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遊擊蔡攀龍、督率兵民。
奮勇殺賊。
尚屬可嘉。
并着事竣後。
給咨送部引見。
此時各路官兵。
早已齊抵台灣。
賊人望風膽落。
勢必紛紛逃竄。
各口岸巡防堵緝。
尤為最要。
李侍堯于二月初二日、經過杭州。
計日内已可抵泉州。
常青交印後。
迅即前往台灣。
遵節次所降谕旨。
妥協督辦。
總期迅速蒇事。
○戊申。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幸圓明園。
○賜予告大學士蔡新禦紮曰、卿佳否。
聞卿家居。
戒饬族衆。
甚屬安靜。
朕甚嘉之。
所謂身江湖而心魏阙也。
近作數種寄去看。
在朝竟無可與言古文者。
不可阿好徒頌。
據見奏來。
以為何如。
菓乾幾種并寄。
○谕、據恒秀等奏、發往為奴之遣犯楊天植、乘間将伊家主大小五口殺死逃走。
已經拏獲、淩遲處死等語一摺。
已于摺内批示矣。
此等發遣人犯。
俱系減等免死之人。
本屬兇惡之徒。
乃至配所。
益複逞兇肆惡。
忍心片□戈害多命。
可恨之極。
着通饬東三省将軍等、嗣後遇有減等免死發遣人犯。
如不悔罪。
不思守分。
氣質強很。
難以管束使令者。
盡可聽伊主報官打死。
不必論犯罪輕重。
即行結案。
與其容留逞殘。
不若先行消弭。
亦可令此等遣犯。
知所懲戒。
○調山東按察使玉德、為安徽按察使。
安徽按察使馮光熊、為山東按察使。
○己酉。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谕曰、秦承恩奏、拏獲糾夥拒捕、砍斃差役二命之王添德等、審拟分别辦理一摺。
内稱萬東山因毆逼曹曾氏自缢身死。
旋即脫逃。
經白河縣差役嚴得謂緝拏。
緣王添德、素與萬東山交好。
向伊根究蹤迹。
該犯堅稱不知去向。
嗣聞萬東山潛匿該犯家内。
複添派差役往拏。
該役因王添德素有拳勇。
各帶刀棍前往。
王添德即糾約韓老二、張老二等、各執器械抗拒。
該役等畏其兇惡。
不敢拘拏。
王添德複诓令将刀棍撩去。
後反臉欲毆。
差役嚴得謂等躲避。
王添德複喝令張老二等追趕。
将差役李起隆、王魁、用刀砍傷。
先後殒命等語。
州縣遇有緝拏兇犯。
自應遴選幹役往捕。
庶該犯不敢抗拒行兇。
可以立時拘獲。
今白河縣差拏王添德一案。
該役畏懼兇惡。
不敢上前捉拏。
撩去刀棍。
躲避逃跑。
反被兇犯追趕毆傷。
緻斃二命。
此等差役。
怯懦無能。
皆由地方官未能慎選充當。
以緻遇有查拏要犯事件。
不能強幹得力。
于緝捕事宜。
大有關系。
嗣後各該督撫、轉饬各州縣、于選充差役時。
務須加意慎重。
擇其年力壯健者充當。
仍不時留心察看。
不得以退縮庸懦之人。
濫行充數。
庶差遣時不緻贻誤。
方為妥協。
至現在拏獲王添德等三犯之降調縣丞張恒、于積年未獲兇犯。
能留心緝獲。
自應送部引見。
其從前佥差不慎。
以緻該犯拒捕傷差之知縣。
并着查取職名。
送部議處。
餘着該部議奏。
○又谕、稽察上谕處、着添派綽克托。
○又谕、據奎林等奏稱、盟長紮薩克台吉阿克薩哈勒、現在患病。
暫不能痊愈。
前阿克薩哈勒陛見時。
盟長事務。
曾令車淩烏巴什管理。
今仍交車淩烏巴什暫管。
俟阿克薩哈勒病痊時。
仍交阿克薩哈勒等語。
阿克薩哈勒病症現今既未痊愈。
即着解任。
盟長員缺、着車淩烏巴什補放。
令阿克薩哈勒、安心調攝。
○谕軍機大臣曰、黃仕簡、雖系病後。
但身為專阃大員。
既抵台灣。
理應親身帶兵剿賊。
何得僅以派員前往了事。
且彰化縣城。
久經守備陳邦光收複。
而該提督摺内。
何以尚稱令柴大紀前往收複彰化等處。
任承恩由鹿仔港登岸系在北路。
即當知會黃仕簡、分路夾攻。
辦理方中窾要。
乃迄今月餘。
尚無進兵确信。
看來伊二人竟各不相下。
心存觀望。
此即朕于起事時。
不欲令任承恩去之意。
今竟不出所料。
常青不可不迅渡台灣。
督率辦理。
并着常青于到台灣後。
即行秉公嚴查。
如該提督等、實有觀望不前之處。
即當據實嚴參。
不可因已調任。
意存回護、兩可完事。
再任承恩、似此遲延不奏、則該提督、及副将徐鼎士、前後奏守風待渡之說。
亦恐不足信。
并着常青、一并據實查奏。
如該督稍有瞻徇。
将來經朕查出。
即首領亦不能保。
不可不慎也。
至該督雖已調任湖廣。
但此事究系伊在閩浙任内之事。
尤宜督同妥速辦竣。
方可将功補過。
即李侍堯、以現任閩浙總督。
駐劄泉州。
凡台灣剿捕等事。
亦應聽常青就近調度。
協同幫辦。
和衷共濟。
其各弁兵内、如有因常青系别省總督。
呼應不靈。
緻誤機宜者。
該督不妨按軍法從事。
使士卒鹹知儆惕。
現在帶兵大員。
有總兵柴大紀、郝壯猷、普吉保三人。
足以分路剿捕。
着常青于抵台灣後。
留心察看。
若黃仕簡實系病體未愈。
即留于彼處。
亦屬無益。
可令其回至廈門本任調養。
又常青審明賊夥正法摺内。
稱劉實、林天球二犯。
據供并未傷人。
惟攜木棍随同附和等語。
此等叛賊。
豈可複以尋常附和而論。
況該二犯業于審明後正法。
摺内又何必為之聲說。
緻蹈辦常案故套。
着該督嗣後于拏獲逆匪時。
其首要各犯。
仍遵旨派員解京。
其餘各犯。
審明後即一面正法。
一面具奏。
以淨根株。
○又谕、前據常青奏、鹿仔港署守備陳邦光、帶領弁兵。
率同泉州粵省義民。
攻複彰化縣城。
擒獲賊目高文麟等四犯。
又據徐嗣曾奏、鳳山滋事不法之賊首王啟郎、曾錦等、已被拏獲。
賊人于十二月三十日。
來犯郡城。
鎮道親督義民、與遊擊等、分路剿殺賊匪無數各等語。
是彰化縣城。
久經陳邦光等收複。
其鳳山等處。
亦經柴大紀等、派兵分路剿捕。
郡城已無事矣。
何以黃仕簡摺内。
僅稱派委總兵等、分赴南北二路進剿。
恢複縣城。
竟似該處軍情。
全未知悉者。
看來黃仕簡、竟思安坐郡城。
并不親赴各該處督率剿捕。
大屬非是。
提督為專阃大員。
領兵是其專責。
黃仕簡深受朕恩。
現帶兵剿賊。
雖系病後。
理宜奮勉出力。
乃于剿捕事宜。
奏報遲延。
全不得領軍要領。
該提督所司何事。
試思台灣郡城。
經賊人屢次攻犯。
該鎮等當大兵未剿之先。
尚能保護無虞。
焉有此刻又添提督所帶大兵。
轉須協同守禦之理。
豈黃仕簡竟欲以守護郡城為名。
遷延坐視耶。
黃仕簡着傳旨嚴行申饬。
至任承恩由鹿仔港登岸。
即應将該處賊匪情形。
及辦理剿捕事宜。
先行具奏。
乃日久并未據有奏報。
現據常青摺内稱、該提督尚無進兵确信。
探聞現在駐劄彰化等語。
任承恩系自請前往台灣捕賊。
既由鹿仔港一路進兵。
即應督同陳邦光等、上緊追捕殺賊。
并知會黃仕簡、分路會合夾攻。
何以駐守彰化。
漫無籌畫。
其心何居。
任承恩亦着傳旨嚴行申饬。
○又谕曰、李世傑近于地方公務。
辦理頗多舛錯。
恐系病後精神恍惚。
不能照料周到。
該督上年與書麟、同在清江督辦河工。
且安徽距江甯不遠。
其病體精神如何。
書麟知之必真。
兩江總督事務緊要。
着傳谕書麟、将李世傑病體曾否全愈。
現在精神氣體如何。
于地方一切公事。
辦理是否不緻贻誤之處。
據實明白覆奏。
毋得稍存回護避嫌之見。
尋奏、臣與李世傑、同在工所半年。
見其操勞太甚。
步履需人。
而綜理一切。
精神均能周到。
近聞回至江甯。
即操閱各營官兵。
辦理地方事務。
并無贻誤。
本月十三日、複赴蘇松等處、查閱營伍。
且聞近日精神已旺。
報聞。
○庚戍。
谕、昨據黃仕簡奏、派令總兵郝壯猷、柴大紀、分路剿捕賊匪。
該提督在郡城南北沖要處。
堵禦擒捕等語。
所奏殊不詳悉。
又據常青奏、任承恩由鹿港登岸之後。
迄今尚無進兵确信等語。
不知其故。
實屬可疑。
已降旨将黃仕簡、任承恩、嚴行申饬矣。
黃仕簡于賊匪滋事之始。
如果病體未愈。
何妨據實奏明。
即不能親身前往剿辦。
朕必加恩原諒。
乃既經帶兵前往。
又未将病未全愈、不能親往之處奏明。
伊系專阃大員。
即應探明賊蹤。
躬率士卒。
迅速追剿。
何得安坐郡城。
僅以派員分捕了事。
任承恩系自請前往。
更應奮勇出力。
乃于正月初六日。
由鹿港登岸。
迄今月餘。
總未據奏報剿賊情形。
是該提督前此自請前往。
并非踴躍急公。
不過以有此一奏。
可以為後日站腳地步。
是誠何心。
此由伊二人同系提督。
職分相等。
彼此心存觀望。
以緻辦理遲延。
從來行軍之道。
貴于紀律嚴明。
尤貴事權畫一。
而機宜緩急。
總在随時酌辦。
此事初起時。
朕以伊等迹涉張皇。
屢谕令鎮靜辦理。
今該提督等、于抵台灣後。
如此遷延觀望。
朕又不得不嚴加策勵矣。
且彼時水陸兩提督俱奏請前往。
朕即以任承恩不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