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普貼謄黃。
俾全郡民人。
共知感激。
倍加奮勉急公。
以副朕優獎義民。
有加無已之至意。
該部即遵谕行。
○又谕曰、福建水師提督藍元枚、于台灣逆匪林爽文、糾衆滋事以來屢經統領将弁。
奮勇直前剿殺逆匪。
并籌畫一切。
皆有條理。
特降旨授為參贊。
以示獎勵。
昨據藍元枚奏、染患痢症。
屢次力疾統兵。
勇往堵剿。
複降旨賞給大小荷包。
用昭體恤。
方冀速就痊愈。
迅奏膚功。
以承恩叙。
茲據李侍堯奏、藍元枚于八月十八日病故。
聞之深為憫恻。
藍元枚、着贈太子太保。
并賞銀一千兩。
以示朕轸念勤勞。
優恤戎臣之至意。
所有應得恤典。
着該部察例具奏。
是日、駐跸中關行宮。
○壬申。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已屢經有旨、令其速赴鹿仔港。
決策制勝。
況藍元枚平日在彼督率調度。
雖有條理。
究不敵福康安、海蘭察、二人之智勇兼濟。
且藍元枚所轄将弁等、亦遠不如舒亮、普爾普等之久經行陣。
奮勇可恃。
加以巴圖魯侍衛章京等百餘人。
骁勇趫捷。
俱可一以當千。
福康安統領如許勇将勁兵。
又當賊匪猜疑渙散之勢。
何堅不摧。
何險不破。
又何所疑畏。
稍有瞻前顧後之見耶。
且朕前派福康安等前往督辦時。
初不料藍元枚猝有疾病。
不能辦理軍務之事。
而藍元枚今忽因染病。
遂至不起。
設非早派福康安等前往。
則鹿仔港一路。
統率竟至無人。
其勢必至掣肘。
今甫有藍元枚身故之信。
而福康安已即日可抵鹿仔港。
督率籌辦。
又值新調官兵雲集。
士氣振作。
壁壘更為一新。
此即上天嘉佑。
默牖朕衷。
于端倪未兆之時。
而有先事豫籌之計。
朕實感謝天恩。
默深慶慰。
即以此事會而論。
實屬機宜湊合。
已有成功先兆。
諒此幺<麻骨>草竊。
又有何伎倆。
能久延殘喘。
負嵎抗拒乎。
福康安尤當堅持定識。
乘機鼓勇。
以期迅奏膚功。
副朕委任。
免安徽無為、廬江、定遠、鳳陽等四州縣、乾隆五十一年分水災學田額賦有差。
○是日、駐跸避暑山莊。
至己卯皆如之。
○癸酉。
谕軍機大臣曰、山豬毛粵東義民。
聞知賊匪滋擾。
公議挑出一千三百餘人。
俱各安頓家室。
随同官軍打仗殺賊。
随營報效。
實屬義勇可嘉。
自應優加撫獎。
令其殺賊立功。
所有總理此事之舉人曾中立、着常青等查明。
如系文舉人、即酌量賞給文官。
若系武舉人、即賞給武弁。
如果人才可用。
即予以實缺。
亦無不可。
此外義民中尚有充當頭目隊長者。
亦着查明量給頂戴。
以示獎勵。
俾伊等倍加感奮。
踴躍從事。
以廣招徕。
至藍元枚病故。
普吉保正應激勵将弁。
督率兵民。
悉心籌辦。
奮力自效。
乃轉移咨常青等、派撥大員。
前赴鹿仔港。
試思普吉保身系總兵。
豈非大員。
于剿捕賊匪。
甯非伊分内之事。
即使提督印信。
不敢擅用。
亦豈得旁觀坐視。
一籌莫展。
看來普吉保竟沒志氣。
将來在彼恐屬無益。
即總兵亦不能勝任。
徒令坐享俸廉。
不足示儆。
俟事竣後。
福康安即饬伊回京候旨。
令其前往新疆換班。
以贖前愆。
又谕曰、藍元枚、所有應襲輕車都尉雲騎尉世職。
着伊長子藍誠、即行承襲。
仍俟百日服滿。
該督咨送到部。
帶領引見。
用昭優恤勤勞。
有加無已至意。
○又谕、據常青等奏。
台灣府知府楊廷桦、現已病故。
所遺員缺。
暫委海防同知楊廷理署理等語。
楊廷桦、自抵台灣任事後。
于一切堵禦巡防、及經理糧饷等事。
均屬奮勉出力。
楊廷桦、着給還布政使原銜。
以示優恤。
楊廷理、随營剿捕。
甚屬奮勉。
所有台灣府知府員缺。
即着楊廷理補授。
○甲戌。
以戶部右侍郎兼署兵部左侍郎汪承霈、知武舉。
内閣學士鄒奕孝、為武會試正考官。
工部右侍郎劉躍雲、為副考官。
○予故奉恩輔國公盛昌、祭如例。
○旌表守正被戕直隸東光縣民王興魁妻張氏。
湖北黃陂縣民沈敬睦女沈氏。
○乙亥。
上禦依清曠。
勾到秋審官犯、服制、及雲南、貴州、情實罪犯。
停決官犯一人。
服制斬犯三十一人。
絞犯一人。
雲南絞犯八人。
貴州斬犯一人。
絞犯六人。
餘五十二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等、據劉峨覆奏、查辦護衛正柱、呈控佃戶霸占毆鬧一案。
因劉七在逃。
必須緝獲到案。
始可定拟。
現饬屬嚴拏候審。
并于初九日馳赴通州等語。
劉七系案内要犯。
乃逃逸後尚未拏獲。
此案豈将懸宕不辦。
看來劉峨查辦此事。
不免畏首畏尾。
難以定谳。
着傳谕該督、即将案内各犯、及通州知州雷應方、一并送京。
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秉公嚴審以成信谳。
其在逃之劉七并着該督饬屬嚴緝速獲解京以憑歸案質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