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二月。
己亥朔。
遣官祭關帝廟。
○谕軍機大臣曰、秦承恩奏、據署鳳翔府經曆陳希賢禀報、盤獲大名府元城縣人王六一名。
查與直隸通緝大名案内。
未獲餘犯王六、姓名籍貫相同。
嚴訊該犯、堅供上年并未回過大名。
現在解赴直隸質審等語。
王六姓名籍貫。
既與大名案内未獲逸犯相同。
明系質證無人。
狡供不吐。
解到時、劉峨自應嚴切究訊。
且該處鄉保地鄰。
俱素所熟習。
易于辨識。
自不慮其稍有諱飾。
如果審訊屬實。
則段文經、劉勤、實在下落。
亦可從此根究。
倘實系無辜。
亦應質審明确。
不可拖累良民。
但此事必須研訊确鑿。
毫無疑義。
方可完結。
若該督不能質對确實。
即将王六解京、交刑部審訊辦理。
再本日劉峨奏、新舊命盜已未完結各案一摺。
此系年終彙奏事件。
該督不過照例具奏塞責。
段文經等要犯。
至今未獲。
且并無消息下落。
此等尋常命盜各案。
更不經心。
所謂一事不可信。
事事皆不可信矣。
着再傳谕劉峨、務饬屬将段文經等、上緊設法查拏。
勿因日久生懈。
俾要犯不能就獲。
緻幹重戾。
○又谕、據徵瑞覆奏、硝磺一項。
例禁私買私賣。
是以兩淮歲需硝磺。
照例由運司衙門、将價銀豫解藩庫。
委員搭辦。
應請嗣後兩淮所用硝磺。
迳由鹽政衙門給批。
令商前赴出産地方采買等語。
所奏亦未免拘泥見小。
此項硝磺。
既由運司豫發價銀。
該委員等不過遇便代為搭買。
且每年采辦。
價止開銷一百一十餘兩。
較之通省各營所需硝磺。
為數不及百分之一。
與營伍軍火。
全無交涉。
其短缺系該藩司及委員等、藉詞卸責。
徵瑞接奉谕旨。
自應将鹽城各營額貯硝磺。
因何短缺。
其中有無弊窦。
并硝磺短解。
由于歲需煙盒之語。
得自何人。
據實明白查參。
辦理方中肯綮。
乃摺内惟恐此事于鹽務幹涉。
鰓鰓然代為聲說。
意存回護。
此究由徵瑞識見不能開展。
見小所緻。
取笑于朕矣。
着再傳谕該鹽政、務遵節次所降谕旨。
逐層指駁。
徹底查明具奏。
嗣後辦理一切。
益當擴充識見。
以期得當。
毋得仍前見小拘泥也。
仍将會同查辦情形。
迅速由驿覆奏。
○又谕、近日李世傑于辦理地方事務。
多有錯誤。
恐究系病後精神恍惚、未能周到所緻。
該督上年冬底。
由清口回江甯。
路過揚州。
徵瑞曾經見面。
且現在會同查辦硝磺虧欠一案。
自必與之會商。
近日李世傑病體究竟如何。
徵瑞在彼目擊。
必得确切。
着傳谕徵瑞、即将李世傑近日精神若何。
是否即能就痊。
于公事不緻贻誤之處。
遇便據實覆奏。
不可瞻顧。
○福建巡撫徐嗣曾奏、水師提臣黃仕簡、于初四日抵鹿耳門。
陸路提臣任承恩、于初六日抵鹿仔港。
皆克期于十三日進剿。
适徐鼎士等兵亦抵北淡水。
三路圍攻。
自必一舉蒇事。
谕曰、此等幺<麻骨>賊匪。
原不過一時烏合。
現在黃仕簡、任承恩、督兵會合搜剿。
自無難立時撲滅。
前因徐嗣曾輕離省城。
恐緻人心疑駭。
曾降旨饬谕。
此時人情大定。
非同前比。
且大兵抵台。
三路圍攻。
賊匪自必四散潰竄。
恐有逃至原籍及内地者。
尤應于各口岸嚴密截拏。
徐嗣曾不妨視其地方緊要。
間一親往各處搜查。
前有旨令李侍堯抵閩後。
即駐劄蚶江。
督辦一切。
常青親自渡台。
督同黃仕簡等、搜剿賊匪。
着傳谕該督等、遵照妥協辦理。
常青抵台後。
即令任承恩迅速馳驿來京。
該提督輕于舉動。
未免迹涉張皇。
然究屬遇事勇往。
尚無不應。
今令其來京。
不過欲面詢台地事宜。
常青可告知該提督。
毋庸心生疑懼。
○庚子。
谕曰、修撰戴衢亨、禦史百齡、均于山西學政任内、失察武生裴泰祥、戕斃多命一案。
吏部分别議以降調。
固屬咎所應得。
但念其究系失察公罪。
戴衢亨、百齡、俱着從寬改為革職留任。
○又谕曰、李世傑奏、查辦各營火藥缺額緣由。
據江甯布政使袁鑒、将運司衙門需用煙盒磺觔。
混同未解鋪磺價值。
一并叙入詳覆。
李世傑即據詳具奏。
請将袁鑒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夫硝磺為軍火所需。
最關緊要。
各營解送缺額。
自系承辦之該藩司、及委員等、采辦遲延所緻。
乃袁鑒率以運司衙門需用磺觔。
牽混具詳。
今據徵瑞奏、兩淮年例所制煙盒等項。
需用硝磺無幾。
向由運司發給價銀。
交委員等遇便代為搭買。
且每年采辦。
止開銷銀一百一十餘兩。
較之通省各營所需硝磺。
為數不及百分之一。
與營伍軍火。
全無交涉。
況現據李世傑查明運司衙門、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三年磺觔價值。
系豫行解司。
年清年款。
并未遲逾。
何以袁鑒以此率混具詳。
顯系藉詞支飾。
為卸罪地步。
李世傑自因病後精神瞀亂。
不能認真查核。
至此事系該藩司專辦。
既遲誤于前。
又複巧飾于後。
其過甚大。
袁鑒系屢經獲罪之人。
朕棄瑕錄用。
擢任藩司。
不思感激奮勉。
其辦事荒唐舛謬若此。
斷不足以勝藩司之任。
亦不值再交部議。
袁鑒着即行離任。
其江甯布政使員缺。
着王兆棠補授。
所遺江蘇按察使員缺。
着康基田補授。
成汝舟着補授淮徐道。
其江甯府知府員缺。
即着袁鑒降補。
仍革職留任。
俟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所有查出各營短缺硝磺。
着袁鑒按照價值。
十倍罰賠。
以示懲儆。
此乃朕格外加恩。
從寬辦理。
若為誅心之論。
則袁鑒獲罪甚重。
豈尚能複邀錄用耶。
袁鑒益當感愧圖報。
痛改前非。
以觀後效。
○谕軍機大臣等、據李世傑彙奏、五十一年承緝盜竊各案一摺。
上年大名案内首犯徐克展、逃至亳州。
經豫省委員緝獲。
張均德一犯。
亦曾在江甯逗留。
被直省委員盤獲。
該督于首逆正犯。
在該處地方經過潛藏。
不能饬屬查拏。
俱系他省緝獲。
則現在所奏尋常盜竊各案。
不過具文塞責。
以一奏了事。
一事不可信。
即百事不可信矣。
李世傑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首犯段文經、劉勤、至今尚未弋獲。
着傳谕該督、務饬各屬上緊緝拏。
毋緻重犯久稽顯戮。
如再仍前疎懈。
恐該督不能當其咎也。
○又谕、現在兩提督厚集兵力。
克期會剿。
自必立時撲滅。
惟前據徐嗣曾奏、黃仕簡到台後。
開炮打死賊匪二千餘人。
賊俱奔逃内山。
而本日藍元枚、亦奏及賊匪竄入内山。
與生番勾結。
将來搜捕需時等語。
内山雖系生番巢穴。
但賊匪窮蹙無歸。
或以賄結。
或以勢脅。
生番容留藏匿。
将來大兵徹後。
潛出滋擾。
尤屬不成事體。
該提督等、務須乘此兵力。
上緊搜捕。
俾盡根株。
以靖海疆。
至賊首林爽文、王芬二犯。
及此外有名頭目。
如經官兵生獲。
即選派員弁。
解京審辦。
以彰憲典。
再前已降旨、令任承恩俟常青抵台後。
即馳驿來京陛見。
詢問該處情形。
其陸路提督、着藍元枚署理。
現在江南提督。
署理有人。
藍元枚俟任承恩回任後。
再回江南本任。
○兵部奏、八旗大臣官員盔甲軍器。
例屆五年請派王大臣點驗一次。
今請于四月内點驗。
得旨、文職七品以下武職六品以下微員盔甲軍械。
嗣後着停其點驗。
其餘應行點驗各員盔甲軍械。
上年秋收。
雖屬豐稔。
但現在物價。
尚未甚平減。
亦着展至明年。
再行奏請點驗。
○辛醜。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肅親王永錫行禮。
○以舉行仲春經筵。
遣官告祭奉先殿。
傳心殿。
上禦文華殿。
講官暨侍班之大學士九卿詹事等、行二跪六叩禮。
分班入殿内序立。
直講官四人。
出就講案前。
行一跪三叩禮。
複位。
直講官德保、劉墉、進講孟子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二句。
講畢。
上宣禦論曰、天與賢則與賢。
天與子則與子。
斯二語也。
以為答萬章之前問、從而為之辭。
則可。
以為示後之繼業、為萬世法。
則不可。
蓋自啟賢繼業之後。
但有與子無與賢之事矣。
其有托于賢而攘竊者。
皆亂臣賊子之流。
非唐虞之所謂禅也。
且天何言哉。
與賢與子。
将命者誰。
以予論之。
天視自我民視。
天聽自我民聽。
民之所與。
即天之所與。
然與子雖為萬世不易之規。
而其敗德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