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
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五十二年。
丁未。
二月。
甲寅。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常青奏、黃仕簡等、帶兵登舟、開駕以後。
屢被風信阻回。
朕當即于次日清晨。
齋心默禱。
叩天虔告。
以祈神佑。
嗣據該督節次奏報。
風水順利。
所帶官兵船隻。
于二月初二、初六、等日。
先後俱抵台灣克期進剿。
可見誠敬感孚。
聿昭靈佑。
朕欣慰之餘。
益深寅凜。
着李侍堯即親詣天後宮虔申報謝。
以答神庥。
○旌表守正捐軀湖南桂陽縣民李得臣妻朱氏。
○乙卯。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福建陸路提督任承恩奏、探知林爽文、因聞鹿港将有兵到。
恐大裡杙失去。
随領衆繞回内山。
當即派員帶兵分路至馬鳴山埔心莊、一帶防禦。
二十二日至柴坑仔遇賊。
官兵施放槍炮。
殺賊數十名。
嗣因天晚徹兵。
賊匪沖圍突出。
千總葉榮等、奮勇抵禦。
被傷陣亡。
我兵并力格殺。
賊衆潰散。
水師提督黃仕簡奏、據總兵柴大紀咨報。
正月二十一日。
在外山部竹地方。
生擒僞将軍廖東一名。
餘賊二十一名。
二十二日。
于田洋拏獲僞軍師侯辰一名。
番婦八十二名。
斃賊甚多。
并奪獲槍炮馬匹等項。
守備邱能成、攻開城門。
将城内賊匪。
搜拏淨盡。
又總兵郝壯猷咨報、二十一日。
派員在西園莊地方。
三路夾攻。
斃賊三百餘名。
并将賊巢數百間。
盡數焚毀。
福建巡撫徐嗣曾奏、現在兩提臣分投剿賊。
自可立就殲滅。
此時沿海各口。
尤宜防範。
已饬派員弁。
實力截拏。
以防竄逸。
谕軍機大臣曰、任承恩既探知賊首林爽文、潛回巢穴。
自應多帶弁兵。
親往擒捕。
乃分派遊擊都司等、零星堵禦。
殺賊甚少。
而千總葉榮等、轉被賊槍傷陣亡。
更屬不成事體。
從來行軍制勝。
合則勢強。
分則勢弱。
況閩人性本剽輕。
若令零星打仗。
輕于嘗試。
轉恐挫失氣餒。
朕屢降谕旨甚明。
任承恩豈不知之。
而乃輕分兵力。
以緻損失威重乎。
前此署都司易連、署守備陳邦光、以微末員弁。
尚能督率兵民鄉勇等、多殺賊衆。
收複鹿港、彰化、竹塹等處。
任承恩到彼後。
惟就已得之處。
駐劄觀望。
僅以派員堵禦了事。
是誠何心。
任承恩着嚴行申饬。
至黃仕簡、前此所奏南北二路。
殺獲賊匪情形。
亦系接據總兵柴大紀、郝壯猷咨報。
并未躬率士卒。
迅速追剿。
黃仕簡所辦何事。
大非向日嘉予期望之意。
亦着嚴行申饬。
伊二人俱不免遲延觀望。
而任承恩為尤甚。
恐于剿捕不能得力。
常青速渡台灣。
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實力督挐以期一舉蒇事。
朕于軍務。
從來賞罰嚴明。
其奮勇出力者。
必優加甄錄。
而畏葸退縮者。
亦必重治示懲。
黃仕簡、任承恩等、甯未聞知。
豈可自蹈重愆。
以緻百身莫贖乎。
并着常青詳悉谕知該提督等。
俾各知儆愓。
以期帶罪圖功。
奮勉集事。
○又谕曰、賊匪廖東、侯辰、俱受林爽文僞封名号。
看來賊匪林爽文、肆逆不法。
或竟有自稱為王。
及僭立年号之事。
林爽文膽敢糾衆戕官。
占奪縣城。
已屬罪大惡極。
若果有此等僞僭名号。
該督即應據實奏聞。
正可明正其罪。
無所用其諱飾也。
所有現獲之廖東、侯辰二犯。
着即派委妥員。
解京審辦。
守備邱能成、奮勇當先。
攻開諸羅城門。
并将城内餘匪殲盡。
甚屬可嘉。
着該督于事竣後。
送部引見。
此次柴大紀、于官兵未到之先。
能督率兵力。
竭力守禦郡城。
現在帶兵赴北路搜剿。
又能多殲賊衆。
收複縣城。
并生獲要犯。
甚屬出力。
着常青抵台灣後。
先行嘉獎。
惟是台灣系該鎮專管地方。
今有此賊匪聚衆不法之事。
該鎮本有應得之咎。
若能及此時勇往剿捕。
豈止可以将功抵過。
朕必将伊從優議叙。
至任承恩、正值年富力強。
且自請前往剿賊。
乃亦逡巡觀望。
并着常青到彼。
察訪實在情形。
如任承恩尚知出力。
或有需該提督在彼協剿之處。
即令任承恩暫留台灣。
随同搜捕。
俟事竣後。
再核其功過。
據實具奏。
倘于剿捕不能得力。
即遵照前旨。
一面令其來京陛見。
一面據實參奏。
常青固不必因有此旨。
過事吹求。
亦不可稍存瞻徇回護。
緻令幸免。
其功過大概。
朕已知悉。
常青亦不能欺朕為好人也。
○又谕、前因台灣賊匪滋事之初。
督臣既經前往泉州駐劄。
該撫自當在省靜鎮彈壓。
乃徐嗣曾有前往閩安之奏。
是以降旨申饬。
今台灣賊匪。
業經兩提臣會兵搜剿縣城早經收複。
賊匪紛紛潰散。
大局已定偷越内地餘匪。
正複不少。
則此時情形。
又與前日不同嚴拏逸匪。
最為緊要。
該撫又應往來沿海各口岸。
親自督率擒拏。
不使一名漏網方合機要。
況省城距廈門一帶不遠。
就近往來。
仍可回省辦理一切。
兩不緻誤。
乃徐嗣曾拘泥前旨。
将搜捕餘匪等事。
僅委之文武員弁。
該撫轉安坐省城。
何總不知輕重緩急若此。
徐嗣曾、着再傳旨申饬。
該撫接奉此旨。
即速赴海口一帶。
親自往來查察。
将偷越餘匪。
嚴密截拏。
勿稍留餘孽。
○丙辰。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上命皇十五子颙琰祭孝賢皇後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玉泉山惠濟慈佑龍王之神。
○上詣安佑宮行禮。
○谕曰、喀喇沁親王品級多羅郡王喇特納錫第、宣力有年。
辦理盟長及圍場事務。
俱屬妥協。
今赴五台瞻禮後病故。
朕心深為轸惜。
着加恩賞銀五千兩。
辦理喪事。
仍派奏蒙古事侍衛伯伍彌烏遜、赍賞經被。
馳驿前往奠醊。
仍着該地方官、備辦人夫。
照料起程。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藍元枚、徐嗣曾奏到各摺。
皆系常青、黃仕簡等、業經奏到之事。
乃各用六百裡馳奏。
徒勞驿站。
甚屬無謂。
嗣後各提督等、拏獲逸犯等事、應行奏聞者。
仍令專摺具奏外。
若不過接準台灣提鎮、咨報搜剿情形。
業經督臣提臣馳奏者。
均無庸重複聲叙。
由驿奏報。
以省煩擾。
至常青此時。
自己親渡台灣。
督率鎮将等、實力搜剿。
但常青已經調任湖廣總督。
今以欽差前往督辦。
一切題升調補。
若專俟本省總督李侍堯辦理。
則所統将弁等、見常青不能專主。
或心中以為即奮勉出力。
亦不能即邀拔擢。
未免稍生懈怠。
着傳谕常青、現在台灣将弁。
被賊戕害。
多有懸缺未補者。
常青到彼。
即應于剿賊弁兵内。
核其實在出力者。
官則酌予升擢。
兵則拔補千把。
一面具奏。
一面知會李侍堯。
俾常青得有事權。
以便策勵将卒。
呼應較靈。
可期迅速集事。
○以鑲黃旗漢軍參領崔承玉、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丁巳。
谕曰、福建台灣逆匪林爽文等、聚衆滋事一案。
節經該提鎮等奏報剿捕情形摺内、據稱賊匪蜂擁團聚。
各有萬餘及數千不等、竟似現在賊衆。
已不下數萬。
而所奏每次打仗殺賊之數。
或稱數百或稱無數。
又似被殺之賊。
已不下數千。
賊人倉猝起事。
其糾約黨羽。
及沿途被脅入夥者。
何能即至數萬之多。
此必綠營将弁。
畏懼無能捏詞多報。
既可掩其恇怯。
又可藉以冒功不知被殺之賊。
俱有首級耳記屍身可驗。
而黨羽之多寡。
将來生擒林爽文等、亦無難根究确數。
着常青于剿捕事竣後。
務将所報賊數。
與所殺所拏賊數。
詳細核查。
據實具奏。
毋任朦混。
至林爽文等攻犯城池。
戕害官民罪大惡極。
不特首要各犯。
罪應寸磔。
而入其黨夥者。
均屬法無可貸。
但現在賊衆。
雖未必如該提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