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陳良骥、數月以來。
多方勸谕殷實之戶。
捐助糧食。
得資接濟。
實為出力。
伊已推升知州。
呈明告養。
因病尚未回籍。
經常青等、委令代理縣事。
今該員仍能奮勉自效。
甚屬可嘉。
着以知州銜即補諸羅縣知縣。
料理一半年。
令其回養。
德成額、特克什布、于賊匪攻犯營盤時。
往來督戰。
殺賊甚多。
德成額、現已升補健銳營前鋒參領。
其特克什布、着交福康安于軍營遇有應升之副将缺出。
即奏明升用。
魏大斌、前以無能。
降旨革職。
今據柴大紀奏、伊在山仔頂處、帶兵堵禦。
剿殺賊匪。
如果實在出力。
尚可降補都司。
以觀後效。
至福康安遠涉重洋。
督辦軍務。
海蘭察率同巴圖魯侍衛章京等、奮勇宣勤。
現在正值隆冬之際。
朕心深為轸念。
福康安、海蘭察、俱着賞給元狐暖冠各一頂。
柴大紀力捍圍城。
勞績茂着。
亦着賞給元狐暖冠一頂。
以示體恤。
○軍機大臣會同刑部議奏、審拟通州普濟閘船戶車喜兒等、偷竊運送漕米。
巡役韓連升、宛甯、知情容隐。
複拒捕傷差。
請将宛甯從重發往伊犁。
船戶車喜兒等、發往烏噜木齊。
俱給兵丁為奴。
得旨、此案韓連升、宛甯、身充巡役。
于船戶等偷竊漕米。
既未先時查拏。
及被順天府役盤獲。
該差等複糾衆搶奪米馱。
拒傷府役。
希圖掩飾。
情罪可惡。
韓連升雖屬首犯。
例應拟絞。
業經身故。
其宛甯一犯。
亦系拒捕傷差造意之犯。
未便任其诿卸死者。
緻令幸免。
宛甯着改為應絞監候。
趕入本年朝審情實。
其原拟發遣烏噜木齊之車喜兒、柏大、王大、楊六、李六、薛七、俱着改發伊犁、給種地兵丁為奴。
以示懲儆。
嗣後漕糧抵通時。
若仍令該管衙門查察。
恐有瞻徇賄囑情弊。
着都察院每年奏派滿漢禦史各一員。
前往嚴密抽查。
如有弊端。
據實參奏。
○以侍講學士鐵保、充日講起居注官。
○丙寅。
上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餘十八人、予勾。
○谕、台灣逆匪林爽文、糾衆倡亂以來。
提督柴大紀、統兵剿捕。
收複諸羅後。
賊匪屢經攻擾。
城内義民。
幫同官兵。
奮力守禦。
保護無虞。
該處民人。
急公向義。
衆志成城。
應錫嘉名。
以旌斯邑。
着将諸羅縣改為嘉義縣。
俾阖縣良民。
倍加奮勵。
以昭獎勸。
○又谕、本日勾到朝審官犯内、黃仕簡、任承恩二犯。
同系福建提督。
于台灣逆匪林爽文糾衆滋事一案。
既領兵過台灣。
乃彼此遷延觀望。
贻誤軍機。
經大學士九卿問拟斬罪。
本屬按律辦理。
從來軍紀貴在嚴明。
而失律之誅。
尤難寬貸。
黃仕簡于上年冬間。
帶兵前渡台灣。
剿捕賊匪。
其時逆首林爽文、不過與一二奸民。
糾合倡亂。
若黃仕簡能督率兵弁。
實力搜捕。
何難即時撲滅。
乃到台灣以後。
惟知坐守郡城。
零星派撥。
逡巡恇怯。
一籌莫展。
以緻逆匪輾轉糾集。
日久稽誅。
黃仕簡從前于黃教一案。
亦曾經親往查辦。
何此次竟緻束手無能。
即因染患病症。
自問不能辦理此事。
亦應及早奏明。
候朕另派大員。
前往督辦。
乃一味因循延玩。
贻誤事機。
核其情罪。
本應予勾。
姑念黃仕簡、究系年老抱病。
一聞逆匪滋事之信。
即力疾渡洋。
猶知以公事為重。
其按兵株守。
漫無籌畫。
實由老病昏愦。
尚非出于有心。
是以姑從寬宥。
免其勾決。
至任承恩、年力正壯。
非黃仕簡可比。
且伊前往台灣剿捕逆匪。
系自行陳請。
尤應倍加奮勉。
力圖自效。
乃亦安坐鹿仔港。
與黃仕簡互相觀望。
并不親臨行陣。
奮力剿殺。
律以逗留之罪。
實屬法無可寬。
特念任承恩之父任舉、前在金川出兵陣亡。
伊兄任承緒、又因在京營供職。
救火傷斃。
皆屬殁于王事。
任承恩又現無子嗣。
若即予勾。
使捐軀效命之臣。
竟至絕嗣。
于朕心實有所不忍。
是以法外施恩。
貸其一死。
設使任承恩尚有子侄。
必将伊予勾。
斷不能稍存末減。
但黃仕簡、任承恩、溺職辜恩。
緻逆匪負嵎猖獗。
該處兵民。
受其戕害者不少。
今剿捕事務。
尚未完竣。
皆系二人之罪。
茲雖曲加恩貸。
已屬格外從寬。
未便即行釋放。
黃仕簡、任承恩、仍着牢固監禁。
至朕于軍旅之事。
有功必賞。
有罪必誅。
從不稍存姑息。
即如此次在台灣帶兵之郝壯猷、因賊匪複擾鳳山。
棄城不守潛回郡城。
以專阃大員。
如此畏葸偷生。
若不明正典刑。
何以肅戎行而昭法紀。
是以不待大學士九卿核拟。
即将伊于軍營正法示衆。
以昭炯戒。
而現在帶兵出力之員。
如柴大紀力捍圍城。
不辭勞瘁。
兼能激勵兵民。
屢次殺賊。
連獲勝仗。
即特加拔擢。
優予恩赉。
其貴林、楊起麟、邱能成諸人。
皆因奮勇剿賊。
臨陣捐軀。
即敕部從優議恤。
一律得給世職。
以示轸恻。
設郝壯猷當賊擾鳳山時。
能奮不顧身。
授命疆場。
亦可與貴林等、同邀恤典。
是與其死于國法。
曷若殁于戎陣。
刑賞昭然。
惟人自取。
今台灣領兵官員。
俱能争先效用。
未必不因郝壯猷覆轍在前。
共知儆勵。
蓋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
而信賞必罰。
絲毫難以假借。
此後身膺阃寄者。
當倍加凜惕。
遇行軍之際。
務須身先士卒。
克敵緻果。
共曉然于功罪所分。
視乎勇怯。
如能共矢荩誠。
着有勞績。
必當躬膺茂賞。
承受渥恩。
若畏怯幸生必緻自蹈重愆。
身罹憲典。
庶幾人知敵忾。
士皆用命。
無負朕整饬戎行。
諄諄告誡之至意。
○丁卯。
谕曰、普吉保前由大突溪、往笨港剿賊。
克複笨港。
已降旨交部議叙。
茲複督率将弁兵丁。
奮力剿殺。
前後打死賊匪五六百人。
奪獲器械甚多。
奮勇可嘉。
除普吉保業經議叙優賞外。
其随同出力之官弁。
并着将軍福康安、一并查明咨部。
分别議叙。
以示獎勵。
○又谕、據柴大紀奏、八月内守備楊螭、在諸羅西門外堵剿賊匪。
連次打仗。
該守備施放大炮。
連發連中。
斃賊甚多。
實屬奮勇出力。
嗣因中炮傷重。
醫治不痊。
至十七日身故。
又據常青奏遊擊邱維揚、打仗陣亡各等語。
楊螭業經降旨交部議叙。
今閱常青柴大紀奏到情形。
該員等奮勇殺賊。
臨陣捐軀。
均堪嘉憫。
遊擊邱維揚、着加一等以參将銜、照陣亡例議恤。
守備楊螭、着加一等以都司銜、照陣亡例議恤。
以示格外轸恤。
○谕軍機大臣等、前曾谕令福康安、将常青留于府城。
委以南路剿賊之事。
恒瑞着令解任回京候旨。
今常青、恒瑞、所辦諸務。
俱能奮勉。
着福康安酌量情形。
如伊二人在彼。
均尚能得力。
不妨俱着留于該處。
以資協助。
至魏大斌、已有旨降為都司。
以觀後效。
今在雲霄厝等處。
連次打仗。
殺退賊匪。
尚知勉力奮勇。
着福康安遇有軍營副将缺出。
即将魏大斌奏請補用。
俾益加感奮。
立功自效。
○吏部議準、廣西巡撫孫永清奏、定例試用人員。
大銜借補小銜。
查銜缺大小不齊。
不論何項小銜。
銜大者概準借補。
階級既無所區别。
得缺亦未免偏枯。
請嗣後首領佐貳。
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