辄敢轉相糾約。
暗用記号。
奪取财物。
毫無忌憚。
而許阿協等、俱在漳州地方。
被誘入夥。
并未渡台。
可見此等邪教。
閩省内地已有。
尚不止台灣一處。
從來倡教立會。
最易煽惑人心。
為地方之害。
上年大名糾衆戕官一案。
段文經、亦借立八卦會為名。
互相勾引。
遂成逆案。
而閩省匪徒。
公然立天地會名色。
肆行搶奪。
較之大名邪教。
其案更久。
此總由地方官、平時不肯實力查察。
及遇有犯事者。
又不能徹底根究。
以緻姑息養奸。
即如上年台灣楊光勳一案。
所立會名。
即系現經查出之天地會。
乃地方官改作添弟二字。
明屬化大為小。
希圖規避處分。
此次林爽文等滋事不法。
即由從前養癰贻患所緻。
不可不嚴切究辦。
以淨根株。
着該督等、于事定後。
密訪嚴拏。
痛予懲創。
勿再稍留餘孽。
并将三十二年以後。
失察邪教之督撫、及文武大小員弁。
徹底查明。
據實參奏。
其辦理楊光勳一案。
将天地二字。
改作添弟字樣之台灣地方官。
其咎更重。
并着确查嚴參。
以示懲儆。
至許阿協供出勾引入教之賴阿邊等犯。
俱籍隸漳州。
該督等俟台匪辦完後。
即饬屬嚴緝務獲。
訊明黨羽。
按名究辦。
毋任奸徒漏網。
○以工部左侍郎李绶、為左都禦史。
轉兵部右侍郎沈初、為左侍郎。
以左副都禦史吳玉綸、為兵部右侍郎。
○旌表守正捐軀直隸饒陽縣民宋明智妻路氏。
○乙巳。
谕、向來各省承審命盜案件。
遲延者例有處分。
而所逾之限。
有過五月以上者。
亦祇照例議處。
不足以示區别。
嗣後承審之員。
其逾限在五月以内者。
仍照定例辦理。
若再遲至五月以上。
自應加重分别議處。
着交該部另行酌拟處分。
妥議具奏。
所有湖北武昌縣熊之玉、夥劫葉組耀等家衣物一案。
其承審遲延各員。
即照新例辦理。
尋議、向例命盜初參。
遲逾統限。
議以罰俸之後。
若有逾違二參分限者。
即應革職。
其盜案曆限五月、命案曆限七月以上之案。
因尚未逾二參。
故未定有加重議處之例。
請嗣後承審命盜重案州縣官。
于初參限滿之後。
計初參已遲至五月七月以上。
向例罰俸一年者。
今增定予以降一級留任。
其逾二參分限者。
仍照舊例革職。
從之。
○又谕、上年山東司監、及曆城縣、連有越獄之案。
該撫明興、既未能先事防範。
臨時又不能妥速拏獲。
及該犯等竄逸後。
至今尚有七名在逃。
又大名糾衆片□戈戕官一案。
首犯段文經、徐克展等、雖在直隸聚衆滋事。
而八卦會邪教。
在東省單、冠、二縣者居多。
明興疏縱之咎。
已無可辭。
及段文經等、逃至館陶。
又不能即時弋獲。
以緻正犯日久稽誅。
況徐克展一犯。
即系豫省委員在亳州訪拏。
山東亦系鄰省。
明興何以獨不能代為緝獲。
看來該撫于兩案要犯。
始猶望其奮勉補過。
今日久未獲。
該撫又恐懼惶惑。
一籌莫展。
竟至手足無措。
山東地方緊要。
難望其振作有為。
豈可複留巡撫之任。
緻滋贻誤。
明興着來京候旨。
所有山東巡撫員缺。
着長麟補授。
○又谕曰、原任大學士高斌、宣力年久。
伊之子孫。
皆經獲罪。
現在并無服官者。
着将伊孫候補通判高杞、調取來京。
以内務府郎中補用。
以示朕轸念前勞。
眷注舊臣之意。
○又谕、據徐嗣曾奏、接據署侯官縣禀稱、該縣驿夫郭世名、高嶽、遞送總督六百裡奏摺遲延。
究出郭世名、因醉贻誤逃匿。
高嶽、同伊兄高升、裝虎迹扶同捏結。
請将高升、郭世名、高嶽、均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等語。
軍台文報。
關系緊要。
況現值剿捕台匪之際。
軍情尤為機密。
譬如緊急發兵之事。
如是延緩。
豈不緻誤待救者。
此項摺匣、雖現據尋獲。
幸未拆動。
設因遲誤延擱。
緻中途稍有漏洩。
更屬不成事體。
該縣驿夫郭世名、得受高嶽錢文。
應允一人跑遞。
輙敢貪飲。
任意玩誤。
複行逃匿。
情節甚屬可惡。
僅予發遣。
不足蔽辜。
郭世名應按照軍法、着即于該站正法示衆。
至高嶽、同伊兄高升、輾轉尋獲報匣。
尚知畏法。
着照原奏、發往伊犁給厄魯特為奴。
其失察之署按察使淩廣赤、署福州府知府李浚原、均着交部嚴加議處。
徐嗣曾辦理錯誤。
失之輕縱。
亦着交部議處。
○調任湖廣總督仍辦台灣軍務常青奏、賊匪于十二月三十、正月初一等日、分路攻逼郡城。
經鎮道等督率弁兵義勇。
協力剿殺。
斃賊甚多。
又台灣府知府、現饬福州府同知楊紹裘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此次與賊打仗文武官弁、及兵民義勇人等、協力剿殺。
奮勇得勝。
保護郡城。
實屬可嘉。
俟常青抵台灣、于剿捕完竣後。
查明實在出力人員。
分别奏請交部議叙。
所有義民鄉勇。
激發公義。
協力剿賊。
尤堪嘉獎。
僅令地方官分别獎賞。
尚不足以示鼓勵。
着常青于抵台灣後。
查明各義民鄉勇内、如系務農經商生理者。
即酌免交納賦稅。
若系首先倡義紳衿、本有頂帶者。
即開列名單、奏明酌予職銜。
以示優異。
至黃仕簡、任承恩、于正月初四、初六、前後抵台。
迄今已一月有餘。
何以尚未據奏報剿賊消息。
該提督等、系專阃大員。
抵台灣已久。
即待厚集兵力。
克期進攻。
亦應将賊匪情形。
随時奏報。
乃至今總無消息。
所辦何事。
黃仕簡任承恩、着傳旨嚴行申饬。
看來黃仕簡、任承恩、全不谙事理輕重緩急。
且彼此俱系提督。
不相統攝。
竟有互相觀望之意。
于剿捕事宜。
不能得力。
近來常青屢次奏報。
甚有主見。
籌辦一切。
頗合機宜。
此時李侍堯、自己抵泉州。
常青交印後。
即速渡台灣。
督同黃仕簡等、剿捕賊匪。
務将賊首林爽文、王芬、及此外有名頭目。
擒拏解京。
盡法懲治。
不可任其逸入内山。
原任山東按察使楊廷桦、曾任台灣道。
且在閩省年久。
于該處情形。
自所熟習。
其獲咎因監犯越獄。
究非私罪可比。
前已有旨。
交與李侍堯、帶往差遣委用。
現值用人之際。
即着楊廷桦、補授台灣府知府。
仍帶革職留任。
并傳谕常青、俟李侍堯到後。
即令楊廷桦渡台灣接印任事。
○又谕曰、閩省匪徒。
私行倡立天地會。
已閱二十年之久。
在其黨者。
自必随同搶奪。
而被搶者。
豈有甘心隐忍、不行呈控之理。
乃從未見該督有查辦會匪搶奪之案。
若被搶之人。
呈控到案。
該地方官、又何所回護。
竟置不辦。
其故殊不可解。
且事曆多年。
其黨羽必多。
着李侍堯、常青、均俟剿捕完竣後。
李侍堯在閩省内地各屬。
密訪嚴拏。
常青在台灣地方。
即速嚴行搜捕。
毋得稍留餘孽。
仍應不動聲色。
妥協辦理。
并将此會究系起自何年。
該省有無被搶控告。
地方官沉擱不辦之案。
确查參劾。
○又谕、據徵瑞奏、查辦硝磺一案。
已調取江甯、蘇州、兩藩司衙門案卷。
根究遲誤緣由。
現複行催。
俟各卷到日。
會同确查嚴參辦理等語。
所奏殊不解事。
已于摺内批示矣。
此案短解硝磺各營。
皆系大江以北地方。
又系江甯藩司專辦。
一切卷宗。
自皆在該藩司衙門收貯。
徵瑞接奉谕旨。
即應前往江甯。
就近提卷。
會同李世傑、迅速查奏。
辦理方為得當。
即以體制而論。
亦當鹽政往就總督。
斷無總督轉就鹽政之理。
且朕因恐李世傑病未痊愈。
已降旨令徵瑞将目擊該督病體情形。
據實覆奏何以該鹽政此時。
尚安坐揚州。
候提案卷。
并不親身前往江甯。
徵瑞前在長蘆鹽政任内。
朕見伊辦事詳細。
方望其可有出息。
欲資委用。
前閱該鹽政覆奏之摺。
惟恐此事與鹽務幹涉。
意存回護。
已覺其拘泥見小。
今又如此不曉事體。
大失朕期望之意。
豈一得淮揚鹽政。
坐享豐膴遂爾志得意滿不思上進乎。
徵瑞着傳旨嚴行申饬。
并着該鹽政速往江甯。
遵照節次谕旨。
會同李世傑、迅即查明。
據實具奏。
毋再遲延。
自幹咎戾。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
齋戒三日。
○丙午。
谕曰、明興于本省越獄要犯。
及直隸大名滋事首犯段文經等。
不能認真緝獲。
昨已降旨令其來京候旨。
苐念明興獲咎。
因辦理地方事務。
不能振作有為。
尚無大過。
所有刑部右侍郎員缺。
着加恩即令明興捕授。
仍帶革職留任。
八年無過。
方準開複。
○丁未。
祭先師孔子。
遣協辦大學士劉墉行禮。
○福建巡撫徐嗣曾奏、連日接據台灣鎮道具報。
鳳山賊首王啟郎、曾錦等、亦被拏獲。
該鎮道等、又偵知賊匪于三十日、分路來攻。
豫為準備。
殺賊數百名。
遊擊蔡攀龍、複督率兵民。
奮勇截殺。
餘匪逃散。
谕軍機大臣曰、王啟郎、曾錦、系鳳山滋事賊首。
與高文麟等四犯無異。
既經拏獲。
着該督撫等、派員押解來京。
聽候審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