到湖北後。
留心體察。
如李封精神尚能周到。
堪以勝任。
即行具奏。
若該撫果系精力就衰于地方事務。
未能辦理妥協。
難以勝任。
亦即據實奏聞。
候朕另行簡放。
○又谕、據書麟奏、搜查亳州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