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谕曰、常青等、久駐府城營盤。
未得寸進其因循觀望實。
應自知慚愧今恒瑞既親帶官兵前往。
自應由陸路。
遇有賊匪。
即痛加剿殺。
速抵諸羅。
乃轉由海道行走。
竟是避賊。
且道裡纡回未免又緻遲緩。
着常青等、即将何以不由陸路往援之處。
據實具奏。
至藍元枚所遺水師提督員缺。
朕意欲即令柴大紀調補。
今因鹿仔港一路乏人經理是以先令蔡攀龍署理又恐蔡攀龍未能即抵鹿仔港續經降旨、令學化龍暫行署理至陸路提督一缺。
朕意蔡攀龍屢次帶兵剿賊。
且為賊匪所畏最為出力。
将來自可擢用但伊甫由遊擊超擢副将。
又升總兵。
為時不過幾月。
若遽任提督未免稍驟。
着福康安留心察看如果蔡攀龍實能打通諸羅道路。
接應柴大紀打仗奮勉。
着有勞績。
即奏明将伊升擢否則于軍前總兵内。
擇其實在奮勇出力者保奏一員補授。
以示獎勵。
丙子。
谕軍機大臣等、昨據常青等奏、柴大紀咨稱、賊匪四處打藔逼近縣城。
欲暫徹鹿仔草、鹽水港之兵。
以救縣城。
俟縣城圍解。
再行打通道路分兵駐守等語。
柴大紀乃有籌算之人。
伊豈不知從前魏大斌前往諸羅時。
将軍裝火藥。
留于鹿仔草交邱能成等看守。
若官兵一移賊匪必到搶劫。
乃為此徹調之言。
明系因諸羅圍困。
常青等總不肯發大兵往救。
故為此言以激動常青等之意。
若常青等稍有見識。
自當将鹿仔草現存軍裝火藥。
甚為緊要之語。
飛檄柴大紀。
令其不可輕徹。
一面即自統兵由府城至諸羅陸路。
速往救援仍遵前旨留恒瑞駐守府城。
方合機要。
乃竟計不出此常青不往北而往南。
恒瑞不由陸而由海。
繞道避賊。
竟置鹿仔草鹽水港于不問。
看來伊二人于軍旅之事。
全然不能措置。
即留于台灣亦屬無用。
現在海蘭察等、及各鎮将多人。
不乏領兵之員。
福康安當察看情形。
若南路實帶兵乏人。
不妨仍留伊二人在彼。
令其立功贖罪。
若實在不能得力。
留彼亦屬無益。
即一面據實具奏。
一面令其回京候旨。
欽差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辦理将軍事務福康安奏、臣現在兼程馳赴廈門。
察看情形。
如鹿仔港一帶。
有機可乘。
即徑由蚶江配渡。
将賊匪痛加剿殺。
谕曰、福康安正當堅持定見。
遵照節次所降谕旨。
決計迅赴鹿仔港。
統領官兵。
安定人心振作士氣。
直搗大裡杙賊巢。
方合機宜。
此乃一定不易之理。
豈可尚有遊移。
林爽文以愚賤編氓。
乃敢糾衆倡亂。
劫縣戕官茶毒百姓。
豈有上蒼不默鑒朕衷。
仁愛斯民。
而轉令此等逆匪。
肆逆滋擾。
久延殘喘之理。
且黨羽不過漳州一處之人。
較之粵東泉州義勇百姓。
僅止三分之一即以台灣之人。
攻台灣之賊。
已屬事半功倍況加以如許官兵。
更複何往不克。
又況陸續添調之兵。
源源接應耶。
且林爽文所有糧食火藥等項。
止系在台灣各處搶掠。
随用随盡豈能久支。
而官兵糧饷軍械鉛彈火藥絡繹運送。
用之不竭。
是賊人之力量有盡。
而官軍之接濟無窮。
賊匪又何能負固一隅。
相持日久乎。
此福康安尤可恃以無恐者。
福康安當決計鼓勇迅速籌辦。
以慰朕懷。
福康安之志定。
則朕之心亦安。
不可不善體朕意勉圖奏績。
命侍講鄭際唐、提督山西學政。
○丁醜。
上禦依清曠。
勾到四川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十二人絞犯十三人。
餘六十八人予勾。
○免江西新建縣、乾隆五十年分水沖沙壓田地一百二十畝額賦有差。
○戊寅。
上禦依清曠。
勾到廣東、廣西、情實罪犯。
停決廣東斬犯七人絞犯十人。
廣西斬犯四人。
絞犯二人餘八十人予勾。
○谕軍機大臣曰、常青奏、令山豬毛廣東義民。
各回本莊。
所辦又屬拘泥。
該莊人衆心齊。
既自能防禦。
而挑出随營之一千餘人。
又能激發義憤。
願随官兵助剿。
常青正當聽從所請。
令其随同殺賊立功。
正可以助官軍聲勢。
今複行拘泥遣回。
豈不阻伊等急公報效之心。
着常青于接奉此旨。
即派瑚圖裡、前往該莊。
傳旨嘉獎。
并谕以此事系屬常青辦錯。
現已有旨申饬。
該義民等、仍當前赴軍營。
随同官軍征剿。
如能殺賊立功。
即當邀恩得賞官職。
俾該義民等、益加踴躍從事更可得力。
以直隸宣化鎮總兵保興陝西興漢鎮總兵劉允桂、對調。
○己卯。
谕軍機大臣曰、魏大斌、到諸羅後。
已越月餘。
惟知株守城中。
安然坐食。
專待他人救援。
伊竟袖手旁觀。
試思魏大斌前往諸羅。
系為何事。
且伊系總兵。
非若偏裨将弁。
必聽柴大紀調度派委者可比。
似此一味株守。
又安用該總兵前往援應耶。
福康安到諸羅後。
切實查明。
将該鎮恇怯贻誤之處。
即行據實參奏。
卷之一千二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