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灣。
亦恐水師非其所轄。
呼應不靈。
未免掣肘。
轉于剿捕無益。
但因任承恩、業已登舟配渡并思多一人、或可得一人之益。
是以未令轉回。
今該提督等、竟如此漫無籌畫。
而所帶水陸弁兵。
各顧所轄。
彼此不相統屬。
因而互為觀望。
不能克期竣事。
果不出朕之所料。
設彼時任承恩不赴台灣。
則所調陸路弁兵。
俱聽水師提督統轄調遣。
權歸于一。
或早已奏報蒇功。
亦未可定。
而賊匪不過幺<麻骨>烏合。
又經官兵義民、疊次痛剿。
紛紛逃避。
不敢更肆滋擾。
倘賊人狡猾奸谲。
見弁兵等漸形懈弛。
複乘間侵犯。
豈不轉堕其計。
尚複成何事體。
但現在賊匪未得撲滅淨盡。
看此光景。
究由該提督等、遷延贻誤所緻。
則常青不得不速往督辦矣。
若該提督等仍前延緩。
尚不親率将弁。
實力會剿。
迅速辦竣。
朕于軍務。
賞罰分明。
伊二人豈尚未知。
恐不能當此重戾也。
此旨着由六百裡加緊發往。
傳谕黃仕簡、任承恩外。
并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徵瑞覆奏、查辦硝磺一案。
祗調取江甯、蘇州、兩藩司案卷查閱。
并不親赴江甯。
會同李世傑辦理。
已傳旨嚴行申饬。
本日複據徵瑞奏到查辦情形一摺。
仍安坐揚州。
将該藩司送到案卷。
敷衍陳奏。
并未同李世傑面查。
不料伊糊塗至此。
徵瑞向來辦事。
尚能細緻認真。
乃一得兩淮鹽政。
坐享豊膴。
遂爾志得意滿。
不思上緊。
真所謂利令智昏矣。
又據另片将李世傑上年冬間病後情形、聲叙覆奏。
更屬無謂。
朕之所以詢問徵瑞者。
原謂伊查辦硝磺一案。
早應前赴江甯。
面晤李世傑、會同辦理。
其身體精神。
究竟若何。
必能親見、知其詳悉。
不謂徵瑞接奉此旨。
尚未起程前往。
轉将年前李世傑經過揚州情形。
摭拾具奏。
更不可解。
試思揚州有何可貪戀。
且朕豈能任伊貪戀乎。
徵瑞着再傳旨申饬。
并着該鹽政、即遵照前旨。
速赴江甯。
面見李世傑、将硝磺一項。
究系因何短缺遲延之故。
會同徹底根究。
據實查參。
并将李世傑近日辦事精神。
是否不緻贻誤之處。
一并據實覆奏。
毋得稍有瞻徇回護。
緻幹咎戾。
将此由六百裡傳谕知之。
○辛亥。
谕曰、朱圭現出學差。
所有禮部右侍郎、着謝墉兼署。
○又谕、據郝壯猷奏、奉派帶兵起程到台灣日期一摺。
所奏甚不明晰。
該總兵經總督派令前往進剿逆匪。
既已率領官兵。
于初四日登岸。
自應奮勉出力。
迅速剿捕。
并将賊匪現在情形。
詳悉聲叙。
方得窾要。
乃摺内并未叙明。
祇将起程及行抵台灣日期。
敷衍陳奏。
于剿賊事宜。
全無頭緒。
郝壯猷着傳旨嚴行申饬。
該總兵接奉此旨。
務須奮勇殺賊。
毋得稍有疎懈。
緻幹咎戾。
○又谕曰、台灣賊匪林爽文、糾衆滋事。
現據任承恩奏、台灣府知府孫景燧、彰化縣知縣俞峻、鹿仔港巡檢馮敏宗、同時被害。
各将印信。
令家屬呈繳等語。
孫景燧等、守禦城池。
猝被片□戈害。
殊堪憐憫。
俱着交部從優議恤。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任承恩奏到派撥官兵、于鹿仔港一帶。
焚毀賊莊。
擒殺匪夥一摺。
所辦雖略有頭緒。
但殺賊甚少。
前經降旨。
谕令任承恩、俟常青到台灣後。
即馳驿來京陛見。
但此時任承恩正在帶兵剿捕。
着常青于到日、察看情形。
如果任承恩奮勉得力。
即令其在彼率領将弁。
追捕賊匪。
以期迅速蒇事。
若伊在彼不甚得力。
即據實具奏。
仍遵照前旨。
饬令赴京陛見。
候朕面詢一切。
現在該處領兵大員。
尚有總兵柴大紀、郝壯猷、普吉保三人。
足資帶兵剿捕也。
○又谕、據任承恩奏、派兵分路進剿。
共有千四百名。
又有鄉勇等、幫同剿捕。
而所殺賊人首級。
割取耳紀。
為數甚少。
前此署守備陳邦光、以微末員弁。
尚能督率兵民。
多殺賊衆。
并擒獲要犯高文麟等四名。
出力可嘉。
任承恩等、轉不及該弁。
甯不知愧乎。
現在賊衆既分屯諸羅縣城、及鐵線橋地方。
黃仕簡、任承恩二人。
務宜親督弁兵。
南北夾攻。
以期一舉集事。
勿再遲延。
至摺内所稱、各莊生監義民人等、擒獻賊目。
并呈繳逆渠王芬首級一顆。
此等擒獻賊匪之生監義民。
如官兵未到之先。
本未從賊。
及見官兵到彼。
即擒賊來獻。
自應優加獎賞。
若先被賊逼脅。
觀望附從。
後見官兵勢盛。
懼而擒獻。
隻可免其治罪。
不得令其幸功。
着常青于到台灣後。
查明分别核辦。
至林爽文、王芬、系此案首犯。
今王芬雖已殲斃。
若林爽文複臨陣被戮。
或情急自片
□戈。
轉使首逆幸逃憲典。
無以示懲。
着常青于到台灣時。
務使設法将林爽文生擒解京。
方為妥善。
其呈出之王芬首級。
并着覆驗明确。
查明系何人所殺。
若此時不能詳加辨認。
設将來又有王芬其人。
尚複成何事體。
該督不可不慎也。
劉志賢。
身充書吏。
竟敢受賊僞職。
公然到任。
實屬罪大惡極。
凡應行緣坐者。
一概不可寬宥。
該督于訊供後。
一并派員妥速解京。
至拏獲乘機搶奪之楊禮等十一犯。
雖已挑斷腳筋。
但該犯等輙敢乘機搶奪。
騷擾良善。
即與賊匪無異。
僅以挑斷腳筋完結。
不足示儆。
并着常青查明搶奪屬實。
即将該犯正法示衆。
再據黃仕簡奏、欲殲其渠魁。
必先散其黨羽等語。
所奏非是。
此等辦法。
或因起事之初。
兵少賊多。
為一時權宜之計則可。
今軍威壯盛。
自應趁此兵力。
蕩洗賊巢。
勿使轉留餘孽。
若黨羽既散。
将來如何按名究辦。
況大兵一徹。
賊夥散而複聚。
豈不更煩兵力。
此皆伊等平日将就完案之見。
此次林爽文等、糾衆滋事。
即由從前姑息養癰所緻。
今該犯等肆逆至此。
豈可不殲戮淨盡。
以絕根株。
且現據任承恩奏、賊人勾結内山生畨。
日出滋擾。
可見賊人自知罪在必死。
負嵎煽聚。
非痛加剿洗。
勢必仍行肆擾。
現在兵力既盛。
亦不難将所結之生畨等、一并剿辦。
上年片□戈害同知潘凱一案。
即系生畨滋事。
倘能趁此翦除。
将來内山等處。
俱成熟畨。
不更一勞永逸乎。
着傳谕常青、即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相機妥辦。
總以剿賊務盡。
勿留後患為要。
○命原任湖南按察使姚頤、在尚書房行走。
○予故阿巴噶輔國公齊巴克紮布、緻祭如例。
○壬子。
谕、此次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謀逆。
到處搶掠。
義民鄉勇人等、同官兵奮勇殺賊。
守禦郡城。
甚屬可嘉。
業經降旨。
令該督等查明優賞。
惟念逆匪滋事之初。
經過地方。
百姓田廬牲畜。
被其蹂躏、及被賊遷徙流離者。
殊為可憫。
亦宜一體加恩。
普施惠澤。
所有台灣府全屬五十二年應徵地丁錢糧。
悉行蠲免。
以副朕優加轸恤之至意。
并着該督撫、接奉此旨。
即行謄黃遍谕各處。
該部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常青奏、接據陸路提督咨報剿賊情形一摺。
皆系任承恩業經奏聞之事。
何用六百裡加緊。
徒勞驿站。
林爽文系此案首犯。
必須生擒解京。
盡法懲治。
方足以伸國法而快人心。
據稱、該鎮訪聞林爽文被炮打傷之語。
畢竟有何确據。
大裡杙等處。
即系賊人巢穴。
林爽文又逃往何處。
若因林爽文有被炮打傷之語。
将弁等不能将首犯生擒。
或又捏報因傷身死。
希圖将就完結。
緻首逆重犯。
幸逃顯戮。
設将來又有林爽文複出。
非獨黃仕簡、任承恩、罪無可寬。
即常青亦恐不能當此重戾。
至王芬一犯。
據義民等将首級呈繳。
亦恐不足深信。
昨有旨着常青等、确查覆奏。
若此時未經驗明确據。
将來他處又有王芬其人。
一經發覺。
惟常青等是問。
○又谕、前因孫士毅接準閩省咨文。
立即調發弁兵。
親赴潮州。
不過見其遇事急公。
而不權事理之輕重緩急。
且恐粵東内地民人。
心懷疑惑。
是以降旨饬谕。
現在黃仕簡、任承恩、齊抵台灣。
分路進攻。
賊匪四散逃竄。
各莊生監義民。
擒獻賊目賊夥。
并割取賊渠王芬首級呈繳。
大兵合剿。
餘黨自可即日蕩平。
此時大局已定。
孫士毅又當親往稽查彈壓。
況惠潮民人。
入天地會匪者不少。
其從外竄逃入境。
及内地勾引入會之人。
均應逐一搜捕。
不留餘孽。
若孫士毅往來督緝。
豈不較總兵彭承堯、及道府等、更為有益。
乃該督率行回省。
全不知事體緩急。
因時制宜。
何以拘泥錯謬若此。
着傳旨申饬。
該督接奉此旨。
即仍往潮州一帶。
督率辦理。
○癸醜。
調盛京禮部侍郎宗室宜興、為盛京戶部侍郎。
兼管奉天府府尹事務。
吏部右侍郎宗室玉鼎柱、為盛京禮部侍郎。
兵部左侍郎瑪興阿、為吏部右侍郎。
以署正白旗蒙古副都統海甯、為兵部左侍郎。
卷之一千二百七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