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
遭風覆船。
米盡沉失。
淹斃兵丁水手七名。
又船戶曾長瑛、運赴鹿仔港軍米一千石。
在洋遭風船碎。
惟尋獲該船水手二名。
餘人不知下落。
米船并無蹤影等語。
此等解運軍饷米船。
于外洋陡遇飓風。
人力難施。
以緻船隻沉溺。
淹斃數人。
情殊可憫。
所有沉失米石。
着免其賠補外。
其前後溺斃。
之兵丁水手人等。
均着該督查明。
照陣亡例議恤。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恒瑞抵鹽水港後。
被賊梗阻。
府城亦在圍中。
而柴大紀處望援甚切。
是以降旨督令福康安速往救援。
進剿賊巢。
原就彼時情事而言。
今柴大紀處、兵民一心堅守。
可無他慮。
而恒瑞處已有續到官兵。
可以約會普吉保合兵前進。
是該處情形。
與前不同。
李侍堯接閱各官禀報。
見軍營各路。
已有轉機。
惟恐常青接到前旨。
稍有宣露。
轉緻府城人心搖動。
拟将谕旨節錄發寄。
并劄會常青、福康安兩處。
深合機要。
殊得大臣之體。
李侍堯着賞戴雙眼花翎。
以示優眷。
大武壟地方。
與内山逼近。
今賊匪等、将家口先行搬移。
自系聞大兵即日前進。
匪黨勢漸窮蹙。
豫為竄入内山之計。
不可不設法堵禦。
絕其逃竄之路。
福康安到鹿仔港後。
自即親統大兵。
由普吉保一路。
直抵縣城。
接應柴大紀。
其大武壟一帶。
最關緊要。
福康安或派令鄂輝。
帶兵前往搜捕。
或抵縣城後。
帶兵有人。
即令柴大紀前赴大武壟搜捕。
方可将賊匪家屬。
悉數拏獲。
不使逆黨竄入内山。
搜捕緻稽時日。
○丙子。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丁醜。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泰東陵。
○遣官祭孝賢皇後陵、端慧皇太子園寝。
○戊寅。
谕曰、禦史李陽棫奏、吏部議處降調有級。
紀不敷抵銷人員。
其有情節較重、不準捐複者。
請于議處時。
嚴為酌定。
不緻先後兩歧一摺。
内所稱毛振翮、蔣基培報捐。
一準一不準。
似屬上下其手。
不知二案該部俱經議駁。
朕閱其案情。
毛振翮系山西高平縣知縣。
因紳士捐修鼓樓。
并不詳請候示。
其事尚屬因公。
是以降旨仍準其捐複。
至山東東平州知州蔣基培、于所屬捕役拖斃無辜。
事關人命。
是以即照部議不準捐複。
是此二案。
吏部皆系一體議駁具奏。
而準與否。
皆出自朕定。
并非部臣辦理兩歧。
所能高下其手也。
況現在綱紀肅清。
内外庶政。
亦斷無敢有意存軒轾之理。
乃該禦史率行援引入奏。
已屬無謂。
至所稱嗣後捐複人員。
其情節較重、無級可抵者。
應照舊酌核請旨。
其有加級紀錄而不敷抵銷者。
應嚴為酌定等語。
是此後被議各員。
凡有加級紀錄不敷抵銷者。
皆得援以為詞。
廣其捐複之路。
是語從嚴而意從寬。
非澄叙官方。
核實辦理之道。
此乃取巧。
或受人指使。
然朕亦不深究耳。
但該禦史既有此奏。
除兼管吏部之員。
應行回避外。
着今日進見之嵇璜、王傑、福長安、董诰、彭元瑞、胡季堂、金簡、會同詳查例案。
悉心妥議具奏。
○又谕、據書麟奏、貴州亮寨土司龍世勳之父龍紹儉、主使龍世勳、挾嫌誣告知府王勳、勒索土司林秉乾等銀兩一案。
實屬虛誣。
将龍紹儉按律拟軍。
同妻史氏、子龍世俊等、遷徙安慶省城安插。
乾隆四十五年。
龍紹儉在配病故。
伊子龍世俊等。
呈請扶柩回籍。
經前臬司呂爾昌批饬不準。
龍世俊等、攜眷私行回籍。
龍世偉乘間脫逃。
該地保因龍世俊等私行回籍時。
失于查報。
随捏禀龍世俊五名。
先後病故。
該縣劉<王晉>、據禀詳報。
請将前任懷甯縣知縣張繼昺、及現任懷甯縣知縣劉<王晉>、交部議處。
并咨明貴州巡撫。
将龍世偉、龍世佐一并提解前來安徽。
仍發該縣安插等語。
所辦殊屬不成事體。
貴州土司、本為管理苗民而設。
因其誣告知府。
按律拟軍。
該土司及伊家口。
俱随同遷徙安插。
尚屬安分畏法。
該土司到配後。
因病身故。
伊子呈請扶柩回籍。
本不應準。
乃并不奏聞請旨。
已屬不合。
而于伊子龍世俊私行回籍後。
該縣又率據地保捏禀詳報。
尤非尋常疎脫可比。
該撫書麟、又僅請将該縣張繼昺、劉<王晉>、交部議處。
殊屬失當。
書麟着該部議處。
其前任懷甯縣知縣張繼昺、現任知縣劉<王晉>、俱着革職。
發往軍台效力。
捏報之地保。
發往伊犁。
給兵丁為奴。
其失察之上司。
亦着交部分别察議。
○谕軍機大臣等、據畢沅奏、原任戶部主事孔繼汾、于違例營葬案内、自行議罰銀五萬兩。
解交豫工充用。
已陸續兌收銀四萬二千兩外。
尚有未交銀八千兩。
現在孔繼汾、并伊子孔廣森、雖經先後病故。
其未完銀兩。
仍嚴饬該家屬。
如數湊繳等語。
孔繼汾以營葬獲咎。
究屬伊家務。
尚無别項情節。
其議罰之銀。
已據交完四萬餘兩。
今孔繼汾及伊子俱經病故。
所有未完銀八千兩。
着加恩寬免。
毋庸追繳。
将此傳谕畢沅、并谕長麟知之。
○又谕、本日據蘭第錫奏、将睢州下汛十三堡壩工、及圈築二壩各情形。
繪圖貼說具奏。
朕詳加披閱。
該處大壩跌塘以下。
圈築二壩一道。
東西兩頭。
接連大壩。
内有停積清水。
所辦尚未妥協。
該處壩工。
甫經堵合。
其大壩之下。
複圈築二壩一道。
原為保固壩工起見。
但現在金門堵合後。
雖已閉氣。
而二壩之中。
仍有停積之水。
水氣本屬相通。
自此積水日久。
并無去路。
則裡外俱受濕浸。
此時冬令水涸。
尚屬無妨。
設遇春夏汛期。
恐壩工内外。
水勢浸潤。
氣脈潛通。
壩工或緻滲漏。
不能鞏固。
着傳谕蘭第錫、畢沅、察看情形。
即将二壩往南開一小口。
俾圈内停積之水。
全行放涸。
再于圈内積水處所。
用土培壓穩實。
使大壩二壩。
中間并無積水。
庶于壩工自益穩固。
除将原進圖内。
用朱筆圈出。
發交蘭第錫等閱看外。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據明興覆奏赈恤事宜一摺。
内稱散放初赈二赈。
在十一、十二兩月。
其時正值隆冬歲暮。
災民買籴維艱。
是以銀米兼放。
至三赈日期。
在次年正月。
彼時雖米價昂貴。
而災民于歲内領過兩赈銀米之後。
自必稍可敷衍。
是以三赈全行折色等語。
總屬回護糊塗。
已于摺内批示。
該省豐鎮等九廳州縣。
被旱成災。
現在辦理赈恤。
其初赈時、民間尚有糧食。
可以粜賣。
自應放給折色。
至二赈三赈。
為時較久。
該處米糧。
日漸短缺。
即散給赈銀。
小民亦難于籴買。
自當銀米兼放。
方足以資接濟。
新正以後。
青黃不接。
為日正長。
明興不知乎。
乃明興辦理此事。
既經錯誤于前。
及接奉申饬谕旨後。
複飾詞回護。
即使明興或因初赈已經将銀米兼放。
難于收回。
亦應将業經辦理錯誤緣由。
據實具奏。
乃并不陳明。
複支吾其詞。
自文其過。
明興何至糊塗若此。
着再傳旨申饬。
卷之一千二百九十二