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淤。
必得及時挑挖。
切實估計銀三千六百餘兩。
較大挑節省銀一萬三千六百餘兩。
本年明興勘挑支幹各河。
俱在運河西岸。
水本無源。
停淤不免。
然各該河原為疏消田中積水。
例應民修。
業經逐加疏浚。
一律深通。
得旨、諸凡皆妥。
依議。
○又谕曰、惠齡奏、審拟直隸文安縣民人李善修呈控科派一案。
辦理尚屬詳細。
已批交該部議奏矣。
惟詳閱所審各款。
内有原控倉書、指稱永定河運米、票傳牛車五百餘輛。
折錢萬有餘千一款。
訊據倉書劉沛澤供、上年二月、奉文分修堤工。
裝運錢米物料。
陸續撥車。
用過牛車一百餘輛。
每輛俱于工所。
發給車戶京錢八百文。
向來撥用牛車不多。
上年撥至一百餘輛。
是以李善修動疑呈控等語。
永定河數年以來。
安流順軌。
何以有分修堤工之事。
即間有應行歲修工段。
例系官為辦理。
動項雇夫。
并不絲毫擾累民間。
即如豫省漫口工程。
一切所用稭秫料物土方。
數年來動帑數十百萬。
從未累及闾閻。
永定河不過黏補工程。
乃辄稱裝運錢米料物。
派撥民間車輛、至一百餘輛之多。
而倉書又複藉端刁掯。
勒索車戶錢文。
緻滋擾累。
恐該地方官、竟有借修堤為名。
通同婪索情弊。
則官帑開銷。
何處着落。
着傳谕劉峨、即将永定河何以有此項分修堤工。
如該地方官有藉端派累等事。
即據實嚴行參奏。
不得稍有諱飾。
又原控禮書楊殿元、有藉招募樂舞生、詐錢數千餘串一款。
訊據張太等供、本年二月、奉文招募樂舞生。
報充者共十六村。
内有二村認充不到。
楊殿元索詐村民京錢六十千文等語。
招募樂舞生。
雖系奉文辦理。
但向有定額。
況一縣所用樂舞生。
更屬有限。
止須招募數人。
有情願充當者。
報充足數。
即可完事。
何至于所屬村莊。
遍發谕帖。
悉行招募。
緻書役等招搖勒索。
派歛錢文。
擾累地方若此。
可見該省吏治廢弛。
已非一日。
劉峨身任摠督。
漫無稽察。
着傳旨申饬。
仍着将該縣招募樂舞生。
因何如此辦理之處。
一并據實查奏。
毋得稍存回護。
尋奏、該縣承辦永定河堤工。
有給發夫價大錢四千八百餘千。
及籴買衆夫食米大錢。
均需運送赴工。
是以雇用牛車。
有一百餘輛之多。
至招募樂舞生。
内有報充之人。
不谙音律。
意欲雇人代倩。
以緻書役乘機詐取。
該縣毫無覺察。
實屬罪無可逭。
得旨、交惠齡查辦。
○蠲免江蘇清河、安東、山陽、阜甯、桃源、鹽城、甘泉、興化、高郵、泰州、東台、江都、寶應、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砀山、邳州、宿遷、雎甯、海州、沭陽等二十三州縣。
并準安、大河、揚州、鎮江、徐州五衛。
本年水災漕項漕米有差。
○己未。
谕軍機大臣等、據強都奏緝拏盜犯一摺。
内稱到任後。
即饬所屬各營。
嚴拏靜海縣地方、劉權之眷船被劫案内盜犯。
嗣據都司劉法程等、在河西務地方。
拏獲趙魁、解有德、二名。
訊據供稱、五月十七日。
夥同王二、李七等、在蒲溝地方。
偷竊糧船衣服等物。
又于六月十八日。
夥同馬老等、在曹家堤地方。
行劫眷船銀兩。
随饬弁将該犯供出同夥之董亮侯、王三、孫士褚、韓二等拏獲。
經督臣劉峨、饬縣嚴究。
又經山東省拏獲賊犯馬老、關提到案。
劉峨現委天津道慶章審訊。
其行竊蒲溝糧船衣服之案。
業經該犯供認。
而于行劫曹家堤眷船一案。
俱狡供不認。
趙魁亦頓易前供。
尚未審訊得實等語。
前此劉權之眷船。
在天津地方被盜行劫。
屢經降旨。
令該督饬屬嚴拏。
今強都及山東地方官。
先後拏獲賊犯八名。
經劉峨饬委道員審訊。
自應将行劫糧船。
及眷船二案盜犯。
分别嚴究。
以成信谳。
若承審之員。
因盜犯行劫官眷船隻。
事關重大。
又屢經奉旨嚴緝。
未能就獲。
即将現獲各犯。
并作一案。
希圖完結。
則斷乎不可。
而該犯等或以行竊糧船。
較之行劫官眷船。
其罪稍減。
狡供翻異。
有心避重就輕。
亦屬事之所有。
此案祇令該道等審訊。
恐難定谳。
但又不值令該督前往審辦。
現在保定并無緊要應辦之事。
該督傳谕藩司梁肯堂、即日親往天津。
會同該鎮道等、提集各犯。
切實嚴鞫。
訊取确供。
定拟具奏。
務使兩案俱有的實贓據。
毋得稍涉含混。
将就了事。
○庚申。
谕曰、普吉保奏、九月二十二、二十四等日。
逆首林爽文、率領夥黨。
在元長莊一帶。
蜂擁前來。
随親督官兵。
奮力殺退。
賊衆仍屯踞附近村莊。
偵探得實。
即分派官兵鄉勇。
豫為埋伏。
二十五日。
賊衆由溪墘厝、到雲厝、土庫、東莊等處。
前來逼近營盤。
普吉保親率官兵。
奮勇截殺。
槍炮并施。
打死賊匪甚多。
遊擊海亮、都司馬元勳、從白沙墩、橫沖賊隊。
用連環槍炮。
打死賊匪一百餘人。
署副将琢靈阿、參将張朝龍、遊擊夏承熙、從無底潭、環攻其背。
署同知黃嘉訓、鼓勵鄉勇。
從水磨莊、堵禦截殺。
自卯至未。
賊衆大潰。
共約計槍炮轟斃賊匪數百名。
割獲首級七十一顆。
耳記一百三十四個。
奪獲器械賊旗多件等語。
普吉保由鹿仔港進攻。
督率弁兵。
奮勇殺賊。
既已攻複笨港。
今複能偵探賊蹤。
豫為埋伏。
令将弁等從旁沖截賊匪。
從後環攻賊背。
前後殺死賊匪數百餘人。
奪獲器械等件甚多。
實為奮勇可嘉。
普吉保已經交部議叙。
着再賞給蟒袍一件。
以示獎勵。
同日又據李化龍奏、自鎮臣普吉保、帶領官兵起程進剿後。
即親往各營盤察看地方。
諄谕将備、及義民等、協力堵禦。
因現在賊匪注意諸羅。
正可乘機進擊。
以分賊勢。
随于九月十八日。
密令遊擊穆騰額、帶領官兵。
由番仔溝、進至大突溪一帶。
以作疑兵。
親率遊擊裴起鳌、署遊擊陳士份、守備徐大鵬、帶領弁兵、義民首許伯達等、引導由八卦山、直抵柴坑仔。
賊匪蟻聚抗拒。
即令官兵施放槍炮。
賊人敗退。
焚毀賊藔二十餘間。
賊人恃衆複行擁至。
李化龍率領官兵。
向前截殺。
槍炮打死賊匪百餘名。
割取耳記十三個。
首級二顆。
生擒賊匪何華、歐倚二名。
奪獲鳥槍二杆。
器械十九件。
賊旗一杆。
二十日、在中藔地方。
槍炮打死賊匪十餘人。
二十二日、大突溪賊匪。
出擾莊民。
複前往堵殺。
施放槍炮。
打死賊匪、約二百餘名。
割取耳記二十七個。
首級一顆。
奪獲賊旗一杆。
皮牌三面。
長槍竹鋛挑刀。
共三十五件等語。
李化龍因普吉保帶兵進攻。
留駐鹿仔港防守。
竟能探察賊情。
乘虛進擊。
奮勇攻剿。
殺賊多人。
奪獲器械。
賊匪望風奔潰。
李化龍、亦屬奮勇可嘉。
着交部議叙。
所有此次普吉保、李化龍、派出随同打仗殺賊之文武員弁等、均為出力。
并着查明呈報将軍咨部議叙。
以示嘉獎。
○谕軍機大臣等、此時福康安自早得有順風。
揚帆徑渡。
前抵鹿仔港。
正值賊人屢經敗潰之後。
福康安惟當乘此好機會。
督率将弁。
會合各路。
鼓勇直前。
于初次打仗時。
即将賊匪痛加剿戮。
俾賊人聞風喪膽。
無難一舉掃擒。
至普吉保在笨港一帶。
雖屢敗賊衆。
但據奏賊匪仍在附近村莊嘯聚。
該鎮帶兵前進。
其糧饷運道。
後路最關緊要。
仍應加意防範。
又李化龍于柴坑仔、中藔等處。
乘機進擊。
以分賊勢。
固屬奮勇。
但鹿仔港、系沿海重地。
逼近賊巢。
李化龍尤須随處留心。
實力防守。
不可但知銳意直前。
轉緻附近賊匪。
潛出後路滋擾。
此為最要。
陣亡千總楊國寶、把總曾超群、外委沈揚芳、及兵丁三十三名。
俱着咨部優恤。
○又谕、據孫士毅奏、安南國王失去印信。
請于鑄給該嗣孫印篆内、加刊補給字樣等語。
安南臣服我朝。
素為恭順。
今既失去印信。
自應補行鑄給。
該督所稱西山阮姓、與鄭姓讐殺。
遺失印信。
或為阮姓藏匿。
将來恐有私用印文。
假冒混遞之弊。
是刊給新印。
自當與舊印稍有區别。
使粵省官吏。
遇有與該國交涉事件。
驗看印信。
可以一目了然。
辨别真僞。
但所稱加刊補給字樣。
于體制不合。
孫士毅尚未能斟酌周到。
惟應查明該國印篆文内、如系篆刻安南國王之印字樣。
則新鑄印篆内、即應删去之字。
若系篆刻安南國王印字樣。
則新鑄印篆。
即應加刊之字。
如此示以區别。
既可以杜阮姓假冒之弊。
而粵省地方官、與該國王遞送咨呈事件。
不難立辨真假。
且于體制相符。
着傳谕孫士毅、于該國嗣孫遣使懇請襲封給印時。
詳悉谕以天朝因爾國遭遇事故。
甫經安輯。
若補給新印後。
其舊印仍未銷毀。
或為匪徒私藏。
混用假冒該國名号。
呈渎天朝。
與爾國轉為有損無益。
今于新給印文。
與舊印不同。
俾管關文武官吏。
查驗有據。
不緻真僞混淆。
天朝體恤周至。
爾國當凜遵恪守。
永承天眷等語。
着孫士毅存記、于該國請印時。
遵照辦理。
○又谕、據孫永清奏八月分糧價單。
内稱平樂、浔州、南甯、太平、柳州、慶遠等屬、糧價與上月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