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于首領佐貳中通融借補。
不得再占雜職之缺。
其從九品之巡檢吏目等、準其借補典史等語。
查首領佐貳等官。
自六品至九品而止。
亦未便概行借補。
應請嗣後各按品級、以定借補之階。
除河工仍照舊辦理外。
其地方首領佐貳雜職人員。
凡從六品至正從九品等官。
隻準借補從八品而止。
正從八品。
亦至從九品而止。
正九品亦至未入流而止。
不得再行降格。
以示區别。
從之。
○緩徵江蘇泰州廟灣場、本年水災折徵銀糧、并赈恤闆浦、中正、臨興、三場貧民。
○戊辰。
福州将軍恒瑞奏、現在賊勢甚大。
各處占據。
臣所領兵五千。
僅能防守鹽水港等處。
若欲暫守已經恢複各地方。
與接續後路。
即需兵二三萬。
欲搗大裡杙等處賊巢。
亦需兵二三萬。
方能集事。
谕軍機大臣等、連日據柴大紀、普吉保奏報、該二處屢得勝仗。
現在訂期會合夾攻。
而常青處。
亦節次奏到屢經打仗殺賊。
雖未進取。
而自守實屬有餘。
是剿捕事務。
各路俱大有轉機。
何以恒瑞獨為此驚惶無措之語。
自系恒瑞少不更事。
怯懦無能。
是以遇事張皇。
茫無主見。
即如所稱諸羅城内糧饷火藥。
不能接濟。
若有疎失。
則鹽水港亦難保守等語。
試思柴大紀被賊圍擾。
已經數月。
城中糧饷火藥。
早屬不敷。
柴大紀激勵兵民。
悉力守禦。
并能剿殺賊匪。
現在方與普吉保約會夾攻。
而福康安統領大兵。
即日前進。
聲勢壯盛。
正可乘銳進剿。
豈有數月以來。
該處縣城。
俱能保守無虞。
而福康安未到十餘日之前。
柴大紀轉不能設法捍衛。
竟至委城而去之理。
昨因恒瑞連次奏到各摺。
尚有料理。
是以谕令福康安到彼酌量。
如尚能得力。
不妨将伊暫留該處效用。
今觀恒瑞所奏、恇怯若此。
徒亂人意。
竟不必留于該處矣。
彼雖懇求軍營效力。
亦不可聽。
着福康安即令其來京候旨。
○己巳。
谕軍機大臣等、朕明春臨幸天津。
巡視海澱。
向來直隸澱河一帶。
豫備彩棚戲台。
并設有采蓮船隻等件。
徒滋糜費。
殊屬無謂。
着傳谕劉峨、此次臨幸天津。
經過地方。
于此等無益之費。
概不必豫備。
至天津商人等、情殷愛戴。
于朕臨幸處所。
向或偶有點綴。
雖不便概行禁止。
但不可過事浮靡。
緻多繁費。
并着穆騰額、谕令該商等、務宜仰體朕意。
祇須照常豫備。
毋得侈為觀美。
以副朕崇實黜華之至意。
○又谕、據明興奏、酌籌赈恤事宜一摺。
内稱豐鎮等九廳州縣。
現在倉貯谷石。
為數無多。
請将初赈二赈、銀米兼放。
三赈全放折色。
所奏足見糊塗。
已于摺内批示矣。
該省豐鎮等九廳州縣。
被旱成災。
闾閻口食維艱。
仰資赈恤。
自以本色為重。
即使因本屬倉貯無多。
不敷放給。
亦應于初赈時酌散折色。
維時民間糧食。
易于籴買。
小民尚可糊口。
至二赈三赈。
時值隆冬。
米糧更恐昂貴。
若如該撫所奏、于三赈全放折色。
災黎以銀易米。
不更艱于籴買耶。
明興于地方災赈事務。
不能悉心籌畫。
辦理妥協。
乃竟漫不經心若此。
朕甚為該撫憂之。
着傳旨申饬。
○又谕、從前平定金川、前後派調之兵。
共有十萬。
而此次剿捕台灣賊匪。
福建本省。
前後所調滿漢官兵。
已二萬有餘。
粵省節次派調官兵。
又有一萬三四千名。
加以浙江、川、黔、粵西、湖廣等省、陸續添調之兵。
又不下萬四五千。
合之台灣原有額設兵萬餘。
統計已幾及六萬。
兵力實為厚集。
況金川系土司地方。
番衆久經生聚。
且其地勢險隘。
碉卡林立。
而官兵深入攻剿。
直搗巢穴。
展拓疆宇。
隸我版圖。
彼時不過需兵十萬。
即克奏膚功。
今台灣本屬内地。
逆匪林爽文等、不過編戶細民。
糾衆倡亂。
一時蟻聚。
況泉州廣東義民。
皆屬急公效義。
較之平定金川。
難易奚啻倍蓰。
剿賊制勝之道。
全在主将之一心。
如能立志堅定。
胸有成算。
則運籌決勝。
自當所向無前。
将士等亦俱勇氣百倍。
若将兵之人。
先不免心存猶豫。
中無把握。
即使增益多兵。
亦難望其勇往得力。
福康安當堅持定見。
○庚午。
谕曰、浙江黃岩鎮總兵弓斯發、因商民黃昆山船隻在洋被盜一案。
已照部議降調。
所有黃岩鎮總兵員缺。
着提督陳大用暫行兼署。
候朕另行簡放。
○又谕、據喀甯阿等奏、考試八旗各處滿洲教習人等進呈試卷内。
所繙風俗字樣。
俱繙安科禮。
此雖照舊定成語。
但初定時已失字意矣。
蓋久行不易者。
謂之科禮。
随時成習者。
謂之風俗。
理應繙作格掄尼塔親。
除現将進呈試卷改正外。
着交繙書房。
将清文鑒亦照依改正。
宣示各處遵行。
從前德通所繙清語内。
阿岱所不曉者甚多。
阿岱善于清語。
何至不曉。
究系德通固執漢文。
拘泥成語。
不能會意。
以緻繙成漢文語氣。
阿岱始不能明晰。
曾經降旨、以繙清必順滿文會意。
方可令人易曉。
若舍滿文語氣。
因循漢文繙譯。
則竟至失卻滿文本義。
着将此再通行各處。
嗣後一切繙清。
必遵朕屢次訓旨。
遵照滿文本義繙譯。
斷不可拘泥漢文。
再今日進呈試卷。
逐一閱視。
立意措辭。
大類相同。
恐有不肖之徒。
濫圖僥幸。
互相代倩情弊。
着嚴饬嗣後派出之考試大臣禦史等、務須嚴行監試。
倘經察出弊窦。
一并從重治罪。
○谕軍機大臣等、據琅玕奏、審辦黃昆山在洋被盜一案。
将糾夥強劫殺傷兵丁之郭雨、葛繼法、周車、郭尚四犯。
審明先行正法。
其郭亮一犯。
因供内尚有釣船盜犯未獲。
又無姓名。
恐粵省有咨查應訊之處。
将郭亮暫行監禁。
俟粵省覆審知會。
再行正法等語。
所辦過于求詳。
轉為失當。
此等海洋盜犯。
膽敢糾集多人。
肆行強劫。
并劫去軍械。
将兵丁殺傷抛海。
兇殘不法已極。
自系該犯等聞台灣逆匪滋事。
乘間在洋面劫掠。
若查拏緊急。
或竟投往林爽文入其夥黨。
助逆肆惡。
均屬事之所有。
該撫既将該犯等、在洋行劫情節。
究訊明确。
有贓有證。
且現值剿捕逆匪之際。
即應将該犯等概行正法。
一面據實具奏。
乃因郭亮一犯。
恐粵省尚有應訊之處。
監禁候質。
徒緻咨查往返。
有需時日。
轉使兇徒得稽顯戮。
倘該犯自知罪重。
或有劫牢反獄情事。
更屬不成事體。
着傳谕琅玕、将郭亮一犯。
即行正法枭示。
毋庸再候粵省咨覆。
至此案盜犯。
在粵省拏獲。
共二十八名。
前已谕令孫士毅審明後。
一面正法。
一面奏聞。
何以尚未據該督将審訊辦理之處具奏。
此案人犯較多。
應即迅速辦結。
着再傳谕孫士毅、将拏獲各犯。
速行訊明正法。
毋緻日久稽誅。
别生事端。
所有琅玕奏到各犯供單。
并着鈔寄孫士毅一并查核質訊。
歸案辦理。
○辛未。
谕軍機大臣曰、福康安、海蘭察等、遠涉重洋。
備嘗辛苦。
而普爾普、舒亮、及巴圖魯侍衛章京等、皆生長北方。
未曆風濤之險。
今因乘舟不慣。
偶有患病。
覽奏甚為轸念。
即日風色順利。
自當安穩渡洋。
伊等此時勤勞出力。
雖不免風濤驚險。
指日奏績蒇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