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孫士毅奏、閩省拏獲台匪楊詠等、供出天地會根源。
起于廣東和尚洪二房、及朱姓人。
前經浙閩督臣常青咨會查拏。
嗣将許阿協等訊供。
俱不能據實指出。
而楊詠所供之後溪鳳花亭亦尚未能查出。
現在惠來海口。
又盤獲閩省漳州陳孟琴等七名。
恐亦系會匪黨羽。
其許阿協等犯。
應暫緩解京。
以備質訊。
報聞。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上年大名匪犯。
糾衆戕官一案。
首犯段文經等、現今尚未就獲。
前據長麟面奏。
各省緝拏。
過于嚴緊。
轉恐該犯畏懼。
潛匿不出。
即窩留之家。
亦不敢輕于出首。
必須不露形迹。
外似遲緩。
密為躧緝。
或可得其實在下落等語。
此言似有所見。
該撫此時已經到任。
如何饬屬設法密行查緝。
曾否得有段文經等蹤迹。
再上年東省兩次、越獄人犯。
尚有七名未獲。
亦當一體照此辦理。
方可速期就獲。
着傳谕長麟、即将到任後如何設法查拏各犯情形。
據實覆奏。
○又谕曰、何裕城奏贛南道吳承緒幕友蔡甫亭、撞騙貢生吳成绂銀兩。
據該道自行訪禀。
其中恐有通同容隐情事。
請将吳承緒革職。
提犯嚴審等語。
已降旨将吳承緒革職。
交該撫審辦具奏矣。
吳承緒身為監司大員。
容留蔡甫亭在關辦事。
任其出入署内指名撞騙。
已屬非是。
今雖該道自行訪禀。
但此案系五十年九月之事。
何以遲至年餘。
始行訪拏禀究。
自系蔡甫亭在該道署中。
劣迹甚多。
或已經發覺。
恐人告讦。
不能隐瞞。
始捏稱自行訪聞。
希圖規避處分。
且其中難保無通同婪索情事。
着傳谕何裕城、即親提犯證。
徹底根究。
确審定拟具奏。
○又谕、前據巴延三奏、于藍田縣地方。
盤獲貌似段文經之許魁一名。
解直質審。
因令軍機及刑部司員。
帶同王成功、迎赴前途認識。
茲據福康安奏、在徐溝縣地方。
适遇該員等押犯到彼。
當即提訊。
據供實系許魁籍隸安徽于四十三年。
前往陝西找尋親戚。
因貧難度日。
沿途求乞。
本年正月行至藍田。
即被拏獲。
畏刑誣認等供。
質之王成功、亦稱并非段文經。
但恐其中或有隐瞞情斃。
仍饬委員解赴直隸。
再行認識等語。
段文經一犯、系大名案内首逆。
節經降旨。
令各督撫上緊緝拏。
迄今日久未獲。
經陝西盤獲貌似該犯之許魁。
解直審辦。
現雖認明并非段文經。
但系狀貌相似。
查拏究系急公。
若因此即治該員等以誤獲之咎。
恐地方官畏懼處分。
疎于盤诘。
果遇該犯。
轉緻兔脫漏網。
于緝捕更屬無益。
所有誤拏許魁之藍田縣知縣等、俱着福康安不必因此饬誡。
仍令其上緊留心緝捕段文經劉勤為要。
并傳谕各督撫、設法躧緝。
嚴行查訪。
務得真犯蹤迹。
或不露形迹。
外似遲緩。
使該犯不複畏懼深藏。
或敢潛出。
即易于蹤迹。
無難立時就獲。
亦密緝要犯之法也。
至許魁供稱籍隸安徽。
而口音不似或系大名案内餘犯。
亦未可定。
并着劉峨、于陝西委員解到時。
即着該員小心管押。
解送刑部。
再行質審辦理。
将此各谕令知之。
○予故喀爾喀紮薩克輔國公巴克巴紮布、緻祭如例。
○庚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遣官祭賢良祠。
○谕、據李世傑徵瑞奏查明營伍硝磺缺額。
實由采運稽遲。
請将三十六年以後辦磺遲延、四十六年以後辦硝遲延之曆任江甯蘇州各藩司、交部嚴加議處一摺。
硝磺為軍火要需。
我國家武備修明。
戎行整饬。
凡遇臨敵制勝。
尤藉槍炮為利器。
必需平時操演精熟。
方能所向無前。
即如京師健銳、火器等營。
按期每日操演。
需費硝磺甚多。
而各直省營伍。
亦皆按期操演。
是采辦火藥。
為兵丁練習之需。
最關緊要。
斷無因多費硝磺。
遂停止操演之理。
且各省俱經委員采辦。
未聞缺額。
何獨江南遂形短绌。
至李世傑前奏硝磺不敷。
由于歲需煙盒之語更無是理。
硝磺系自然之利。
鋪戶制造花爆售賣者甚多。
即如京城、每遇除夕元旦燈節。
居民所放花爆。
晝夜喧阗。
不可勝計。
又如江浙等省。
商賈輻辏之區。
售賣花爆。
何止數千百萬。
與營伍軍火。
有何關涉。
若果于軍器所儲有礙。
朕必早降旨禁止民間花爆矣。
況現據李世傑等奏、江蘇通省各營。
歲需硝磺八萬九千餘觔。
而匠鋪硝磺。
每年約需十七八萬、或二十餘萬斤不等。
其數倍于營伍。
可見民間所用花爆。
需費硝磺。
無礙軍火。
已與該督前奏。
自相矛盾。
至兩淮年例。
歲進煙盒七架。
大小爆竹一萬。
所需無幾。
前據徵瑞查明。
每年采辦。
止開銷銀一百一十餘兩。
較之通省各營。
及匠鋪所需硝磺。
為數不及百分之一。
即内府花爆作。
每歲開銷。
僅需硝磺一千餘觔。
其數較之江蘇匠鋪。
亦不過二十分之一。
而謂硝磺不敷。
由于煙盒。
有是理乎。
明系承辦之藩司等、采運遲延。
創為此語。
以為卸罪地步。
豈能上而欺朕。
下而惑衆。
而該督不以為怪。
轉以此牽涉聲叙。
其過甚大。
但該督既有此奏。
轉不值以年例所需。
緻伊等得有藉口。
所有兩淮每年例進煙盒爆竹。
着即行停止。
京城花爆作。
何所不可。
至該藩司等采辦遲延。
托詞支飾。
李世傑冒昧陳奏。
均應重治其罪。
但恐外間無識之徒。
不知伊等贻誤軍火。
妄謂摺内牽涉煙盒聲叙。
以緻獲咎是誠全無人心者。
不得不反覆剀切曉谕。
此案袁鑒系屢經獲罪。
加恩錄用之員。
乃敢如此巧為诿卸。
最為可惡。
前經降補知府。
尤不足以蔽厥辜。
着即革去頂戴。
仍留知府之任。
三年不準支食廉俸。
李世傑、本當照部議革任。
但念其平日辦理地方事務。
尚屬留心。
且究因病後精神昏瞀。
未能認真查核所緻。
着從寬免其革任。
亦三年不準支領養廉。
至蘇松各營硝磺。
既有缺額。
操演時、又将儲備火藥動用。
蘇州藩司亦有遲延。
闵鹗元身為巡撫。
豈竟毫無聞見所司何事。
何以并未查辦。
着明白回奏。
所有三十六年以後辦磺遲延、四十六年以後辦硝。
遲延之曆任江甯蘇州布政使、着交部嚴加議處外。
并着照各營短缺硝磺例價。
各令十倍罰賠。
以示懲儆。
餘俟該督等查送職名到部。
一并議處。
經此次查辦之後。
各營火藥。
務須嚴饬委員。
采買足額。
迅速解營。
年清年款。
若再因循遲玩。
朕必照贻誤軍需之例。
重治其罪。
決不稍為寬貸也。
陳傑據實直奏可嘉。
着交部議叙。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曰、工部奏、湖廣、江西、造辦撥船。
所開物料夫價。
與例不符。
應令據實删減。
再行核銷等語。
固屬照例辦理。
但念前年湖廣适遇歲旱歉收。
一切木料匠工。
未免昂貴。
且辦理尚為迅速。
江西省承造船隻。
亦能妥速完竣。
所有該二省請銷撥船價值銀兩。
着加恩準照該督撫等所題核銷。
○谕軍機大臣等、大名案内首犯段文經等、至今未獲。
節經降旨。
令各督撫上緊躧緝。
前據狹西省奏報、盤獲貌似段文經之犯。
特派司員帶同王成功迎赴前途識認。
又非段文經。
是該犯尚無實在蹤迹。
因思上年該犯等、曾有逃上鹽船及往武當、漢口之信。
此時直隸、山東等省查拏緊急。
不緻潛匿。
或竟由鹽船。
逃往漢口或竄入武當山藏避。
均未可定。
徐克展一犯。
系毛師沆在亳州訪獲。
尚屬能事。
着傳谕畢沅、仍密饬該員。
帶同眼目前赴漢口、武當山一帶及各鹽船上。
不露形迹。
設法購線查拏。
若該員果能再将段文經、劉勤、盤獲。
朕必破格加恩升擢該員不可不倍加奮勉也。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曰、總兵柴大紀、督率官兵義勇。
保護郡城。
最為出力可嘉。
郝壯猷在南路一帶。
督兵攻剿。
殺賊多人。
亦屬認真奮勉。
自應酌量加恩。
以示獎勵。
着常青查明該鎮等、如未經賞過花翎。
即傳旨加恩賞戴。
令其益加奮勵。
各帶官兵。
分投剿捕。
以期迅速蒇事。
至黃仕簡、任承恩、并不親臨行陣。
贻誤事機。
已降旨令常青查明。
即行參奏解任。
将水師陸路提督印務。
交與柴大紀、郝壯猷、暫署常青務須飛渡台灣。
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督率柴大紀等、分帶官兵。
相機妥辦。
黃仕簡、任承恩并着先即摘去花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