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添築西堤之處。
難以懸斷。
亦着阿桂一并查明據實具奏。
堤工原為保護民生。
如果有必應修築之處。
朕豈肯靳惜帑金。
不行興辦。
倘所奏各工。
無關緊要。
徒為工員影射冒銷地步。
自應據實奏明。
停止辦理。
所有李世傑等奏請動撥淮揚關庫一節。
阿桂查若應辦。
即照所請與撥。
咨部知之。
其李世傑等原奏、及圖樣、着一并鈔寄阿桂閱看。
将此傳谕阿桂、并谕李世傑、李奉翰知之。
○丁巳。
谕、據李侍堯奏、金門鎮總兵羅英笈、前經親自出洋。
督令将弁。
連獲盜犯一百餘名。
茲又在洋盤诘盜船。
獲盜葉述等七十三名。
又起出鳥槍鐵炮等件。
并有旗一面。
上寫奉憲官運字樣。
其為前次行劫浙省米船之盜無疑等語。
前因洋面盜劫頻聞。
兼之粵兵經過海澄縣被盜。
均系金門鎮所轄。
是以将該鎮羅英笈、革去頂帶。
勒限嚴緝。
今該鎮屢次出洋。
拏獲多盜。
尚屬奮勉。
着加恩賞還頂帶。
以示獎勵。
至浙省米船被劫盜犯。
既經羅英笈拏獲。
而海澄縣行劫粵省兵船一案。
亦經該縣及将弁等、獲盜三十餘名。
此等洋盜肆行劫掠。
殊屬可惡。
并着該督将現獲各盜犯審明後。
一面奏聞。
一面正法。
以示懲創。
○又谕、據李侍堯奏、接同知吳元琪禀稱、九月初一日。
柴大紀有信至府城。
稱蔡攀龍等援兵惟蔡攀龍、孫全謀、帶兵七八百名、及運送糧饷之義民三千名到諸羅。
其貴林、楊起麟、杭富、俱在正音莊陣亡等語。
貴林等、前經常青派赴諸羅援應。
奮勇打仗。
甚為出力。
是以降旨将貴林補授總兵。
楊起麟補授參将。
并俱賞戴花翎。
今貴林、楊起麟、同都司杭富、因剿捕賊匪。
臨陣捐軀。
殊屬可憫。
貴林着照總兵例議恤。
楊起麟前在鹽水港一帶、堵禦防守。
尤為出力。
着加一等照副将之例議恤。
其都司杭富、亦着照例議恤。
以示憫恤。
○又谕曰、普吉保奏、九月初六日帶領官兵。
由大突溪、前往笨港援應諸羅。
十三日行抵麥仔藔、有賊數千。
苛派良民銀米。
不能應付。
賊匪欲焚毀村莊。
百姓正驚惶無措。
适官兵踵至。
賊衆奔逸。
百姓歡聲動地。
随密探賊匪均集笨港。
是夜賊匪暗放火号。
并聞諸羅炮聲、徹夜不絕。
當饬将弁分作三隊。
直前沖殺。
賊衆蜂擁迎拒。
普吉保督率官兵。
奮勇攻殺。
槍炮并施。
打死賊匪數百人。
生擒賊夥楊意、蘇媽、張固三犯。
奪獲器械三十餘件。
鞭炮二門。
耳記十八個。
米谷薯乾百餘石。
并焚燒坂頭厝等賊莊七處。
是日又有賊匪數百人。
攻犯大營。
官兵奮力堵禦。
殺賊十餘人。
燒毀賊莊。
賊衆退散。
現在與恒瑞、柴大紀、訂期三路會合。
并力夾攻。
賊匪可克期殄滅等語。
台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不法。
肆行滋擾。
搶占村莊。
實為罪大惡極。
今普吉保督率将弁兵丁、由大突溪一路。
偵探賊蹤。
奮勇剿殺。
焚毀賊藔。
生擒賊夥。
奪獲器械銀米甚多。
收複笨港。
實為出力可嘉。
普吉保着交部議叙。
出力兵弁。
着福康安查明咨部。
一體議賞。
并賞給普吉保玉搬指、大小荷包、以示獎勵。
數旬以來。
因海洋風色不順。
台灣府城、及諸羅、鹽水港三處。
俱被賊擾。
文報不能常通。
朕心正深廑注。
今普吉保已将笨港收複。
殺散賊匪。
該處距諸羅止二十裡。
距鹽水港止三十裡。
聲息密迩。
普吉保乘勝直前。
諸羅、鹽水港、兩路形勢聯絡。
恒瑞、柴大紀、自可接應會合。
而常青處前此曾有被賊滋擾之信。
今據李侍堯奏、據台灣地方官禀報、常青因恒瑞在鹽水港、被賊攔阻。
未能前進。
即派委總兵梁朝桂、副将謝廷選、帶兵一千。
前往策應。
恒瑞處原有兵三千。
今複得此一千兵接濟。
自更可統領剿賊。
而常青處、既能分兵援應恒瑞。
則府城兵力充足。
自守有餘。
可知無虞賊擾。
是諸羅、鹽水港、及台灣郡城三路。
均可自為保護。
乘機攻剿。
且賊匪在麥仔藔、苛派良民銀米。
焚毀村莊。
可見賊衆糧食。
将次就盡。
已有潰散之勢。
而百姓一見官兵踵至。
歡聲動地。
更可見民心效順。
不肯從賊。
即日福康安海蘭察等、統領大兵。
分路進剿。
諒此幺<麻骨>草寇。
無難一鼓成擒。
福康安、現據李侍堯奏、尚在大擔門候風渡洋。
而新調廣西兵三千。
已抵廈門。
四川屯練。
早入閩境。
不日可到。
而貴州、湖南兵。
亦接踵而至。
福康安正可帶領勁兵。
揚帆同渡。
徑抵鹿仔港。
督率進剿。
且台灣府城、及諸羅、鹽水港三處。
于福康安未到之前。
俱各保守無虞。
今福康安又帶領銳勇新兵。
并總兵鄭國卿所帶之閩省兵丁。
共計生力官兵。
又有萬餘。
且有海蘭察、及巴圖魯侍衛章京等、分隊統領。
軍威振作。
士氣百倍。
即日與常青、恒瑞、柴大紀、普吉保等。
南北會合。
直搗賊巢。
似可掃穴擒渠。
膚功迅奏。
伫待捷音之至。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賊匪經過地方。
其附近民人。
本非甘心從賊。
特因賊匪逼迫。
無奈聽從。
即如麥仔藔地方。
幸官兵前往。
該處民人。
得所倚仗。
否則必緻被賊脅從。
是前此業經從賊民人。
其中為賊所迫。
勉強附從者。
自複不少。
福康安此時尤應将安分良民。
妥為撫慰安戢。
即已經從賊者。
亦應設法招徕。
分别辦理。
不可因已經從賊。
概予殲除。
轉緻阻其自新之路。
堅其助逆之心。
此為最要。
再朕恭閱雍正年間實錄。
舊例閩粵民人往台灣耕種者。
所有妻眷。
一概不許攜帶。
經高其倬疏請、将在台灣墾田耕種、及有房屋民人。
準其搬眷居住。
經九卿議駁。
自因台灣系海洋重地。
是以不令内地民人挈眷前往。
今台灣民人。
俱有家屬。
與前定之例不符。
其準令攜帶眷屬。
起自何時。
着福康安、李侍堯、查明具奏。
将來事定後。
應如何趁此兵威。
酌定章程。
妥協辦理。
抑或從來已久。
有所不能之處。
并着李侍堯歸入善後事宜。
一并妥議。
○又谕、昨據李世傑等奏、勘估臨湖風損磚石各工。
又請于三溝閘迤下。
創築西堤一摺。
已降旨谕令阿桂、即于途次前往。
會同李世傑等、确切履勘矣。
本年高郵、邵伯一帶。
因洪澤湖受豫省漫水。
稍覺旺盛。
沖塌堤口。
磚石各工。
或間有塌卸。
該督等奏請勘估修補。
尚屬事之所有。
阿桂到彼勘明。
如果實系風浪撞擊。
工段殘缺。
必須興工修築。
自應核實辦理。
然其間尚應查系保固弗保固之别。
至該督等所奏、三溝閘迤下。
創築西堤一道。
似可不必。
該處從前本無堤岸。
凡遇水長年分。
民田廬舍。
亦俱保護無虞。
何以此時忽議添築。
且一經添建堤工。
則每年即須有歲修等事。
尤易啟工員冒濫支銷之漸。
況建築堤工。
原以防水勢漫溢。
而今歲高郵、邵伯、一帶漫溢之處。
俱有堤岸。
則三溝閘迤下。
即添建堤工。
恐仍屬有名無實。
不可不切實查勘。
妥為核辦。
此事德成現赴浙江看視海塘。
原欲令順道閱看。
但德成于工程雖為熟習。
而于河務情形。
究未谙悉。
且素性偏執。
不足服衆。
若令前往。
伊以為不應添建。
外人未免疑其有心迎合。
而朕亦即慮其有此。
若伊以為應須添建。
朕又不能深信。
阿桂于河工。
素為谙練。
今往履勘。
如系不應興工。
據實奏明。
可以折服衆論。
倘以為必應添建。
朕亦可以無疑。
是以必須阿桂查勘。
方得确實。
但阿桂甫由豫省工竣起程。
今又中途派往。
現在正值寒冷之候。
往來跋涉。
朕心深為轸念。
着賞給禦用貂尾暖冠一頂。
以示體恤。
阿桂到彼。
務須将該處各工。
應否修建之處。
會同李世傑等、詳悉履勘。
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以太仆寺少卿李廷欽、為光祿寺卿。
○戊午。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東省運河有大修小修之例。
本年曾經發帑興挑。
自當毋庸再行疏浚。
已節次降旨、谕令蘭第錫等、會同将該處運河、及支幹各河、詳加履勘。
今據長麟奏、于二十日自省城赴臨清會勘等語。
現在阿桂前往江南。
查看臨湖磚石堤工。
經由東省。
着傳谕阿桂、自行酌量。
或即順道前往該處。
先将曹濟一帶運河。
逐加察勘。
或于查辦江省堤工事竣回程時。
到彼履勘。
亦無不可。
但蘭第錫等、此時業已在臨清會齊。
阿桂即由直隸順赴該處。
先行會同伊等、将運河及支幹河渠。
詳細履勘。
是否一律深通。
無須興挑。
抑間有停淤。
尚應酌量疏浚之處。
查明确實具奏。
所有節次寄蘭第錫等谕旨、及奏到各摺。
鈔寄阿桂閱看。
再昨據普吉保奏到。
帶領官兵援應諸羅。
于九月十六日。
在麥仔藔、與賊匪打仗得勝。
收複笨港各情形。
朕心稍慰。
着将普吉保原摺。
并所降谕旨。
一并鈔寄阿桂閱看。
尋阿桂等奏、本年運河一帶。
雨澤優沾。
曹、單、支幹各河。
疏浚深通。
微山湖水勢暢達。
大資滌刷。
沙淤較少。
曆查運河水大之年。
挑工必少。
未便仍照向例大挑。
惟南旺塘河、及彭口一塘、山水出口。
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